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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馬來酸質量檢測

                          規格:99%
                          包裝:25kg/桶
                          最小購量:1kg
                          CAS:110-16-7
                          分子式:C4H4O4
                          分子量:116.07

                          副產順丁烯二酸

                          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副產順丁烯二酸的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以及標志、標簽、包裝、貯運及保質期。
                           本標準適用本公司氟環唑生產的副產物順丁烯二酸。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對于本文件的應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注日期的版本適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文件。
                          GB/T 191-2008 包裝儲運圖示標志
                          GB/T 23296.21-2009 順丁烯二酸含量
                          GB/T 6283-2008 化工產品中水分含量的測定方法
                          JJF 1070-2005 定量包裝商品凈含量計量檢驗規則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2005)第 75 號令 定量包裝商品計量監督管理辦法

                          3 要求
                          3.1 外觀:為是單斜晶系無色結晶。易溶于水、乙醇、丙酮等有機溶劑。
                          3.2 理化指標應符合表 1 要求:
                          表 1 理化指標
                          項目 指 標
                          順丁烯二酸含量,% ≥25
                          水分,% ≤75
                          3.3 凈含量 應符合《定量包裝商品計量監督管理辦法》。

                          4 試驗方法
                          4.1 外觀
                           正常光照條件下用目視感官測定。
                          4.2 順丁烯二酸含量
                           按 GB/T 23296.21-2009 規定執行。
                          4.3 水分測定
                          按 GB/T 6283-2008 規定執行。
                          4.4 凈含量的測定
                          按 JJF 1070-2005 規定執行。

                          5 檢驗規則
                          5.1 抽樣
                          5.1.1 組批
                          同原料同工藝生產的同反應釜為一批;
                          5.1.2 抽樣
                          從每批產品中隨機抽取 2 個大包裝或 5 個小包裝,最終取樣量為 200 克。
                          5.2 檢驗
                          產品須經生產單位質檢部門按本標準中規定指標檢驗合格并附合格證后方可出廠。
                          5.3 判定
                          檢驗結果如有一項或一項以上不合格,則應在該批中加倍抽樣,對不合格項目復檢,復檢結果如仍
                          有不合格項,則判該批產品為不合格產品。
                          5.4 仲裁
                          供需雙方對產品質量有異議時,可依據本標準協商解決或由法定仲裁部門裁決。

                          6.標志、標簽、包裝、儲運及保質期
                          6.1 標志、標簽
                          包裝標簽上應印有品名、規格、公司名稱、公司地址、標準號、凈含量、有效期、生產日期,附使用說明。外包裝上應有防潮、防曬、防擠壓、防火等圖示標志。并符合 GB/T 191-2008 規定。
                          6.2 包裝
                          包裝規格可根據市場和用戶要求設定。封口應嚴緊。
                          6.3 儲運
                           產品應儲存在通風干燥處。避免日曬、雨淋。遠離熱源。運輸中應防壓、防曬、防雨淋。
                          6.4 保質期
                           在符合上述儲運條件下,保質期自生產之日起為 36 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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