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二氰基丙酸乙酯項目泰州市環保局行政不作為亂作為被告上法庭
2012年1月10日,泰州市海陵區人民法院審理了一樁政協委員起訴泰州市環保局不作為的案子。
今年52歲的欒忠岳是江蘇省泰州市天源化工有限公司(下簡稱“天源公司”)總經理,是江蘇省泰州市政協委員,這位善于傾聽民聲,敢于為民講話,積極參政議政,努力履行民主監督職責的政協委員,如今卻遇到了一件十分尷尬的事,勇于為民請命的他,在自身遇到不平、不公、不法的事情后卻一籌莫展,有冤無處申,有理無處說,有公道無處討,無人聽得進他的呼聲,無人看得到他即將面臨的慘不忍睹的絕境。如果任由事態發展,家破人亡、妻離子散的慘劇一觸即發。
這到底是誰之禍?
政府熱情感召,下崗職工舉巨債興辦化工企業
欒忠岳原是泰州市一家企業的下崗工人,2001年初,他在泰州市高港區野徐鎮政府招商人員的熱情感召下,傾其所有并大量舉債在野徐鎮工業園區東園區建起了占地十五畝的天源公司。當時的野徐鎮工業園東園區遠離泰州市區,他在一片稻田上建起八千平米廠房的。
2004年下半年,天源公司舉債300萬元,決定新上2,3-二氰基丙酸乙酯項目。該產品是法國羅納普朗克公司開發的殺蟲劑銳勁特的中間體,市場前景十分廣闊。泰州市環境科學研究所在對該項目進行環境影響評價時,認為該項目符合當前國家產業政策,對于促進當地經濟發展效果明顯,“從環保的角度看,該項目在該區建設是可行的”。但是,由于該公司東則以及南則50米處有零星的幾戶居民,不符合當時化工區與居民區相距不小于200米遠的隔離要求。2005年12月16日,野徐鎮政府向泰州市環保局出具書面說明,承諾擬在未來三年內將工業園區附近300米范圍內的居民全部拆遷搬進鎮生活區集中安置。
有了環境影響評價資格證書和野徐鎮政府的書面搬遷居民的承諾,2006年9月,泰州市環保局批準天源公司新上2,3-二氰基丙酸乙酯項目,并于2007年7月投入試生產。
為了2,3-二氰基丙酸乙酯這個項目,幾年來,欒忠岳付出了畢生的心血和汗水。為了環保達標,他在極其艱難的情況下,舉債100多萬元對企業進行技改升級,興建了廢水母液蒸餾分離循環回收裝置,在全國同行業中率先達到無廢水排放;為了尋找市場,他寒來暑往,常年在大江南北奔波,走遍了千山萬水,說盡千言萬語,吃盡千辛萬苦。
辛勤的汗水換來了豐碩的成果。公司從當初的年銷售幾十萬元、幾百萬元,發展成為一個擁有職工60名、年銷售收入2500萬元的產銷兩旺的企業。
企業興旺之際,橫遭停產重罰
然而就在公司蒸蒸日上,步入良性循環,向年銷售收入5000萬元目標邁進時,2009年12月2日,泰州市環保局卻對該公司下達了一紙《行政處罰決定書》,責令立即停產,并處罰款6.5萬元。
泰州市環保局處罰的依據是,天源公司試生產以來,“至今未通過環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
“并不是未通過環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而是環保部門一直不肯驗收。我曾經先后4次申請市、區環保部門對公司環境保護設施進行驗收,然而每次都石沉大海。明明是環保部門不作為,反而要我承擔不作為的后果,豈有此理?”欒忠岳據理力爭,然而一切是徒勞的,2010年5月4日,泰州市環保局下屬單位泰州市環境監察局又給天源公司下達了《環保監察通知書》,要求履行行政處罰決定。不久,泰州市環保局向泰州市海陵區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海陵區法院裁定支持了泰州市環保局的處罰決定。
2010年9月28日,泰州市環保局會同海陵區法院以行政拘留欒忠岳相威脅,再次威逼天源公司停產。泰州市環保局將天源公司列入環保“黑名單”,向當地金融部門發送,“號召”銀行向天源公司停貸。
“一旦停產,將給我的公司和我本人造成滅頂之災。我辛辛苦苦培育起來的市場客戶,因為停產將面臨全部丟失;與客戶簽訂的幾千萬元供貨合同,如果不能依約按時供貨,將面臨巨額違約賠償金;我辛辛苦苦打拼十年辦起來的企業,因為停產將瀕臨破產邊緣,近千萬元的投資將血本無歸,近900萬元銀行貸款將無法償還。”
走投無路的欒忠岳于2010年10月7日,向《農民日報》編輯部求救,投訴他遇到的不公正的待遇,希望編輯部派出記者了解事情的真相,還他一個公道,否則他將從一個政協委員、農民企業家,變成一個玉石俱焚的極端分子。
