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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乙基環戊烯醇酮質量檢測

                          規格:99%
                          包裝:25kg/桶
                          最小購量:1
                          CAS:21835-01-8
                          分子式:C7H10O2
                          分子量:126.15

                          乙基環戊烯醇酮
                          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乙基環戊烯醇酮的技術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以及標識、包裝、運輸和貯存。
                          本標準適用于以植物秸桿制得的乳酸為主要原料制得的乙基環戊烯醇酮。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對于本文件的應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所注日期的版本適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文件。
                          GB/T 191 包裝儲運圖示標志
                          GB/T 11539 香料 填充柱氣相色譜分析 通用法
                          GB/T 11540 香料 相對密度的測定
                          GB/T 14454.1 香料 試樣制備
                          GB/T 14454.2 香料 香氣評定法
                          GB/T 14454.4 香料 折光指數的測定
                          GB/T 14454.14 香料 標準溶液、試液和指示液的制備
                          GB/T 14455.5 香料 酸值或含酸量的測定
                          SN/T 0735.15 出口芳香油、單離和合成香料 閃點測定法(閉口杯法)
                          3 化學名稱、分子式、結構式、相對分子質量
                          3.1 化學名稱
                          2-羥基-3-乙基-2-環戊烯醇-1-酮
                          3.2 分子式
                          C7H10O2 3.3 結構式
                          3.4 相對分子質量
                          126.15(按2005年國際相對原子質量)
                          4 技術要求
                          4.1 色狀:透明的淡黃色液體。
                          4.2 香氣:具有槭樹、焦糖、煙薰和咖啡似香氣。
                          4.3 相對密度(25℃):1.060~1.066。
                          4.4 折光指數(20℃):1.47~1.48。
                          4.5 閃點(℃): >100。
                          4.6 酸值(mg/g):≤2.0。
                          4.7 含量(%):≥95。
                          5 試驗方法
                          5.1 試劑及用水
                          除非特別注明,試驗中所用試劑均為分析純試劑;水為蒸餾水或相當純度的水。標準溶液、試液和指示液的制備按GB/T 14454.14的規定執行。
                          5.2 試樣制備
                          按GB/T 14454.1規定的方法進行。
                          5.3 色狀
                          用吸液管取10ml試樣置于適宜容量的比色管中,沿垂直方向目測,觀察液體色澤。
                          5.4 香氣
                          按GB/T 14454.2規定的方法進行。
                          5.5 相對密度(25℃)
                          按GB/T 11540規定的方法進行。
                          5.6 折光指數(20℃)
                          按GB/T 14454.4規定的方法進行。
                          5.7 閃點(℃)
                          按SN/T 0735.15規定的方法進行。
                          5.8 酸值(mg/g)
                          按GB/T 14455.5規定的方法進行。
                          5.9 含量(%)
                          5.9.1 試驗儀器
                          a) 氣相色譜儀,帶數據工作站;
                          b) 氫火焰離子化驗檢測器;
                          c) 1μL 注射器。
                          5.9.2 試驗條件
                          a) 色譜柱:SE-30 毛細管非極性柱,規格為長度 50m×內徑 0.32mm×膜厚度 0.25um;
                          b) 溫度:柱箱溫度 200℃,進樣溫度 220℃,檢測溫度 220℃;
                          c) 載氣:氮氣,流量 30mL/min;
                          d) 進樣量:1μL。
                          5.9.3 測定方法
                          按GB/T 11539中的面積歸一化法進行。
                          6 檢驗規則
                          6.1 組批確定
                          先按照其相應的規則確定產品的批號,經最后混合且有均一性質量的產品為一批。
                          6.2 取樣
                          在每批產品中隨機抽取樣品,每批包裝單位100桶(瓶)以下抽取2桶(瓶),100桶(瓶)以上抽取3桶(瓶)。開啟包裝取樣時,外觀檢查應無水分和雜質。然后振搖使其充分混勻。之后用玻璃取樣管分別從取樣桶(瓶)中吸取50mL~100mL樣品,總取樣量應不少于200mL,將所抽取的試樣置于混樣器內充分混勻后,再分別裝入兩個清潔、干燥的磨砂塞玻璃瓶中,避光保存。瓶上應貼標簽,注明:生產廠名、產品名稱、生產日期或批號、數量及取樣日期。其中,一瓶作檢驗用,另一瓶密封留存備查。
                          6.3 出廠(交收)檢驗與型式檢驗
                          6.3.1 本產品出廠(交收)檢驗與型式檢驗均為全性能檢驗,檢驗項目為第 4 章規定的全部技術指標項目。
                          6.3.2 每批產品須經本企業檢驗部門檢驗合格并出具產品質量合格證后方可出廠。
                          6.4 判定規則
                          6.4.1 檢驗結果符合本標準規定的全部技術指標要求的,則判該批產品為合格品。
                          6.4.2 凡檢驗結果有一項或一項以上技術指標不符合本標準規定的,應重新加倍取樣進行復檢。復檢不合格的項目,如仍不合格的,則判為不合格品,以復檢結果為準。
                          6.4.3 使用單位可按本標準的各項技術指標對產品質量進行檢驗。若發生爭議時,應復檢留存樣或在同批產品中加倍取樣,對有爭議的項目進行復檢,以復檢結果為準。也可委托由國家認可的仲裁機構按本標準進行仲裁檢驗。
                          6.4.4 接收單位有權對不合格品實施退貨。
                          7 標識、包裝、運輸和貯存
                          7.1 標識
                          7.1.1 產品外包裝應注明:產品名稱、生產廠名和地址、產品執行標準、商標、批號、凈含量、生產日期等內容。訂貨單位如有特殊要求的,可與生產廠另行商定。
                          7.1.2 產品合格證上應注明:產品名稱、生產廠名、商標、出廠日期、批號、凈含量、檢驗合格印戳。
                          7.1.3 運輸包裝圖示標志應符合 GB/T 191 的規定。
                          7.2 包裝
                          產品應采用鍍錫鐵聽、聚乙烯塑料桶或玻璃瓶盛裝, 桶口應能密封嚴實,不得有液體滲出。
                          7.3 運輸
                          運輸過程中應輕裝輕卸,防止損壞包裝容器。運輸工具應保持清潔干燥。
                          7.4 貯存
                          7.4.1 本產品應存放在干燥、陰涼、無其他雜氣污染的倉庫內,遠離火源。
                          7.4.2 在符合規定的貯存條件、包裝完整、未經啟封的情況下,該產品保質期為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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