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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氫吡喃質量檢測

                          規格:99%
                          包裝:25kg/桶
                          最小購量:1
                          CAS:110-87-2
                          分子式:
                          分子量:

                          3,4-二氫吡喃

                          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 3,4-二氫吡喃的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標志、包裝、運輸和貯存。
                          本標準適用于以四氫糠醇為起始原料,經微波連續化反應,生成的 3,4-二氫吡喃。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對于本文件的應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所注日期的版本適用于本文件。凡不住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文件。GB/T 6283 化工產品中水分含量的測定 卡爾·費休法(通用方法)

                          3 要求
                          3.1 外觀
                          常溫下為無色或淡黃色透明液體。
                          3.2 質量指標
                          質量指標應符合表 1 的規定。
                          表 1 質量指標
                          項目         要求
                          含量/(%) ≥ 98.5
                          水份/(%) ≤ 0.50

                          4 試驗方法
                          4.1 外觀
                          用目測法。
                          4.2 含量
                          4.2.1 含量的測定用氣相色譜法。
                          4.2.2 儀器
                          采用 GC9790 氣相色譜儀。軟件采用浙江大學提供的《N2000 色譜工作站》。
                          采用 GC9890B 氣相色譜儀。軟件采用上海斯達高級色譜站 SD-2020CS。
                          4.2.3 測定
                          啟動色譜儀,預熱 30 分鐘左右。設置柱溫為 50℃,保持 4 分鐘,每分鐘升 20℃,程序升溫至柱溫 200℃,保持 10 分鐘,檢測器溫度為 220℃,進樣器溫度為 180℃。點火,打開工作站軟件,查看基線平穩,用微量進樣針抽取少量試樣進行分析,系統自動采集數據,顯示測試結果。
                          4.3 水分
                          按 GB/T 6283 規定的方法進行。

                          5 檢驗規則
                          5.1 產品經廠質檢部門檢驗合格,并簽發合格證方可出廠。
                          5.2 以同一混批產品為一批。
                          5.3 采樣
                          5.3.1 采樣方法
                          用采樣器垂直插入包裝容器的 2/3 處取樣。
                          5.3.2 采樣量
                          每批產品采樣量不小于 100ml。
                          5.3.3 樣品的制備
                          將所取樣品分別裝于兩只清潔、干燥、密封良好的具塞容量瓶中,瓶上應標明產品名稱、批號、采樣日期和采樣人姓名,其中一瓶檢測用,另一瓶保留備查。
                          5.4 判定規則
                          檢測結果中,若有一項指標不符合標準要求,允許從該批產品種加倍抽樣,對不合格項進行復檢,若復檢仍不合格,則判定該批產品為不合格。

                          6 標志、包裝、運輸和貯存
                          6.1 標志
                          包裝上應標有產品名稱、生產企業名稱、地址、毛重、凈重、生產批號。
                          6.2 包裝
                          產品用塑料桶包裝,或根據客戶要求進行包裝。
                          6.3 運輸
                          產品運輸過程中,禁止暴曬、雨淋。
                          6.4 貯存
                          6.4.1 產品應密封貯存在干燥、通風的倉庫內,避免陽光直射,遠離明火。
                          6.4.2 符合上述貯存條件下十八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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