收到他的投訴信后,本報記者覺得事態嚴重,于2010年10月15日緊急來到泰州市環保局了解情況。
泰州市環保局法規處童寧處長、泰州市環境監察局馮科長向記者介紹說,由于多次接到群眾對天源公司的污染投訴,泰州市環保局才不堪其擾下決心下令該公司停產的。他們還向記著介紹了下令停產的三條理由:一是達不到與居民住戶相距200米的隔離要求。當初野徐鎮政府向泰州市環保局承諾三年內全部拆除工業園區附近300米范圍內的居民,然而由于當初作出承諾的野徐鎮黨政領導紛紛調離等原因,至今不但沒有拆除原有的居住戶,而且新的住戶紛紛向工業園區集中;二是天源公司擅自擴大規模。當初泰州市環境科技研究所出具的環評報告書中批準的反應釜是3臺,而該公司現在擅自擴大到17臺;三是工業廢氣沒有得到有效治理,導致廢氣超標準向外排放。該公司應將生產車間全封閉,廢氣通過地下管道向外排放。
童寧處長強調,以上三條中,最重要要的是第一條,“與住戶相隔200米”的隔離要求是硬性指標、強制指標。由于出現以上幾種情形,導致環保部門無法對該公司的環境保護設施進行竣工驗收。
當記者問到泰州市環保局為什么不向該公司下達整改意見而直接下達停產通知呢?
童寧說,下達停產通知前,已找過該公司法人代表談過話,因為該公司無法做到“與住戶相隔200米”等硬性要求。
環保部門列舉三條停產理由,企業逐一反駁
記者將泰州市環保局的三條理由轉告欒忠岳時,他激動地說,這三條的理由均不成立。一是當初泰州市環保局在批準他新上2,3-二氰基丙酸乙酯項目時,對天源公司與住戶相隔的要求是100米,而且天源公司周圍200米范圍內的這些住戶就已存在,說明泰州市環保局是默許這些住戶存在的。野徐鎮政府拆遷周圍居民的承諾沒有兌現,其責任不在公司這一方;二是自己公司并沒有擴大規模。無論是泰州市高港區經貿委的立項決定,還是泰州市環境科技研究所環評報告書內備案文件及附件標明的設備復印件均注明反應釜是32臺,而市環境科技研究所在出具環評報告書時卻將32臺誤寫成了3臺。如果是3臺,公司根本無法生產,因為從原料到成品,至少需要6臺反應釜。三是沒有超標準排放廢氣,因為廠區內幾乎聞不到異味。環評報告書中也并沒有規定公司廢氣通過地下管道向外排放,如果說公司廢氣超標準排放,那標準是多少,天源公司又超了多少?請泰州市環保局拿出令人信服的數據。
欒忠岳認為,泰州市環保局以多次接到群眾對天源公司的污染投訴為由才下令對他的公司停產的理由也令人難以置信。因為2009年10月18日,江蘇省環保廳趙挺副廳長帶案下訪,專門到他的公司調研,現場召開周邊住戶座談會,結果沒有一個住戶反映他的公司有任何環保問題。如果說舉報,只有一人——他的公司的競爭對手周某。2007年初,他的公司相鄰的一家公司的法人代表周某翻墻進入天源公司的廠區偷拍了“二氰酯”生產管線和設備的照片,竊取“二氰酯”技術資料,采用高薪挖走天源公司技術人員和操作工,到江西永修星火工業園生產天源公司專利產品“二氰酯”。2008年隨著周某的產品推向市場,針對他的公司的冒名匿名舉報與日俱增,公開與他的公司惡性競爭,上到省環保廳及媒體,下至市區環保局。其內容千篇一律,都是看不見摸不著的廢氣擾民。用周某的話說:“謊言說千篇就是真理,一定要把天源這艘航空母艦炸沉。”
欒忠岳說,他2001年初來野徐鎮工業園東園區投資時,該工業園當時遠離泰州市區,周圍是一片農田,他是在一片稻田上建起8000多平米廠房的。2009年5月,泰州市將他公司所在地劃入泰州市經濟開發區,建設中國醫藥城,這樣他的公司由原來的郊區變成了城區。針對這種情況,江蘇省環保廳趙挺副廳長在現場召開周邊住戶座談會上明確提出:“企業是當初政府招商引資入園,現在由于藥城建設,區域功能發生變化,本著尊重歷史,面對現狀,給予緩沖期”。趙挺當場提出:“一、企業抓緊整改,加快技改步伐,加強生產過程管理,進一步解決工藝廢氣污染問題,完善資料,盡快驗收。二、各級環保部門要加強監管,在治理技術上積極為企業提供服務。三、開發區管委會在指導企業污染防治的同時要盡快幫助企業做長遠發展規劃,認真制定轉型升級搬遷計劃”等。就在天源公司依照趙挺副廳長的要求,準備資料接受環保部門驗收時,泰州市環保局卻給我們下達了停產處罰決定書,這嚴重背離了趙挺副廳長的講話精神。
企業應拿起法律武器,狀告行政機關不作為亂作為
天源公司陷入今天的瀕臨家破人亡的絕境,其責任在誰?企業一旦停產,其導致的巨額損失該由誰買單?
