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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4-二羥二苯甲酮質量檢測

                          規格:99%
                          包裝:25kg/桶
                          最小購量:1
                          CAS:131-56-6
                          分子式:C13H10O3
                          分子量:214.22

                          紫外線吸收劑 UV-0

                          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紫外線吸收劑UV-0的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以及標志,包裝,運輸和儲存要求。
                          化學名:2,4 二羥基二苯甲酮
                          分子式:C13H10O3
                          CAS NO.: 131-56-6
                          分子量:214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對于本文件的應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所注日期的版本適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文件。
                          GB/T 191 包裝儲運圖示標志(GB/T 191-2000,eqv ISO 780:1997)
                          GB/T 2384-2007 染料中間體 熔點范圍的測定通用方法
                          GB/T 6678-2003 化工產品采樣總則

                          3 技術要求
                          產品的技術指標應符合表1的要求。
                           表1 技術指標
                          外 觀 淡黃色結晶或白色粉末
                          熔 點 142-149°C
                          灰分 ≤ 0.1%

                          4 試驗方法
                          4.1 外觀
                          在自然日光條件下目測。
                          4.2 干品熔點的測定
                          按GB/T2384-2007進行,UV-0烘干溫度90℃-95℃。烘干時間30min.兩次平行測定結果之差不大于0.2℃,取算術平均值作為測定結果。
                          4.3 灰份
                          稱取5克樣品(準至0.0002g)置于干凈干燥的坩堝內,加入4moL/L的分析純的硫酸1ml,先在電爐上炭化至無煙為止,在放入馬弗爐800度,熾燒直至恒重即可。(測定方法同4.6)
                          4.3.1 測定方法
                          用已恒重的瓷甘鍋,迅速稱取試樣5克(稱準至0.0002克)放在電爐上炭化至無煙后, 在800溫度的馬弗爐2小時,熾燒直至恒重即可。蓋上瓶蓋取出,冷卻15分鐘,迅速稱重,稱準到0. 0002克。
                          4.3.2 計算
                                        G2- G1
                           揮發份%=-------------×100%
                                           G

                          式中:
                          G2——樣品熾燒的重量(括稱坩堝重量);
                          G1——坩堝重量;
                          G ——試樣稱量的重量。
                          5 檢驗分類
                          5.1 檢驗內容
                          表1中規定的項目為出廠必須檢測項目。
                          5.2 企業檢驗
                          產品由公司檢驗部門根據本標準要求檢驗,應保證所有的出廠的產品都符合本標準的要求。每批出廠的產品都應附有一定格式的質量證明書。
                          5.3 復檢
                          檢驗結果如有一項或者一項以上指標不符合本要求時,應重新加倍取樣進行復檢,復檢結果如仍有一項指標不符合本標準的要求時,則判定該批次產品不合格。

                          6 包裝 、標志 、運輸 、儲存
                          6.1 包裝
                          產品用紙板桶內襯雙層PE袋包裝,每袋凈重25kg和50kg兩種規格,客戶有特殊要求時,可按供需雙方簽定的合同執行,在產品的外包裝上應注明:產品的名稱、廠名、廠址、出廠日期或批號、凈含量,本標準編號等。
                          6.2 運輸
                          產品在運輸過程中應避免日曬,雨淋和防止包裝破裂。嚴禁有毒物品混運。
                          6.3 儲存
                          產品應儲存在干燥,避光,通風,陰涼的庫房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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