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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避蚊胺質量檢測

                          規格:95%
                          包裝:50kg/桶
                          最小購量:1
                          CAS:134-62-3
                          分子式:C12H17NO
                          分子量:191.27

                          避蚊胺檢測方法

                          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避蚊胺原藥的要求、試驗方法以及標志、標簽、包裝和貯運。
                          本標準適用于避蚊胺及其生產中產生的雜質組成的避蚊胺原藥。
                          注:附錄 A, 附錄 B.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后所有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于本標準,然而,根據本標準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標準。
                          GB 3796-2006 農藥包裝通則
                          GB/T 6488-2008 化學產品折光率測定法
                          GB/T 601-2016 化學試劑,滴定分析用標準溶液的制備
                          GB/T 8170-2008 數值修約規則與極限數值的表示和判定
                          GB/T 1600-2001 農藥水份測定方法
                          GB/T 1604-1995 商品農藥驗收規則
                          GB/T 1605-2001 商品農藥采樣方法
                          GB/T 6682-2008 中國國家實驗室分析用水標準
                          HG/T2467.1-2003 農藥原藥產品標準編寫規范
                          衛法監發[2007]第1號 化妝品衛生規范
                          3 要求
                          3.1 組成和外觀
                          無色至淺黃色清亮油狀液體。
                          3.2 避蚊胺原藥應符合表 1 要求。
                          表 1 避蚊胺原藥物理化學指標
                          項 目           指 標
                          避蚊胺 % ≥ 98.5
                          水分 %   ≤ 0.50
                          乙醇不溶物 % ≤ 0.50
                          酸度(H2SO4計)% ≤ 0.10
                          折光率 n20D1. 5200-1.5235
                          穩定性 符合穩定性實驗規定
                          重金屬(Pb計)mg/kg ≤ 20
                          4 試驗方法
                          本試驗所使用的試劑均為分析純,水應符合 GB/T 6682-2008 中的三級水規格。
                          4.1 鑒別試驗(見附錄 B)
                          4.2 避蚊胺質量分數的測定(見附錄 B)
                          4.3 水分的測定
                          按 GB/T1600-2001 中的“卡爾·費休永停電位終點法”進行。
                          4.4 乙醇中不溶物的測定
                          4.4.1 試劑
                          乙醇:無水,AR 級。
                          4.4.2 儀器
                          錐形燒瓶:具玻璃磨口接頭,250mL
                          回流冷凝器:與錐形燒瓶配套
                          古氏坩堝或玻璃砂芯坩堝:3#
                          烘箱:(110±2)℃
                          4.4.3 測定步驟
                          稱取 20g 試樣(精確至 0.0001g),放入錐形瓶中,加入 50mL 無水乙醇,加熱回流至所有可溶物溶解,用已恒重的坩堝過濾溶液,再用 60mL 乙醇,分三次洗滌錐形瓶,并抽濾。將坩堝置于 110℃烘箱中干燥 30min,取出冷至室溫,稱量。乙醇不溶物的質量份數 X1按式(1)計算:
                                    m1-m0
                          X1=---------------------×100 ………………………………(1)
                                       m
                          式中:
                          m0——坩堝的質量,g ;
                          m1——恒重后坩堝與不溶物的質量,g;
                          m—— 試樣的質量,g 。
                          4.4.4 允許差
                          兩次平行測定結果之差,應不大于0.1%。
                          4.5 酸度的測定
                          按HG/T2467.1-2003《農藥原藥標準編寫規范》方法進行測定。
                          4.5.1 試劑和溶液
                          氫氧化鈉標準滴定溶液,CNaOH=0.1mol/L,按 GB/T 601 中規定方法配制;指示液:液體,1%(v/v)
                          酚酞溶液。
                          4.5.2 測定步驟
                          稱取 20g 試樣(精確至 0.0001g),置于一個 250mL 的錐形瓶中,加入 20mL 中性乙醇,振搖使試樣溶解,滴加 5 滴指示液,用氫氧化鈉標準溶液滴定至由無色變為紅色為終點,同時作空白測定。以質量分數表示的試樣的酸度 X2(以 H2SO4計)按式(2)計算:
                                c(v1-v0)×0.049
                          X2=--------------------×100 ………………………………(2)
                                        m
                          式中:
                          c — 氫氧化鈉標準滴定溶液的實際濃度,mol/L;
                          v1— 滴定試樣溶液,消耗氫氧化鈉標準溶液的體積,mL;
                          v0— 滴定空白溶液,消耗氫氧化鈉標準溶液的體積,mL;
                          m— 試樣的質量,g;
                          0.049— 與 1.00mL 氫氧化鈉標準滴定溶液
                          [CNaOH=1.000mol/L]相當的以之表示硫酸的質量。
                          4.6 折光率的測定
                          按 GB/T 6488-2008《化工產品折光率測定法》進行測定。
                          4.7 穩定性實驗
                          稱取一定量的樣品(已知含量和水份)置于安瓿瓶中,密封好后,置于不銹鋼容器內,再放置于(54±2)℃的恒溫箱中,放置14天后,取出,再測定樣品的含量和水份。
                          含量和水份應符合以下規定:
                          (樣品貯存前避蚊胺的含量-貯存后避蚊胺的含量)為±0.20%;
                          (樣品貯存前避蚊胺水份含量-貯存后避蚊胺水份含量)為±0.05%。
                          4.8 重金屬含量
                          按衛法監發[2007]第1號 化妝品衛生規范規定的方法檢驗。
                          5 檢測規則
                          5.1 出廠檢驗
                          出廠檢驗項目包括避蚊胺含量、水份、乙醇不溶物、酸度、折光率。
                          5.2 型式檢驗
                          型式檢驗項目包括 3.1,3.2 規定的全部項目。
                          a)正式生產時,原料、工藝等該方面有較大改變,或設備改造可能影響產品時;
                          b)正式生產時,應定期進行型式檢驗;
                          c)長期停產后恢復生產時;
                          d)出廠檢驗結果與上次型式檢驗結果有較大差異時;
                          e)國家行業管理部門和質量監督機構提出進行型式檢驗時。
                          5.3 產品組批
                          本產品應成批驗收,以同一原料、同一生產條件下生產的產品為一批。
                          5.4 按 GB/1605 乳液和液體的采樣方法進行。用隨機數表法確定抽樣的包裝數,最終抽樣量應不少于250ml。
                          5.5 檢驗與驗收
                          產品的檢驗與驗收符合 GB/T1604 的有關規定,每批產品需由企業質檢部門按本標準檢驗合格后方可出廠,極限數值處理采用修約值比較法。
                          6 標志、標簽、包裝和貯運
                          6.1 標志、標簽
                          避蚊胺原藥凈含量有25Kg,100Kg,200Kg包裝。外包裝應符合GB3796有關規定,外包裝應標示:產品名稱、生產廠名、批號、凈重、皮重、出廠日期等。
                          6.2 定貨單位如有特殊要求,可與生產廠定協議,采取其它形式的包裝。
                          6.3 避蚊胺包裝件應貯存在干燥、通風、陰涼的倉庫內。
                          6.4 貯運時,嚴防潮濕和日曬。
                          6.5 安全
                          避蚊胺原藥屬于低毒品,如不慎誤服,即送醫院處理。
                          6.6 保質期
                          在規定的貯運條件下,避蚊胺原藥的保質期,從生產之日期起,為二年。在保質期內,各項控制指標應符合表 1 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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