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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哌啶甲酸質量檢測

                          規格:99%
                          包裝:25kg/桶
                          最小購量:1
                          CAS:498-94-2
                          分子式:C6H11NO2
                          分子量:129.1584

                          4-哌啶甲酸

                          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 4-哌啶甲酸的指標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及標志、包裝、運輸、貯存。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對于本文件的應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注日期的版本適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標準。
                           GB/T 6682 分析實驗室用水規格和試驗方法
                          《中國藥典》2015 版 第四部通則 0512 高效液相色譜法
                          《中國藥典》2015 版 第四部通則 0702 非水溶液滴定法
                          《中國藥典》2015 版第四部通則 0831 干燥失重測定法

                          3 名稱、分子式
                          名稱: 4-哌啶甲酸 Isonipecotic acid
                          分子式:C6H11NO2
                          相對分子質量:129.16

                          4 要求
                          4.1 外觀要求
                          本品為無色至淺黃色液體
                          4.2 理化要求
                          應符合表 1 的規定。
                           表 1 理化要求
                          項 目 指 標
                          外觀 無色至淺黃色液體

                          5 試驗方法
                          本標準所用試劑和水除另有注明外,均使用分析純試劑和 GB/T 6682 中規定的水。
                          5.1 外觀
                          取樣品適量置于比色管中,在自然光線下,用肉眼觀察樣品的外觀。
                          5.2 原料殘留
                           《中國藥典》2015 版 第四部通則 0512 高效液相色譜法。
                          5.3 固含
                          依據《中國藥典》2015 版第四部通則 0831 干燥失重測定法進行測定。

                          6.檢驗規則
                          6.1 組批
                          一定生產周期內經過一系列加工過程所制得的質量均一的一組產品為一批。
                          6.2 抽樣和留樣
                          6.2.1 抽樣
                           在包裝物的不同部位(上部,中部,下部不得少于三個取樣點)取樣,將所取樣品混合后,放在相應材質的容器內,封口,貼好分樣標簽、留樣標簽。
                          6.2.2 留樣
                           將所留樣品混勻后密閉保存于包裝袋中,粘貼標簽,并注明生產廠名、產品名稱、批號、數量、取樣日期。
                          6.3 出廠檢驗
                          6.3.1 產品應經生產廠的質量檢驗部門按本標準規定對其生產的產品進行逐批檢驗,合格的產品應附有生產廠質量檢驗部門簽發的質量合格證明,方可出廠。
                          6.3.2 出廠檢驗項目為外觀、含量、干燥失重、甲苯殘留。
                          6.5 判定規則
                          6.5.1 經檢驗,全部檢驗項目符合本標準規定的技術指標,則判定該批產品為合格品;若有一項指標不符合要求時,則判定該批產品為不合格品。
                          原料殘留(4-吡啶甲酸) ≤0.5%
                          固含 ≥45%

                          7.標志、包裝、運輸、貯存
                          7.1 標志
                          系統及組成材料應有產品標志,產品標志應包括下列內容:
                          a)產品名稱;
                          b)生產企業名稱、地址;
                          c)產品批號;
                          d)生產日期、復驗期;
                          e)毛重、凈重
                          7.2 包裝
                          本品包裝為聚乙烯塑料桶或合同中規定的符合貯存、運輸要求的其他形式的包裝),經檢驗合格后方可使用。桶口嚴格密封,以防產品吸潮和漏出。
                          7.3 運輸
                          在運輸過程中應防止撞擊,禁止與有毒、有害、有腐蝕性和含有異味的物品混裝、混運,應避免受潮、受壓、暴曬。
                          7.4 貯存
                          本品應儲存在密閉的容器、陰涼干燥、通風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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