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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二烷基二甲基芐基氯化銨質量檢測

                          非售品
                          CAS:139-07-1
                          分子式:C21H38ClN
                          分子量:339.99

                          水質處理劑 十二烷基二甲基芐基氯化銨溶液
                          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水質處理劑十二烷基二甲基芐基氯化銨溶液的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及標簽、包裝、運輸、貯存及保質期。
                          本標準適用于以十二烷基二甲基芐基氯化銨為原料,經適當調制后而制得的水質處理劑,用于淡水、海水養殖用水水質凈化。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對于本文件的應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應用文件,僅日期的版本適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應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文件。
                          GB /T191-2008 包裝儲運圖示標志
                          GB/T 8170-2008 數值修約規則與極限數值的表示和判定
                          HG 2230-1991水處理劑 十二烷基二甲基芐基氯化銨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令 第75號(2005)《定量包裝商品計量監督管理辦法》
                          JJF 1070-2005 定量包裝商品凈含量計量檢驗規則
                          3 要求
                          3.1 原料要求
                          原料十二烷基二甲基芐基氯化銨應符合HG  2230-1991  水處理劑  十二烷基二甲基芐基氯化銨
                          標準的要求。
                          3.2 感官
                          本品為無色或淡黃色稠液體。
                          3.3 技術指標
                          表1 技術指標
                          項 目 指 標
                          含量,% 40.5~49.5
                          pH值
                          6.0~8.0
                          3.4 凈含量
                          應符合《定量包裝商品計量監督管理辦法》的要求。
                          4 試驗方法
                          4.1 感官
                          取適量樣品置于潔凈的玻璃燒杯中,在非直射日光、光線充足、無異味的環境中,用目測、鼻嗅進行
                          評定。
                          4.2 含量測定
                          按照HG 2230-1991的規定執行。
                          4.3 pH值測定
                          4.3.1 pH計的校正
                          用精確已知pH值的緩沖溶液(盡可能接近待測溶液的pH),在測定采用的溫度下校正pH計。如果pH計無溫度校正系統,緩沖溶液的溫度應保持在(20±2)℃的范圍之內。
                          4.3.2 測定
                          4.3.2.1
                          將電極插入被測試樣液中,并將pH計的溫度校正器調節到被測液的溫度。如果儀器沒有溫度校正系統,被測試液的溫度應調到(20±2)℃的范圍之內。采用適合于所用pH計的步驟進行測定。當讀數穩定后,從儀器的標度上直接讀出pH值,精確到0.05pH單位。
                          4.3.2.2 同一制備試樣至少要進行二次測定。
                          4.4 凈含量
                          按照JJF1070-2005的規定執行。
                          5 檢驗規則
                          5.1 批的規定
                          以同一配方、同一規格、同一班次生產的產品為一批。
                          5.2 采樣
                          同一批號產品中,在檢驗外部包裝后,按每批總箱數3%取樣,然后從每箱中抽取2瓶,樣品數不可少于10瓶。
                          5.3 出廠檢驗
                          5.3.1 產品出廠時,需經公司質檢部門檢驗合格,并附上檢驗合格證方可出廠。
                          5.3.2 出廠檢驗項目為感官、含量、pH值。
                          5.4 型式檢驗
                          5.4.1 型式檢驗為本標準要求中的全部項目,有下列情況之一時應進行型式檢驗:
                          a) 停產6個月以上,恢復生產時;
                          b) 工藝、配方有較大改變,可能影響產品質量時;
                          c) 出廠檢驗結果與最近一次型式檢驗結果有較大差異時;
                          d) 國家質量監督機構提出進行型式檢驗的要求時;
                          5.4.2 型式檢驗的樣品,在出廠檢驗合格的產品中抽取。
                          5.5 判定規則
                          5.5.1 技術指標如有不合格項時,應在該批產品中加倍抽樣,并對不合格項復檢一次,按復檢結果判定本批產品是否合格。
                          5.5.2 檢測結果判定的允許誤差按GB/T 8170-2008 執行。
                          6 標簽、包裝、運輸、貯存及保質期
                          6.1 標簽
                          應符合GB/T 191-2008的有關規定。
                          6.2 包裝
                          包裝應采用聚乙烯塑料瓶包裝,封口完整,不得滲漏。
                          6.3 運輸及貯存
                          運輸工具應清潔干燥,運輸途中應防止日曬、雨淋。嚴禁與有毒有害物品混裝、混運;本品應密閉保存在陰涼、干燥通風的庫房。嚴禁與有毒有害物質混貯,庫房應有防蟲防鼠措施。
                          6.4 保質期
                          在符合上述貯運條件下,且包裝完好的產品,保質期自生產之日起為24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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