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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N,N-二乙基乙烯二胺質量檢測

                          規格:99%
                          包裝:25kg/桶
                          最小購量:1
                          CAS:100-36-7
                          分子式:C6H16N2
                          分子量:116.2

                          N,N-二乙基乙二胺檢測方法

                          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 N,N-二乙基乙二胺的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標志、包裝、運輸與貯存。
                          本標準適用于以二乙胺、丙烯酰胺、氫氧化鈉、次氯酸鈉、三乙胺等為主要原料經加工而成,主要用于泰必利、地布卡因、鹽酸普魯卡因胺等藥物的合成,以及陽離子染料、紡織助劑色必明 BCH 的制備等。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后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于本標準,然而,鼓勵根據本標準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標準。
                          GB/T 191 包裝儲運圖示標志
                          GB/T7534 工業用揮發性有機液體 沸程的測定
                          GB/T 9722 化學試劑 氣相色譜法通則

                          3 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標準
                          N,N-二乙基乙二胺(N,N-Diethyl ethylenediamine),其結構上是(C2H5)2N-C2H4-NH2; M=116,是一種重要的精細有機化工中間體。

                          4 要求
                          4.1 感觀指標
                          產品應呈無色透明液體。
                          4.2 沸程指標
                          沸程應控制住 144---146
                          4.3 有效成分含量指標
                          有效成分含量不小于 99%

                          5 試驗方法
                          5.1 感觀指標
                          以目測的方法測定
                          5.2 沸程指標
                          按 GB/T7534 的規定執行,
                          5.3 有效成分含量指標
                          按 GB/T9722 的規定執行。

                          6 檢驗規則
                          6.1 分為出廠檢驗和型式檢驗
                          6.2 出廠檢驗
                          6.2.1 產品必須經廠檢驗部門逐批檢驗合格并簽發檢驗合格證方可出廠。
                          6.2.2 出廠檢驗項目包括:感觀指標、沸程指標
                          6.3 型式檢驗
                          6.3.1 有下列情形之一時,應進行型式檢驗
                          a) 新產品投產前;
                          b) 連續生產一年以上時;
                          c)在產品設計、工藝或材料上有重大改變時;
                          d)停產半年以上恢復生產時;
                          e)轉廠生產時;
                          f)出廠檢驗結果與上次型式結果有較大差異時;
                          6.3.2 型式檢驗的項目包括本標準的第四章所有項目。
                          6.4 批次
                          同一批材料、相同工藝、設備制造的成品為一個批次。
                          6.5 抽樣型式檢驗應從出廠檢驗合格的產品中隨機抽取,每次樣品量為一桶。
                          6.6 判定規則
                          6.6.1 檢驗結果中若有一項指標不符合本標準要求時,則從該批中抽取 2 倍樣品進行復檢。復檢結果即使有一項指標不符合本標準要求時,則判整批產品為不合格品。
                          6.6.2 供需雙方對產品質量發生爭議時,可請第三方機構依據本標準檢驗,并以其結果為準。

                          7 標志
                          7.1.1 應符合 GB/T191 的標準
                          7.1.2 產品的包裝上應有清晰、牢固的標簽,其標志內容有:
                          a) 生產企業名稱、地址。
                          b) 產品名稱;
                          c) 規格;
                          d) 生產日期;
                          e) 保質期;
                          7.2 包裝
                          產品的包裝可以是普通塑料桶和鍍鋅鐵,或根據客戶要求任意包裝,應注意防火、防泄漏。
                          7.3 運輸
                          可以采用一般工具運輸,裝運時應輕拿、輕放、避免撞擊。
                          7.4 貯存
                          7.4.1 產品應貯存于室內通風陰涼處。
                          7.4.2 有效期
                          在本標準規定的貯運條件下,產品的有效期為 2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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