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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氯丙基三甲氧基硅烷質量檢測

                          規格:98%
                          包裝:180kg/桶
                          最小購量:1
                          CAS:2530-87-2
                          分子式:C6H15ClO3Si
                          分子量:198.72

                          γ-氯丙基三甲氧基硅烷

                          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γ-氯丙基三甲氧基硅烷的牌號、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以及標志、包裝、運輸和貯存。
                          本標準適用于γ-氯丙基三甲氧基硅烷。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對于本文件的應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注日期的版本適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文件。
                          GB/T 3143 液體化學產品顏色測定法
                          GB/T 6680 液體化工產品采樣通則
                          GB/T 6678 化工產品采樣總則
                          GB/T 9722 化學試劑 氣相色譜法通則

                          3 牌號
                          產品有五個牌號;即:
                          WYF-(□□□) WYF是本公司產品代號 (□□□)是產品編號
                          牌號:WYF-(A-143) γ-氯丙基三甲氧基硅烷;
                          WYF-(WD-30) γ-氯丙基三乙氧基硅烷;

                          4 要求
                          產品檢測項目指標應符合表1的要求。
                          表1
                          項目 指 標
                          WYF-(A-143) WYF-(WD-30)
                          外觀 無色透明液體
                          色度(Pt-Co)號≤ 30
                          有效成分,(質量分數)% 98.5±0.3
                          5 試驗方法
                          本標準所用水在沒有注明其它要求時,均指 GB/T 6682 中規定的三級水。
                          5.1 外觀
                           目測。
                          5.2 色度的測定
                           按GB/T3143-1982的規定進行。
                          5.3 有效成分質量分數的測定
                          5.3.1 儀器
                           a) 氣相色譜儀:附氫火焰檢測器及色譜工作站;
                          b)色譜柱:OV-1701 型石英毛細管柱(30m×0.32mm×0.25μm);
                          c) 微量進樣器:1μL。
                          5.3.2 試劑
                          氫氣:體積分數≥99.99%;
                          γ-氯丙基三甲氧基硅烷
                          氮氣:體積分數≥99.99%;
                          空氣:凈化空氣;
                          標樣:WYF- (A-143) WYF-(WD-30) (已知準確質量分數)。
                          5.3.3 色譜操作條件
                          a) 氮氣:0.05 MPa;
                          b) 氫氣:0.05 MPa;
                          c) 壓縮空氣:0.06MPa;
                          d)進樣量:0.6μL;
                          e)樣品進樣分流比:50:1
                          1)柱溫:初始溫度 130℃,保持 2min,然后 20℃/min 的速度升溫至 250℃,在 250℃下保持 10min;
                          2)汽化室溫度:250℃;
                          3)檢測室溫度:250℃;
                          以上操作條件是典型的,可根據不同儀器做相應調整,以期獲得最佳效果。
                          5.3.4 測定步驟
                           在上述操作條件下,待儀器基線穩定后,取樣迅速注入色譜儀中,待各組分分離完畢,記錄峰面積。
                          5.3.5 計算
                           有效成分質量分數 Xi(%),按式(1)計算;
                                           f1·A1
                          Xi(%)=---------------------×100 …………………………… (1)
                                          ∑fi·Ai
                          式中:
                          Xi—有效成分質量分數;
                          f1— 有效成分的質量校正因子;(按 GB/T 9722-2006 的規定求取),
                          A1— 有效成分峰面積;
                          fi—組分 i 的質量校正因子;
                          Ai—組分 i 的峰面積。
                          5.3.6 允許差
                           取兩次平行測定結果的算術平均值為測定結果。兩次平行測定結果的絕對誤差應不大于0.5%。

                          6 檢驗規則
                          6.1 出廠檢驗
                          產品應由生產廠質檢部門逐批檢驗合格并附質量證明后方可出廠。產品證書內容包括:產品名稱、生產日期(批號)、檢驗日期和檢驗人以及檢驗結果等。出廠檢驗項目為本標準規定的全部項目。
                          6.2 取樣
                          按GB/ T 6678和GB/ T6680的規定進行抽樣,每批取樣總量應不少于500mL。混合均勻后分裝于兩個清潔干燥的塑料瓶中,密封后貼上標簽,注明:產品名稱、牌號、取樣日期、批號、取樣人,一瓶作檢驗用,另一瓶留樣半年備查。
                          6.3 判定
                          檢驗結果如有任一不合格項,可在同批產品中加倍抽樣,對不合格項進行復檢,復檢結果如仍不合格,則判該批產品不合格。

                          7 標志、包裝、運輸和貯存
                          7.1 標志
                          產品包裝容器上應有明顯牢固的標志,內容包括生產廠名稱及地址、產品名稱與牌號、生產日期(批號)、貯存期、凈含量、本標準編號。
                          7.2包裝
                           產品采用塑料桶密封包裝或裝槽車密封,包裝物應牢固無泄露。
                          7.3運輸
                           在運輸過程中應輕裝輕卸,避免日曬雨淋,防止碰撞破損。
                          7.4貯存
                          7.4.1 產品應貯存在通風、干燥的倉庫內,避免陽光直射。
                          7.4.2 在符合本標準規定的貯運條件下,未經啟封的產品,自生產之日起貯存期為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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