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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磷酸三(2-氯丙基)酯質量檢測

                          規格:99%
                          包裝:200kg/桶
                          最小購量:1
                          CAS:13674-84-5
                          分子式:C9H18Cl3O4P
                          分子量:327.57

                          磷酸三(1-氯-2-丙基)酯質量標準
                          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磷酸三(1-氯-2-丙基)酯(以下簡稱WSFR-TCPP)的技術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標志、包裝、運輸和貯存、安全等。
                          本標準適用于本公司生產的以三氯氧磷和環氧丙烷為主要原料,經合成得到的WSFR-TCPP。該產品主要作為聚氨酯泡沫、粘合劑和PVC等樹脂材料的阻燃劑。
                          分子式:C9H18Cl3 PO4
                          結構式:
                          分子量:327.56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對于本文件的應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所注日期的版本適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文件。
                          GB/T 191 包裝儲運圖示標志
                          GB/T 601 化學試劑 標準滴定溶液的制備
                          GB/T 603 化學試劑 試驗方法中所有制劑及制品的制備
                          GB/T 606 化學試劑 水分測定通用方法 卡爾.費休法
                          GB/T 611 化學試劑 密度測定通用方法
                          GB/T 1664 增塑劑外觀色度的測定
                          GB/T 6678 化工產品采樣總則
                          GB/T 6682 分析實驗室用水規格和試驗方法
                          GB/T 12008.5 塑料 聚醚多元醇 第 5 部分:酸值的測定
                          GB/T 12008.7 塑料 聚醚多元醇 第 7 部分:黏度的測定
                          3 技術要求
                          3.1 性狀
                          產品應為無色透明液體。
                          3.2 技術指標
                          產品技術指標應符合表1的要求。
                          表1 技術要求
                          項目 指標
                          色澤,APHA ≤50
                          酸值,mg KOH/g ≤0.07
                          水分,wt. % ≤0.07
                          密度(25℃),g/cm3 1.293±0.005
                          粘度(25℃),mPa.s 65-72
                          3.3 其他
                          原材料及產品應符合國家法律、法規,有關強制性、推薦性標準以及本標準的要求。
                          4 試驗方法
                          4.1 總則
                          本標準試驗中所用的試劑和水,在沒有注明其它要求時,均使用分析純試劑和GB/T 6682中三級水的要求。試驗中所需標準溶液、制劑及制品在沒注明其他特殊要求時,均按GB/T 601、GB/T 603規定進行制備。
                          4.2 性狀
                          應采用目測進行檢驗。
                          4.3 技術指標
                          4.3.1 色澤
                          應按GB/T 1664的規定執行。
                          4.3.2 酸值
                          應按GB/T 12008.5的規定執行。
                          4.3.3 水分
                          應按GB/T 606的規定執行。
                          4.3.4 密度
                          應按GB/T 611的規定執行。
                          4.3.5 粘度
                          應按GB/T 12008.7的規定執行。
                          4.4 其他
                          原材料及產品應符合國家法律、法規,有關強制性、推薦性標準以及本標準的要求。
                          5 檢驗規則
                          5.1 出廠要求
                          產品必須經本公司質量檢驗部門按本標準要求逐一進行檢驗,檢驗合格后附合格證方可出廠。合格證內容應包括:產品名稱、標準號、生產日期或批號、凈含量、檢驗員號。
                          5.2 組批
                           以同一訂單、同一交貨日期的產品為一批。
                          5.3 抽樣
                          應按GB/T 6678的規定執行,抽樣量不應少于500g。將抽取的試樣混勻,分別置于兩個清潔、干燥的廣口玻璃瓶或類似的瓶子中,密封。一瓶供檢驗用,另一瓶作備檢。每個樣瓶上應貼上標簽,標簽上應注明生產廠名、產品名稱、批號或生產日期、取樣日期及采樣人姓名。
                          5.4 判定
                          5.4.1 所有檢驗項目均達到本標準要求時,則判該批產品為合格。若檢驗結果中有一項指標不符合本標準要求時,應重新加倍抽樣復驗,若仍有一項不合格,則判該產品為不合格。
                          5.4.2 當供需雙方對產品質量發生爭議時,應由雙方協商解決或委托法定質量檢驗部門按本標準規定進行檢驗。
                          6 標志、包裝、運輸和貯存
                          6.1 標志
                          6.1.1 產品標志應包括但不限下列內容:
                          a) 生產廠名、廠址、電話;
                          b) 產品名稱;
                          c) 商標;
                          d) 產品等級;
                          e) 生產日期或批號;
                          f) 產品標準號;
                          g) 凈含量。
                          6.1.2 包裝標志應符合GB/T 191的要求,
                          6.2 包裝
                          產品包裝宜采用烤漆鐵桶或鍍鋅鐵桶,每桶規格宜為250kg;或IBC桶包裝,每桶規格宜為1250kg;或Isotank包裝,凈重20-23噸;或按用戶要求而定,但應符合國家法律法規以及強制性標準要求。
                          6.3 運輸
                          產品運輸前應檢驗包裝容器是否完整、密封,在運輸過程中要確保容器不泄露、不倒塌、不墜落、不損壞。運輸車輛應配備相應品種和數量的消防器材及泄漏應急處理設備。運輸途中應防曝曬、雨淋,防高溫,不得與易燃物、有毒物品混裝。
                          6.4 貯存
                          6.4.1 產品應貯存在陰涼、干燥、通風的倉庫內,擺放整齊,保持容器密封,并遠離熱源和火源。
                          6.4.2 在本標準6.4.1規定的貯存條件下,產品自生產之日起貯存期為一年。
                          7 安全
                          產品在生產、采樣、試驗、裝卸、搬運、使用等各個環節中,操作人員應注意安全,配戴好防護用品,做好個人的安全防護,應防止直接接觸人體或因碰撞而泄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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