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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均苯三甲酸三乙酯質量檢測

                          非售品
                          CAS:4105-92-4
                          分子式:C15H18O6
                          分子量:294.3

                          間苯三甲酸三乙酯
                          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間苯三甲酸三乙酯的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標志、包裝、運輸和貯存。
                          本標準適用于乙酸乙酯、乙醇、乙醇鈉為起始原料而制成的間苯三甲酸三乙酯。
                          化學名稱:間苯三甲酸三乙酯
                          CAS No.:4105-92-4
                          結構式:
                          分子式:C 15 H 18 O 6
                          分子量:294.30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后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于本標準,然而,鼓勵根據本標準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標準。
                          GB 190 危險貨物包裝標志
                          GB/T 6679 固體化工產品采樣通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典2005版
                          3 要求
                          間苯三甲酸三乙酯的質量指標應符合表1要求。
                          外觀 / 白色 結晶
                          含量 % ≥99.0
                          雜質 % ≤0.5
                          干燥失重 % ≤0.5
                          4 試驗方法
                          4.1 外觀
                          目測。
                          4.2 含量的測定
                          含量采用液相色譜(HPLC)法(面積歸一)。
                          a)色譜柱:C18 4.6*150mm 5µ或相當;
                          b)檢測波長:254nm;
                          c)流量:1.5ml/min;
                          d) 柱溫:25℃;
                          e)流動相:甲醇:0.02mol/L 醋酸銨水溶液=1:1;
                          f) 取適量試樣用流動相溶解,進樣 3-5µl。
                          g) 運行時間:15 分鐘。
                          4.3 干燥失重的測定
                          干燥失重的測定按《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典2005版附錄Ⅷ L干燥失重測定法》之規定執行。
                          5 檢驗規則
                          5.1 產品須經質檢部門檢驗合格,并附有合格證。用戶有權檢驗所收至的產品是否符合本標準的要求。
                          5.2 每批產品由各小批經檢驗合格按數量組批,通過混合均勻而成。
                          5.3 抽樣按 GB/T 6679 固體化工產品采樣通則規定采樣。
                          5.4 出廠產品按表 1 項目全部檢驗。
                          5.5 檢驗結果中如有一項指標不符合本標準要求,應重新自兩倍量包裝袋中取樣,重新檢驗,檢驗結仍不符合本標準要求,則整批產品為不合格品。
                          5.6 供需雙方對產品質量發生異議時,由雙方協商解決或由法定質量檢驗機構部門按本標準進行仲裁。當需方對產品質量另有特殊要求時,由雙方按合同解決。
                          6 標志、包裝、運輸、貯存
                          6.1 標志
                          6.1.1 外包裝上應有產品名稱、廠名、廠址、凈重、生產日期和生產批號、危險品標志、產品標準編
                          號。
                          6.1.2 危險品標志應符合 GB 190 危險貨物包裝標志要求。
                          6.2 包裝
                          6.2.1 用內雙層聚乙烯白色包裝袋,外紙板桶,每桶 25kg 或根據用戶要求包裝。
                          6.3 運輸
                          產品在運輸、裝卸過程中應輕裝、輕卸,防止受潮、雨淋及陽光暴曬,其包裝儲運圖示標示應符合
                          GB 190的規定。
                          6.4 貯存
                          產品應貯存于通風、干燥、陰涼的倉庫內,在上述貯存條件下,自生產之日起有效期為24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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