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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輔酶Q10質量檢測

                          規格:99%
                          包裝:25kg/桶
                          最小購量:1
                          CAS:303-98-0
                          分子式:C59H90O4
                          分子量:863.37

                          輔酶Q10

                          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水溶性輔酶Q10 的試驗方法、檢驗規則、包裝及標志和貯存。
                          本標準適用于本企業生產銷售的以純酶 Q10 為原料,經溶解、乳化、高壓均質、乳化包裹、噴霧干燥等工藝制作而成的水溶性輔酶 Q10。
                          活性成分化學名稱:2-(3,7,11,15,19,23,27,31,35,39-癸甲基-2,6,10,14,18,22,26,30,34,38-
                          四十癸烯基)-5,6—二甲氧基-3-甲基-p-苯醌
                          分子式:C59H90O4
                          相對分子質量:863.36(按2005年國際相對原子質量)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對于本文件的應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所注日期的版本適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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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GB/T 191 包裝儲運圖示標志
                          GB/T 601 化學試劑 標準滴定溶液的制備
                          GB/T 602 化學試劑 雜質測定用標準溶液的制備
                          GB/T 603 化學試劑 試驗方法中所用制劑及制品的制備
                          GB/T 6678 化工產品采樣通則
                          GB/T 6682 分析實驗室用水規格和試驗方法
                          GB/T 9735 化學試劑 重金屬測定通用方法
                          GB/T 13200 水質 濁度的測定
                          GB/T 14187 包裝容器 紙桶
                          JJF 1070 定量包裝商品凈含量計量檢驗規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典》2015 版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令第 75 號 定量包裝商品計量監督管理辦法

                          3 要求
                          3.1 外觀和性狀
                          本品為黃色至淡黃色粉末;無臭無味,遇光易分解。
                          3.2 細度
                          100μm 分析篩篩上物不得大于 5%。
                          3.3 理化指標
                          理化指標見表 1
                          表 1
                          項 目           指 標
                          輔酶 Q10 的含量,% ≥ 20.0
                          乳液濁度,NTU ≤ 300
                          水分,% ≤ 5.0
                          灼燒殘渣,%(以硫酸鹽計) ≤ 0.1
                          重金屬,%(以 Pb 計) ≤ 0.002
                          3.4 凈含量
                          應符合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令第 75 號的規定。

                          4 試驗方法
                          4.1 一般要求
                          在沒有特別說明的時候,試驗中所用試劑均為分析純。儀器設備為實驗室儀器設備。本章中除另有規定外,所用標準溶液、制劑及制品,均按 GB/T 601、GB/T602、GB/T603 的規定制備。
                          4.2 外觀
                          采用目測法進行
                          4.3 細度
                          取本品 50g,按照《中國藥典》2015 粒度和粒度分布測定法,第二法(2)檢查。
                          4.4 輔酶 Q10 的含量測定
                          4.4.1 色譜條件:
                          a) 色譜柱:C18 柱,4.6*150
                          b) 流動相:甲醇:乙醇=13:7
                          c) 檢測波長:275nm
                          d) 流速:2ml/min
                          4.4.2 標準品溶液的制備
                          精密稱取 Q10標準樣適量,加入乙醇,在 50℃水浴中超聲處理(功率 80W,頻率 40kHz)5 分鐘,制成每 1ml 含 1.0mg 的溶液,溶解后在 50℃水浴中保溫 5min,即得。
                          4.4.3 供試品溶液的制備
                          精密稱取本品適量,加水,在 80℃水浴中超聲處理(功率 80W,頻率 40kHz)20 分鐘,制成每 1ml含 1.0mg 的溶液,降溫后在 50℃水浴中保溫 5min。供試品溶液用于輔酶 Q10的含量測定、乳液濁度及乳液的平均粒徑的測定。
                          4.4.4 步驟
                          分別精密吸取供試品和標準品溶液各 20μ l 注入液相色譜儀,記錄色譜圖并測量主峰的面積。
                          4.4.5 輔酶 Q10 的百分含量按下式計算:
                                   P2×S1×V1×M2
                          wi=-----------------------×100%
                                   P1×S2×V2×M1
                          式中:
                          P1——樣品進樣量,ul;
                          P2——標準品進樣量,ul;
                          V1——樣品稀釋體積,ml;
                          V2——標準品稀釋體積,ml;
                          S1——樣品峰面積
                          S2——標準品峰面積
                          M1——樣品質量,g;
                          M2——標準品質量,g。
                          4.5 水分
                          按《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典》2015 年版中的規定進行測定并計算。
                          4.6 乳液濁度
                          取 4.4.2 的溶液適量,按照 GB/T 13200 中的目視比濁法測定。
                          4.7 灼燒殘渣
                          稱取 4g 樣品,按《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典》2015 年版中的規定進行測定。保留殘渣用于重金屬的測定。
                          4.8 重金屬
                          4.8.1 試驗溶液的制備
                          在灼燒殘渣測定后的殘渣(4.7 條)中,加 3mL 鹽酸及 1mL 硝酸,在水浴上蒸干,加 1~2 滴鹽酸及少量水,溫熱溶解,稀釋至 10mL。
                          4.8.2 測定方法
                          取 5mL 試驗溶液(4.8.1 條),用氨水溶液(10%)將溶液 pH 值調至 4,稀釋至 20mL,取 15mL,按GB/T 9735 之規定測定。溶液所呈暗色不得深于標準。
                          標準是取剩余的 5mL 樣品溶液及 0.01mg 的鉛雜質標準溶液,稀釋至 15mL,與同體積試樣溶液同時同樣處理。
                          4.9 凈含量檢測
                          按 JJF 1070 的規定進行

