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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吡咯質量檢測

                          規格:99%
                          包裝:180kg/桶
                          最小購量:1
                          CAS:109-97-7
                          分子式:C4H5N
                          分子量:67.09

                          吡咯

                          1.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吡咯的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以及包裝、標志、運輸、貯存。

                          2.規范性文件的引用
                          本文中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所注日期的版本適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 適用于本文件。

                          3.質量標準(見表 1)
                          項目 指標
                          含量% ≥ 99.5
                          水分% ≤ 0.1
                          色度(鉑-鈷)號≤ 10
                          外觀(20℃) 無色透明液體,純凈無雜質


                          4.檢測方法
                          4.1 含量檢測
                          4.1.1 儀器和試劑
                          色譜柱:KB-5
                          氣化室溫度:280℃
                          檢測器溫度:280℃
                          柱溫:程序升溫 60-250℃
                          進樣方式:分流進樣
                          載氣:①氮氣:總壓 0.1MPa 輔助壓力:0.05MPa
                           ②氫氣:0.05MPa
                           ③空氣:0.05MPa

                          4.1.2 測試方法
                          精密量取 0.06μl,注入氣相色譜儀,記錄色譜圖。 按面積歸一化法計算。 試樣吡咯含量應在≥99.5%。
                          4.2 水分檢測
                          4.2.1 儀器
                           DT-305 型全自動微量水分測定儀
                           天平(萬分之一)
                           500μl 取樣針
                          4.2.2 檢測方法
                           取樣針吸樣 500μl,用天平稱重,水分測定儀在測量狀態下注入樣品,再稱取樣針重量,計算注入樣品的重量。用水分測定儀測定的含水量除以樣品重量,得到水分含量應≤0.1%。
                          4.3 色度檢測
                           鉑-鈷比色法。
                          4.4 外觀檢測
                          肉眼觀測,樣品為無色透明液體,純凈無外來雜質。

                          5.檢驗規則
                          5.1 取樣參照 GB/T4756 的規定進行, 取樣 50ml 作為檢驗和留樣用。
                          5.2 不同批次產品宜分別取樣,同一天內生產的產品安一個批次處理。
                          5.3 產品出廠前應由質量檢驗部門為本標準要求進行質量檢驗, 包裝出廠產品符合本標準要求。

                          6.判定和復驗
                          6.1 檢驗結果符合表 1 的技術要求時, 則判定該批產品合格。
                          6.2 出廠檢驗結果中有不符本標準技術指標的要求時,按 GB/T4756 的規定從同批產品中重新抽取雙倍量樣品,對不合格品項目進行復檢。復檢結果如仍不符合要求,則判定該批產品為不合格。

                          7. 包裝、 標志
                           產品標志應符合 GB/190 和 SH/0164 的規定,包裝物上應有醒目并牢固的標簽,內容包括:產品名稱、批號、凈質量、生產日期、生產廠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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