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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硝酸鎂安全技術說明書

                          非售品
                          CAS:13446-18-9
                          分子式:
                          分子量:

                          硝酸鎂  

                           

                          中文名: 硝酸鎂  
                          英文名: Magnesium nitrate 
                          分子式: Mg(NO)·HO   分子量: 184.37  
                          結構式:
                          CAS號: 13446-18-9   RTECS號: OM3756000  
                          HS編碼:   UN編號: 1474  
                          危險貨物編號: 51522   IMDG規則頁碼: 5159  




                          外觀與性狀: 白色易潮解的單斜晶體,有苦味。  
                          主要用途: 主要用于制造煙花,也用作化學試劑。  
                          熔點: 129.0 沸點: 無資料
                          相對密度(水=1): 2.02  相對密度(空氣=1): 6.0 
                          飽和蒸汽壓(kPa): 無資料  溶解性: 易溶于水,溶于乙醇、液氨。 
                          臨界溫度(℃): 分解溫度(℃):330   臨界壓力(MPa):  
                          燃燒熱(kj/mol): 無意義  






                          避免接觸的條件: 接觸潮濕空氣。  
                          燃燒性: 助燃   建規火險分級: 乙  
                          閃點(℃):   自燃溫度(℃): 無意義  
                          爆炸下限(V%): 無意義   爆炸上限(V%): 無意義  
                          危險特性: 有氧化性。與還原劑、有機物、易燃物如硫、磷或金屬粉末等混合可形成爆炸性混合物,經摩擦、震動或撞擊可引起燃燒或爆炸。易燃性(紅色):0 反應活性(黃色):0 特殊危險:氧化劑  
                          燃燒(分解)產物: 氧化氮。   穩定性: 穩定  
                          禁忌物: 強還原劑、易燃或可燃物、活性金屬粉末、硫、磷。   聚合危害: 不能出現  
                          滅火方法: 霧狀水、砂土。如果該物質或被污染的流體進入水路,通知有潛在水體污染的下游用戶,通知地方衛生、消防官員和污染控制部門。  



                          危險性類別: 第5.1類氧化劑   危險貨物包裝標志: 11  
                          包裝類別: Ⅲ  
                          儲運注意事項: 儲存于陰涼、干燥、通風處。遠離火種、熱源。包裝必須密封,切勿受潮。應與易燃、可燃物,還原劑、硫、磷等分開存放。切忌混儲混運。搬運時要輕裝輕卸,防止包裝及容器損壞。 廢棄:根據國家和地方有關法規的要求處置。或與廠商或制造商聯系,確定處置方法。廢物儲存參見“儲運注意事項”。 包裝方法:塑料袋、多層牛皮紙袋外全開口鋼桶;塑料袋、多層牛皮紙外木板箱;螺紋口玻璃瓶、鐵蓋壓口玻璃瓶、塑料瓶或金屬桶(罐)外木板箱;塑料袋外塑料編織袋。 ERG指南:140 ERG指南分類:氧化劑  



                          接觸限值: 中國MAC:未制定標準蘇聯MAC:未制定標準美國TWA:未制定標準美國STEL:未制定標準  
                          侵入途徑: 吸入食入經皮吸收  
                          毒性: LD50:5440mg/kg(大鼠經口) LC50:刺激性家兔經眼:1mg,重度刺激。該物質對環境可能有危害,在地下水中有蓄積作用。  
                          健康危害: 本品粉塵對上呼吸道有刺激性,引起咳嗽和氣短。刺激眼睛和皮膚引起紅腫和疼痛。大量口服出現腹痛、腹瀉、嘔吐、紫紺、血壓下降、眩暈、驚厥和虛脫。反復小量口服引起虛弱、抑郁、頭痛和精神障礙等。健康危害(藍色):1  



                          皮膚接觸: 脫去污染的衣著,用大量流動清水徹底沖洗。注意患者保暖并且保持安靜。確保醫務人員了解該物質相關的個體防護知識,注意自身防護。  
                          眼睛接觸: 立即提起眼瞼,用流動清水或生理鹽水沖洗至少15分鐘。  
                          吸入: 脫離現場至空氣新鮮處。必要時進行人工呼吸。就醫。如果呼吸困難,給予吸氧。  
                          食入: 誤服者立即漱口,給飲大量溫水,催吐,就醫。  




                          工程控制: 生產過程密閉,加強通風。  
                          呼吸系統防護: 作業工人應戴口罩。高于NIOSH REL濃度或尚未建立REL,任何可檢測濃度下:自攜式正壓全面罩呼吸器、供氣式正壓全面罩呼吸器輔之以輔助自攜式正壓呼吸器。逃生:裝有機蒸氣濾毒盒的空氣凈化式全面罩呼吸器(防毒面具)、自攜式逃生呼吸器。  
                          眼睛防護: 可采用安全面罩。  
                          防護服: 穿相應的防護服。  
                          手防護: 必要時戴防護手套。  
                          其他: 工作后,淋浴更衣。保持良好的衛生習慣。  
                          泄漏處置: 隔離泄漏污染區,周圍設警告標志,建議應急處理人員戴好防毒面具,穿化學防護服。不要直接接觸泄漏物,勿使泄漏物與可燃物質(木材、紙、油等)接觸,小心掃起,以少量加入大量水中,調節至中性,再放入廢水系統。如大量泄漏,收集回收或無害處理后廢棄。 法規信息:化學危險品安全管理條例(1987年2月17日國務院發布),化學危險品安全管理條例實施細則(化勞發[1992]677號),工作場所安全使用化學危險品規定[1996]勞部發423號)法規,針對化學危險品的安全使用、生產、儲存、運輸、裝卸等方面均作了相應規定;常用危險化學品的分類及標志(GB13690-92)將該物質劃為第5.1類氧化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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