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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溴氰基乙酰胺質量檢測

                          規格:99%
                          包裝:25kg/桶
                          最小購量:1
                          CAS:10222-01-2
                          分子式:C3H2Br2N2O
                          分子量:241.88

                          防腐殺菌劑二溴氰基乙酰胺

                          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防腐殺菌劑二溴氰基乙酰胺的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及標志、包裝、運輸、貯存和保質期。
                          本標準適用于以二溴氰基乙酰胺為主要原料制成的產品,可添加于洗滌、油漆、涂料、金屬加工液、造紙、紡織、水處理等工業及日化產品中作為防腐殺菌劑。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對于本文件的應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注日期的版本適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文件。
                          GB/T 601 化學試劑 標準滴定溶液的制備
                          GB/T 603 化學試劑 試驗方法中所用制劑及制品的制備
                          GB/T 13531.4 化妝品通用檢驗方法 相對密度的測定
                          JJF 1070-2005 定量包裝商品凈含量計量檢驗規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典(2015年版)四部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第75號令(2005年) 《定量包裝商品計量監督管理辦法》
                          化妝品安全技術規范(2015年版)

                          3 要求
                          3.1 性狀
                          本品為無色至淡黃色透明液體,具有輕微特征性氣味。
                          3.2 技術指標
                          見表1。
                          表 1 技術指標
                          項目 指標
                          相對密度(20℃) 1.20~1.24
                          pH 值 2.0~5.0
                          汞,% ≤ 0.0001
                          鉛,% ≤ 0.001
                          砷,% ≤ 0.0002
                          鎘,% ≤ 0.0005
                          3.3 凈含量
                          應符合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第75號令(2005年)的規定。

                          4 試驗方法
                          4.1 一般規定
                          除非另有說明,在本分析中僅使用確認為分析純的試劑和蒸餾水或去離子水或相當純度的水;試劑、溶液配制按GB/T 601、GB/T 603執行;儀器、設備為一般實驗室儀器、設備。
                          4.2 相對密度的測定
                          按照 GB/T 13531.4 《化妝品通用檢驗方法 相對密度的測定》之第二法密度計法測定。
                          4.3 pH 值的測定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典》(2015年版)四部第77頁之0631 pH值測定法測定。
                          4.4 汞的測定
                          按照《化妝品安全技術規范》(2015年版)第四章理化檢驗方法之1.2汞之第一法氫化物原子熒光
                          光度法(樣品預處理按其5.2.4)測定。
                          4.5 鉛的測定
                          按照《化妝品安全技術規范》(2015年版)第四章理化檢驗方法之1.3鉛之第二法火焰原子吸收分
                          光光度法(樣品預處理按其5.2.1)測定。
                          4.6 砷的測定
                          按照《化妝品安全技術規范》(2015年版)第四章理化檢驗方法之1.4砷之第一法氫化物原子熒光
                          光度法(樣品預處理按其5.2.1)測定。
                          4.7 鎘的測定
                          按照《化妝品安全技術規范》(2015年版)第四章理化檢驗方法之1.5鎘之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
                          法(樣品預處理按其5.2.1)測定。
                          4.8 凈含量測定
                          按照JJF1070-2005《定量包裝商品凈含量計量檢驗規則》測定。

                          5 檢驗規則
                          5.1 檢驗分類
                          產品檢驗分為出廠檢驗和型式檢驗兩類。
                          5.2 產品組批及抽樣
                          以1000kg為一檢驗批,按每批瓶數的2%選取試樣,小批的不得少于3瓶。從選出的瓶數中,用取樣工具伸入每瓶四分之三處,取出不少于100g的樣品。將取出的樣品迅速混勻,裝于清潔、干燥、帶磨口的廣口瓶(容量不少于250mL)中,粘貼標簽,注明生產廠名稱、生產日期、品名、批號及取樣日期,送交化驗室及時分析。
                          5.3 出廠檢驗
                          5.3.1 產品在出廠前,應逐批進行出廠檢驗,檢驗合格后,方可允許出廠
                          5.3.2 出廠檢驗項目包括相對密度、pH值。
                          5.3.3 合格判定
                          出廠檢驗項目有一項不合格時,允許加倍抽樣進行復檢,若復檢仍不合格,則判該批產品為不合格。
                          5.4 型式檢驗
                          5.4.1 有下列情況之一時,應進行型式檢驗
                          a)新產品的試制定型鑒定;
                          b)正式生產后如材料及工藝有較大改變,有可能影響產品質量時;
                          c)正常生產時,每一年應進行一次周期性檢驗;
                          d)產品停產半年以上恢復生產時;
                          e)國家質量監督機構提出型式檢驗要求時。
                          對標準中規定的全部要求進行檢驗即為型式檢驗。
                          5.4.2 合格判定
                          對產品先按出廠檢驗進行合格判定,對判定合格的產品再進行其他項目檢驗,其他項目有一項不合格,則判定該批產品為不合格。

                          6 標志、包裝、運輸、貯存、保質期
                          6.1 標志
                          包裝上應有牢固的標志,內容應包括:產品名稱(標明“防腐殺菌劑”字樣)、批號、凈含量、產品標準編號、生產日期、商標、生產廠名、廠址和貯存條件。
                          6.2 包裝
                          本品應裝于聚乙烯塑料瓶中。每件包裝應附標簽和產品合格證。
                          6.3 運輸
                          本品不得與有毒、有害或其他有污染的物品及具有強堿性、氧化性、還原性的物質混裝、合運。
                          6.4 貯存
                          本品應貯存于避光、陰涼、通風、干燥處,密閉保存。
                          6.5 保質期
                          在規定條件下,原包裝保質期為12個月(開封后盡快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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