江蘇省委黨校一位行政法學專家接受記者采訪時說,我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三條規定:“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時,應當責令當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違法行為。”國務院《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建設項目投入試生產超過3個月,建設單位未申請環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的,由審批該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或者環境影響登記表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辦理環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手續”。依照這些規定,泰州市環保局在對企業實施處罰時,應當首先下達整改通知書,或下達責令限期辦理環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手續通知書,給企業一個自我改正的機會,只有逾期未辦理的,方可責令停止試生產,否則就程序違法。依照法律規定,程序違法,實體無效。此行政處罰雖經泰州市海陵區法院裁定生效,但只要企業堅持向上申訴,相信最終能糾正過來。
專家看了記者提供的泰州市環保局行政處罰決定書后認為,泰州市環保局適用法律錯誤。該處罰的事實依據是天源公司“至今未辦理環保竣工手續”,即“未申請驗收”,法律依據是國務院《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二十八條。從《條例》條文的先后順序來看,第二十六條處罰的對象是“建設項目配套環保設施未與主體工程同時投入試運行的”,第二十七條處罰的對象是“環保設施未申請驗收的”,第二十八條處罰的對象應該是環保設施“未建成的”和“未通過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顯然,用第二十八條來處罰“未申請驗收”,明顯屬于法律適用錯誤。
這位行政法學專家認為,泰州市環保局由于輕信野徐鎮政府3年內搬遷周圍300米范圍內居民的承諾而批準天源公司新上化工項目,現在又以居民沒有搬遷、企業達不到隔離距離要求、無法進行環保設施竣工驗收為由而責令企業停產,這種政府“有病”而讓企業“吃藥”的舉措,不合情、不合理,更不合法。因為面對強大的地方政府,明顯出于弱勢地位的企業是無法左右政府的行政行為的,更是無法調動行政資源搬遷廠區周圍的住戶。依照《行政許可法》、《行政監察法》、《國家公務員法》規定,行政許可實施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規定給利害關系人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首先追究承辦人、審核人、批準人的行政責任,并且依照國家賠償法的規定給予賠償。天源公司的新上化工項目行政審批機關是泰州市環保局,而不是野徐鎮政府,如果當初審批失誤,自然應由泰州市環保局承擔因失誤導致企業損失的賠償責任;如果當初審批沒有失誤,那么以企業達不到隔離距離要求,無法進行環保設施竣工驗收而責令企業停產的理由就不能成立,企業因此而停產引起的損失仍然應由泰州市環保局承擔。
采訪中欒忠岳多次強調,天源公司曾經四次申請泰州市以及高港區環保局對他的公司的環保環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記者也親眼也看到高港區環保局的一份情況說明,承認天源公司曾于2009年4、5月間要求驗收。那么,天源公司結果卻沒有得到驗收的責任應該由誰承擔呢?
專家說,沒有得到驗收的責任不應該由天源公司承擔。因為,國務院《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明確規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環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申請之日起30日內,完成驗收。”依照《行政許可法》規定,泰州市或高港區環保部門接到企業的申請驗收報告后,應在30日內作出答復,逾期視同默認。
專家說,如果天源公司確實有證據證明曾四次申請泰州市以及高港區環保部門對他的公司的環保環境保護設施進行竣工驗收,高港區環保局有關人員確實出具了承認天源公司曾于2009年4、5月間要求驗收的情況說明,那么,建議天源公司拿起法律武器,向法院狀告環保部門不作為,并且要求環保部門限期驗收。同時,還可以狀告泰州市環保局亂作為,要求取消環保“黑名單”。
專家說,目前小化工的整治進入攻堅階段,環保部門工作壓力很大,但整治不是不問青紅皂白對企業一關了之,應嚴格依照江蘇省政府辦公廳【2010】9號文件對化工企業的整頓予以一定“緩沖期”精神,出臺扶持激勵政策,幫助、引導化工企業退城入園才是明智之舉。(車干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