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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異佛爾酮二異氰酸酯質量檢測

                          非售品
                          CAS:4098-71-9
                          分子式:
                          分子量:

                          異佛爾酮二異氰酸酯質量標準
                          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異佛爾酮二異氰酸酯(以下簡稱 IPDI)的分類與命名、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標志、標簽、使用說明書及包裝、運輸、貯存。
                          本標準適用于己二胺經光氣化法制造的六亞甲基二異氰酸酯。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對于本文件的應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所注日期的版本適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文件。
                          GB 190 危險貨物包裝標志
                          GB/T 6678 化工產品采樣總則
                          GB/T 6680 液體化工產品采樣通則
                          3 要求
                          理化性能應符合表 1 要求。
                          項 目 指 標
                          外觀 透明液體
                          色度(鉑-鈷色號) ≤ 30
                          純度%(A/A) ≥ 99.50
                          異氰酸根(-NCO)的質量分數,% ≥ 37.50
                          水解氯的質量分數,% ≤ 0.0200
                          總氯的質量分數,% ≤ 0.1000
                          4 試驗方法
                          4.1 色度
                          按 WHPU/T011-732 的規定執行。
                          4.2 純度
                          按 WHPU/T011-747 的規定執行。
                          4.3 異氰酸根(-NCO)含量
                          按 WHPU/T011-751 的規定執行。
                          4.4 水解氯含量
                          按 WHPU/T011-749 的規定執行。
                          4.5 總氯含量
                          按 WHPU/T011-752 的規定執行。
                          5 檢驗規則
                          5.1 在同一條生產線,在相同的原料配比和相同的工藝條件下生產的經混合均勻的 IPDI 產品為一批,間歇法生產的每批不大于 20 噸,連續法生產的每批不大于 150 噸。
                          5.2 取樣采用 GB/T 6678 中 6.6.2 和 GB/T 6680 中的規定的方法,生產廠可在生產線上取樣,每批產品取樣量不得少于 0.5kg。仲裁時在包裝桶中取樣。
                          5.3 每批產品必須由生產廠的質量檢驗部門進行檢驗,產品檢驗合格并符合合格證即可出廠。
                          5.4 本標準表 1 中色度、純度、異氰酸根含量、水解氯含量、總氯含量為出廠檢驗項目。
                          5.5 型式檢驗為要求中全部內容,在下列情況之一者進行型式檢驗:
                          a ) 新產品的試制定型鑒定或者產品轉廠生產時;
                          b ) 正常生產后,結構、材料、工藝有較大改變時;
                          c ) 正常生產三個月時;
                          d ) 停產一個月再生產時;
                          e ) 國家質量監督機構提出進行型式檢驗要求時。
                          5.6 使用單位有權按本標準規定,對所收到的產品進行檢驗,如需復驗應在收到產品 3 個月內向生產廠提出。
                          5.7 檢驗結果有某項要求不符合本標準規定時,應重新自該批產品中兩倍的包裝件中取樣對不合格項目進行復驗,仍不合格則判該批產品不合格。
                          5.8 當供需雙方對產品質量發生異議時,由雙方協商解決后由法定質量檢測部門進行仲裁。
                          6 標志、標簽、使用說明書
                          6.1 標志、標簽
                          6.1.1 每批產品應有質量檢驗報告單。每一包裝桶上應有清晰、牢固的標志,標明產品名稱、批號、凈重、生產日期、生產廠名、廠址以及有毒標志等。
                          6.1.2 標志上必須標有有毒有害標志并符合 GB 190 第 1 條中 13 號標志。
                          6.2 使用說明書
                          a ) 用途;
                          b ) 注意事項;
                          c ) 安全規定;
                          d ) 保質期。
                          7 包裝、運輸、貯存
                          7.1 包裝
                          產品用鐵桶充干燥氮氣密封包裝,每桶凈重不大于 250kg,每一包裝桶上應有合格證。
                          7.2 運輸
                          產品在運輸中,應注意防濕和防曬。
                          7.3 貯存
                          產品應貯存在干燥并通風良好的室內,從生產之日起保質期為九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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