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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乙酰呋喃質量檢測

                          規格:99%
                          包裝:180kg/桶
                          最小購量:1
                          CAS:1192-62-7
                          分子式:C6H6O2
                          分子量:110.11

                          2-乙酰呋喃

                          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2—乙酰呋喃的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標志、標簽、包裝、運輸和貯存。
                          本標準適用于用呋喃生產的2—乙酰呋喃(以下簡稱產品)。
                          英文名:2-Acetyl furan
                          分子式:C6H6O2
                          CAS:1192-62-7
                          相對分子質量:110.11(按1997年國際相對原子質量)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后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于本標準,然而,鼓勵根據本標準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標準。
                          GB l90 危險貨物包裝標志
                          GB/T l91-2008 包裝貯運圖示標志
                          GB/T 3723-1999 工業用化學產品采樣安全通則
                          GB/T 6678-2003 化工產品采樣總則
                          GB/T 6680-2003 液體化工產品采樣通則
                          GB/T 6682-2008 分析實驗室用水規格和試驗方法
                          GB/T 6283-2008 化工產品中水分含量測定 卡爾·費休法(通用方法)

                          3 要求
                          3.1 外觀
                          為淺色至黃色透明液體或固體。
                          3.2 產品技術指標
                          應符合表1要求。
                          表 1
                          項 目 指 標
                          純度(GC),% ≥ 99.0
                          總揮發性雜質,% ≤ 1.0
                          單一雜質,% ≤ 0.20

                          4 試驗方法
                          本標準所用試劑,在未注明其它要求時,均指分析純試劑;所用的水應符合GB/T6682-2008規定。
                          4.1 純度的測定
                          4.1.1 方法提要
                          試樣采用直接進樣,使用SPB-35石英毛細管柱和氫火焰離子化檢測器,分離并檢測產品各組分,以簡單面積歸一法計算各組分純度。
                          4.1.2 儀器
                          氣相色譜儀:配有 FID;
                          色譜柱:SPB-35 30m×0.32mm×0.25μm 毛細管柱。
                          4.1.3 色譜條件
                          柱溫:初始溫度:50℃(4min)→ 10℃/min→ 280℃(4min);
                          汽化室溫度:220℃;
                          檢測室溫度:280℃;
                          氣體流量(ml/min):載氣高純氮(純度優于 99.5%)30;燃氣氫氣 40;助燃氣:空氣300;
                          分流比:1:50。
                          上述操作條件是典型的,可根據儀器性能和色譜柱的差異,適當調整色譜操作條件,以期獲得最佳效果
                          4.1.4 測定
                          在上述操作條件下,儀器基線穩定后,用微量注射器抽取試樣0.1μ1,注入色譜儀進行
                          測定。
                          4.1.5 計算
                          產品質量百分含量X按式(1)計算:
                          Ai
                          X =-------------×100%………………………(1)
                          ∑Ai
                          式中:Ai——產品的峰面積;
                          ∑Ai——樣品中各組分峰面積之和。
                          4.1.6 允許誤差
                          平行測定兩次結果的差值對于呋喃不大于0.2%,取其算術平均值作為測定結果。
                          4.2 外觀
                          在正常日光下目測。

                          5 檢驗規則
                          5.1 抽樣條件
                          5.1.1 抽樣器為干凈的、專用的玻璃采樣管。
                          5.1.2 抽樣容器為干凈的、密封的玻璃制品。
                          5.1.3 抽樣量不少于 200ml。
                          5.1.4 抽樣操作由檢驗人員負責完成。
                          5.2 抽樣方法
                          5.2.1 批產品抽樣單元確定按 GB/T 6678-2003 規定執行。
                          5.2.2 單元抽樣,按 GB/T 6678-2003 規定方法,在靜止情況下用開口采樣管采全液位樣品。
                          5.2.3 采樣時,安全事項按 GB/T 3723-1999 規定執行。
                          5.3 樣品保存
                          批產品按 5.2 規定方法抽樣后,混勻,分成二份,一份供檢測用,另一份保存備查。盛裝樣品的容器為棕色,能密封的玻璃制品。盛樣后須留有預留空間,密封,外加黑紙包裝,并在器壁上貼上標簽(注明產品名稱、批號、取樣日期、取樣者及生產廠名稱)。
                          樣品保存在陰暗通風處。復檢期 6 個月。
                          5.4 判定依據
                          如果檢測結果有一項不符合本標準要求,應重新自二倍量的包裝容器取樣進行檢驗。所得結果即使只有一項不符合本標準要求,則判整批產品為不合格品。

                          6 標志標簽、包裝、運輸、貯存
                          6.1 標志標簽
                          包裝容器上須有清晰標志,內容包括:符合GB l90規定標志7的易燃液體標志和符合GB/Tl91-2008規定標志4的怕熱標志及標志7的怕濕標志。包裝容器應貼有標簽,內容包括:生產廠名稱、廠址、產品名稱、規格、本標準代號、批號和凈含量。
                          6.2 包裝
                          產品用25L塑料桶包裝,每桶凈含量(25±0.25)kg/桶。
                          6.3 運輸
                          產品在裝卸、運輸過程中,應輕拿輕放,防止高熱并與火源隔離。
                          6.4 貯存
                          產品應貯存于冷庫內,溫度低于10℃,復檢期六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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