                          5 檢測規則
                          5.1 檢驗分類
                          分為出廠檢驗、定期檢驗和型式檢驗
                          5.1.1 出廠檢驗
                          感官要求、粒度、理化指標、凈重為出廠檢驗項目,由公司質檢部門進行檢驗。
                          5.1.2 定期檢驗
                          質譜分析每二個月定期委托相應檢測能力的質檢機構進行檢驗。
                          5.1.3 型式檢驗
                          有下列情況之一時,進行型式檢驗。
                           a)當本產品的原料、工藝、設備有大的改變,可能影響產品質量時;
                           b)產品停產 6 個月后,恢復生產時;
                           c)批量生產時,每 6 個月周期性進行一次;
                           d)出廠檢驗結果與上次型式檢驗有較大差異是;
                           e)當用戶對產品質量有較大異議是;
                           f)當國家產品監督機構提出要求時。
                          5.2 組批與取樣方法
                          5.2.1 組批
                          以最后混合的質量均勻,包裝完好的產品為一個批次。
                          5.2.2 取樣方法
                          取樣時應按 GB/T 6678 的規定進行。每批產品取樣 2 份,每份樣品不少于 50g。一份送化驗室檢驗,另一份密封保存,以備無可仲裁分析用。
                          5.3 判定規則
                          5.3.1 如果檢驗結果中有指標不符合本標準的要求,應重新自加倍量取樣,進行復驗,復驗的結果即使只有一項不合格,該產品即為不合格品。。
                          5.3.2 當供需雙方對產品質量發生爭議時,由雙方共同協商解決,或由法定的質量仲裁機構仲裁。

                          6 標志、標簽
                          6.1 標志
                          包裝標志應有廠址、廠名、產品名稱、批號、凈重、生產許可證號、批準文號、商標、防潮、防曬等,并符合 GB/T 191 的規定。
                          6.2 標簽
                          在標簽上應注明“避光”
                          7 包裝、運輸、貯存
                          7.1 包裝
                          包裝應符合運輸和貯藏的要求,包裝完整,標簽等資料齊全。包裝規格一般為:1kg、 5kg 和 20kg包裝規格也可根據用戶需要而定。產品用聚乙烯塑料袋包裝后,裝入符合 GB/T 14187 的紙桶中或按用戶要求包裝。
                          7.2 運輸
                          運輸工具必須清潔、干燥,有防雨、防曬設施,不得與有毒有害及其它污染物混載。
                          7.3 貯存
                          7.3.1 貯存條件
                          本品應在干燥、陰涼、通風處密封保存,避免光照。不得與有毒有害物質混合貯存。倉庫保持干燥、避光、通風、陰涼,地面有防潮設施,堆放應離墻 40cm
                          7.3.2 保質期
                          在本標準規定條件下,本產品保質期為24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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