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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氯茚酮質量檢測

                          規格:99%
                          包裝:25kg/桶
                          最小購量:1
                          CAS:42348-86-7
                          分子式:C9H7ClO
                          分子量:166.61

                          5-氯-1-茚酮

                          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 5-氯-1-茚酮產品的技術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標志,包裝,運輸,貯存。
                          化學名: 5-氯-2,3-二氫-1-茚酮
                          英文名:5-chloro-1-indanone
                          分子式:C9H7OCl
                          分子量: 166.61
                          CAS 號: 42348-86-7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對于本文件的應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注日期的版本適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應于本文件
                          JJF 1070 《定量包裝商品凈含量計量檢驗規則》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2005]第75號令《定量包裝商品計量監督管理辦法》

                          3 技術要求
                          3.1 產品應符合本標準要求,并按規定程序批準的技術文件生產。
                          3.2 理化指標應符合下表要求:
                          3.3 包裝質量負偏差應符合《定量包裝商品的計量監督規定》有關規定。

                          4 試驗方法
                          4.1.外觀
                          目測法:白色或類白色粉末。
                          項 目    指 標
                          外 觀 白色或類白色粉末
                          鑒別
                          樣品的保留時間應與含量測試系統適用性對照品
                          譜圖的保留時間一致(HLPC)
                          含量(HLPC),% ≥ 98.5
                          干燥失重,%    ≤0.5
                          4.2.鑒別:樣品的保留時間應與含量測試系統適用性時對照品譜圖的保留時間一致(HLPC)
                          4.3.含量測定
                          照高效液相色譜法(中國藥典 2010 年版二部附錄 V D)測定
                          4.3.1 色譜條件
                          儀器:高效液相色譜儀
                          色譜柱:SinoChrom ODS-BP 5μm 4.6mm×200mm
                          檢測器:紫外檢測器
                          檢測波長:254nm
                          流速:1.0ml/min
                          進樣量:20μL
                          柱溫:室溫
                          4.3.2.試劑
                          甲醇 色譜純
                          水 雙蒸水(用 0.45μm 過濾膜過濾后使用)
                          4.3.3. 流動相的配制
                          甲醇與水以 77:23 比例混合均勻,超聲后待用。
                          4.3.4.對照品溶液的制備
                          精密稱取 5-氯-1-茚酮對照品 12.50mg 左右于 100ml 容量瓶中,用流動相溶解并稀釋至 100ml。
                          4.3.5 樣品溶液的制備
                          精密稱取樣品 12.50mg 左右于 100ml 容量瓶中,用流動相溶解并稀釋至 100ml。
                          4.3.6.操作方法
                          4.3.6.1.系統適應性實驗
                          吸取對照品溶液注入到平衡好的液相色譜儀中,記錄色譜圖。5-氯-1-茚酮主峰與相鄰雜質峰的分離度應不小于 2.0。
                          4.3.6.1.測定法
                          吸取樣品溶液注入到平衡好的液相色譜儀中。另取對照品溶液同時測定,按面積外標法計算樣品含量。
                          4.4.干燥失重測定
                          4.4.1.儀器設備
                          真空干燥箱
                          萬分之一天平
                          4.4.2.操作方法
                          精密稱取 5.0g(計 m 精確至 0.0002g)樣品到干燥至恒重的扁形稱量瓶中,記錄樣品及稱量瓶的總質量(計 m1),放入真空干燥箱中(真空度不低于-0.03Mpa,溫度 40℃)干燥 4 小時,冷卻稱重(計 m2)。再干燥 30 分鐘,冷卻稱重。如果兩次稱重小于 0.002g,則記錄第三次干燥后的質量,如果兩次稱重大于 0.002 g 則再干燥 30 分鐘,直到兩次稱重小于 0.002g。
                          4.4.3.計算
                                         (m1-m2)
                          干燥失重%=----------------×100%
                                             m
                          4.4.4.精密度
                          每次測定以兩次平行測定算術平均值為測定結果,兩次平行測定之差不得大于 0.1%。

                          5 檢驗規則
                          5.1 產品出廠須經公司質量檢驗部門按本標準進行檢驗,經檢驗合格后并附有合格證方可出廠。
                          5.2 抽樣:產品批號以產品代碼加產品生產年月及批次為批次號。每批取樣數量按總件數 n≤3 時,每件抽取;3<n≤300 時,選取抽樣單元數為 + 1,隨機取樣;n>300 時,選取抽樣單元數為/2 + 1 件,隨機取樣。如遇有小數時, 則進為整數。所采樣品量應至少滿足三次重復檢驗和留樣觀察的需要。
                          5.3 如果檢驗結果中某項指標不符合本標準要求時,應重新加倍取樣,進行復驗,復驗的結果如有一項指標不符合本標準要求時,則整批產品為不合格。
                          5.4 當產品出廠一個月內供需雙方對本產品的質量發生異議時,應由質量監督部門按本標準進行仲裁。

                          6 標志、包裝、運輸、貯存、復驗期
                          6.1 標志:產品包裝容器上應標有產品名稱、標準代號、商標、批號、重量、廠名、廠址、服務電話。
                          6.2 包裝:凈重 25kg/桶,外包裝為紙板桶,內包裝為雙層無色透明 PE 袋,或按客戶要求包裝。
                          6.3 運輸:運輸過程中應防止粗暴裝卸及尖銳器具接觸,避免日曬或雨淋。
                          6.4 貯存:避光密封在通風干燥處貯存。
                          6.5 復驗期:在規定的運輸貯存條件下,復驗期為 6 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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