α-烯基磺酸鈉
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 α—烯基磺酸鈉(簡稱 AOS)產品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及標志、包裝、運輸、貯存。
本標準適用于用三氧化硫磺化工藝生產的 α—烯基磺酸鈉產品。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對于本文件的應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所注日期的版本適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文件。
GB/T 5173 洗滌劑中陰離子活性物的測定 直接兩相滴定法
GB/T 6366 表面活性劑 無機硫酸鹽的測定 滴定法
GB/T 9104 工業硬脂酸試驗方法
GB/T 11989 陰離子表面活性劑 石油醚可溶物的測定
GB/T 6365 表面活性劑 游離堿度或游離酸度的測定 滴定法
GB/T 13176.2 洗衣粉中水分及揮發物含量的測定(烘箱法)
《化妝品衛生規范》(2007 版)
3 產品分類
產品根據活性物含量不同分為 92%與 35%兩種規格。
4 要求
4.1 外觀
92%規格的 AOS:25℃時,白色至黃色粉末或顆粒。
35%規格的 AOS:25℃時,無色至黃色液體。
4.2 氣味
無異常氣味。
4.3 理化指標
AOS 的物理化學指標應符合表 1 的規定。
4.4 衛生指標
AOS 的衛生指標應符合表 2 的規定。
5 試驗方法
試驗中除另有規定外,應使用分析純試劑、蒸餾水或去離子水。
5.1 外觀、氣味
感官測定。
表 1
項 目 指 標
92% 35%
優級品 合格品 優級品 合格品
活性物,% ≥92 ≥92 35±1 35±1
硫酸鈉,% ≤ 5.0 5.5 1.0 1.0
石油醚可溶物,% ≤ 3.0 4.5 1.5 1.7
游離堿(以 NaOH 計),% ≤ 0.9 0.9 0.3 0.3
水分,% ≤ 5.0 5.0 — —
色澤,Hazen
(5%活性物的水溶液) ≤
60 80 60 80
表 2
項 目 指 標
菌落總數,CFU/g ≤ 100
霉菌和酵母菌總數,CFU/g ≤ 100
糞大腸菌群 不得檢出
金黃色葡萄球菌 不得檢出
銅綠假單胞菌 不得檢出
汞,mg/kg ≤ 0.1
鉛,mg/kg ≤ 1
砷,mg/kg ≤ 1
甲醇,mg/kg ≤ 100
磺內酯,mg/kg ≤ 30
5.2 活性物的測定
按照 GB/T 5173 的規定進行。
5.3 硫酸鈉的測定
按照 GB/T 6366 的規定進行。
5.4 石油醚可溶物的測定
按照 GB/T 11989 的規定進行。
5.5 游離堿的測定
按照GB/T 6365的規定進行。
5.6 水分
參照GB/T 13176.2的規定進行。
5.7 色澤的測定
稱取一定量的樣品,配制成含 5%活性物的水溶液,在 455nm 的波長下,按 GB/T 9104-2008 第七章規定的方法進行。
5.8 衛生指標檢測
5.8.1 微生物指標按《化妝品衛生規范》(2007 版)第四部分 “微生物檢驗方法”進行;重金屬、甲醇按《化妝品衛生規范》(2007 版)第三部分 “衛生化學檢驗方法”進行。
5.8.2 磺內酯的檢測
按照贊宇檢測方法 S-048 磺內酯含量的測定規定進行。
6 檢驗規則
6.1 檢驗分類
6.1.1 型式檢驗
型式檢驗項目包括第四章規定的全部指標。在下列情況下應進行型式檢驗:
a) 正式生產時,原料、配方、工藝、管理等方面(包括人員素質)有較大改變,或設備改造可能影響產品質量時;
b) 正常生產時,應定期進行型式檢驗,本產品規定每季一次;
c) 長期停產后恢復生產時;
d) 出廠檢驗結果與上次型式檢驗結果有較大差異時;
e) 國家行業管理部門和質量監督機構提出進行型式檢驗要求時。
6.1.2 出廠檢驗
出廠檢驗項目包括 4.1、4.2、4.3 的規定。
6.2 組批與抽樣規則
6.2.1 以一次交貨的同一類型、規格、批號的產品組成一交付批。
6.2.2 產品由質檢部門按本標準檢驗合格,并出具合格證及檢驗報告方可出廠。收貨單位憑合格證按本標準驗收,必要時抽樣檢驗。
6.2.3 取樣
由批量大小,按表 3 確定樣品大小,從批中隨機抽取樣本單位。
表 3
批量,桶(袋) 15 及以下 16~50 51~150 151~500 500 以上
樣本大小,桶(袋) 2 3 5 8 13
用取樣器從每個樣本中采取等量樣品,使總量約為 1.5kg,混勻后,分裝于三個潔凈、干燥的具塞樣品瓶中,加塞、簽封。標簽注明樣品名稱、等級、批號、生產廠、取樣日期和取樣人。樣品由交收雙方各持一份進行檢驗,第三份由交貨方保管,備仲裁用,保管期一個月。
6.3 判定規則
α —烯基磺酸鈉的試驗結果對照技術要求限定值判定檢驗批產品合格或不合格。
收貨單位如發現產品質量不符合本標準規定的技術要求,應在貨到 15 天內向生產廠交涉,雙方對不合格項進行復驗。如交收雙方對產品檢驗結果發生異議時,雙方可協商解決,必要時,可共同選定仲裁機構檢驗裁定。
7 標志、標簽和包裝
7.1 包裝桶上應有下列標志:
a) 產品名稱;
b) 凈重;
c) 生產日期或批號;
d) 生產廠名、廠址;
e) 產品標準代號;
f) 保質期。
7.2 包裝
7.2.1 本產品 92%規格的用復合紙袋包裝;35%規格的用小口塑桶包裝。
7.2.2 紙袋包裝應清潔,內塑袋袋口應扎緊,復合紙袋封口應嚴密;塑桶應清潔無水、不漏,產品裝入后,蓋子要嚴密。
7.3 運輸
產品在運輸時,不得倒置及橫放。裝卸時應輕裝輕放,嚴禁拋擲。
7.4 貯存
7.4.1 本產品應保存在陰涼干燥處,避免日曬雨淋。
7.4.2 在符合本標準規定條件下,本產品自包裝之日起保質期為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