氨基磺酸
1 范圍
本標準規定氨基磺酸的技術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標志、包裝、運輸和貯存。
本標準適用于以氨基磺酸為主要成份和其它輔料復配制造的系列水環境改良劑。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對于本文件的應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所注日期的版本適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文件。
GB/T 191 包裝儲運圖示標志
GB/T 5750 生活飲用水標準檢驗法
GB/T 7466 水質 總鉻的測定
GB/T 7468 水質 總汞的測定 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 7470 水質 鉛的測定 雙硫脘分光光度法
GB/T 7471 水質 鎘的測定 雙硫脘分光光度法
GB/T 7475 水質 銅 鋅 鉛 鉻的測定 原子分光光度法
GB/T 7485 水質 總砷的測定 二乙基三硫代氨甲酸銀分光光度法
JJF 1070 定量包裝商品凈含量計量檢驗規則
NY/T 798 復合微生物肥料
國家質量技術監督檢驗檢疫局 2005 令第 75 號《定量包裝商品計量監督管理辦法》
3 技術要求
3.1 感觀要求
感官要求應符合表 1 的規定。
表1
項目 指標
外觀 呈色顆粒狀粉末
色澤 呈白色
氣味 無味
雜質 無機械雜質存在
3.2 技術指標
技術指標應符合表 2 的規定。
表2
項目 指標
水分(游離水)含量/(%) ≤ 0
氨基磺酸 ≥ 15
水不溶物/(%) ≤ 0.5
pH 值 7.0~9.0
3.3 理化要求
理化要求應符合表 3 的規定。
表3
項目 要求
汞及其化合物(以 Hg 計) ml/L ≤ 0.05
鉻及其化合物(以 Cr 計) ml/L ≤ 0.05
鉛及其化合物(以 Pb 計) ml/L ≤ 0.05
鎘及其化合物(以 Cd 計) ml/L ≤ 0.05
砷及其化合物(以 As 計) ml/L ≤ 0.05
銅及其化合物(以 Cu 計) ml/L ≤ 0.05
3.4 有毒有害物質限量
應符合國這有關標準的規定。
3.5 規格
500g/袋、1000g/袋、5000g/袋等包裝規格可根據市場需求及合同的規定調整。
3.6 凈含量
應符合國家質量技術監督檢驗檢疫局 2005 令第 75 號《定量包裝商品計量監督管理辦法》的規定。
4 試驗方法
4.1 感觀要求
用目測、鼻嗅的方法進行檢驗。
4.2 技術指標
按 NY/T 798 規定的方法測定。
4.3 汞及化合物
按 GB/T 7468 規定的方法測定。
4.4 鉻及化合物
按 GB/T 7466 規定的方法測定。
4.5 鉛及化合物
按 GB/T 7470 規定的方法測定。
4.6 鎘及化合物
按 GB/T 7471 規定的方法測定。
4.7 銅及化合物
按 GB/T 7475 規定的方法測定。
4.8 凈含量
按 JJF 1070 定量包裝商品凈含量計量檢驗規則。
5 檢驗規則
5.1 檢驗分類
分為出廠檢驗和型式檢驗。
5.2 組批
以一次投料生產的產品為一批。
5.3 取樣
按隨機抽樣方法抽樣,抽樣比例不少于 1%,抽樣數量不少于 5 袋,每袋抽樣 100g 混勻后分四份,每份為 300g~500g。抽樣采用無菌容器,抽樣樣品上應注明:樣品名稱、抽樣時間、地點、批號(生產日期)、數量、抽樣人。
5.4 出廠檢驗
產品經檢驗合格并附質量檢驗合格證方可出廠;檢驗項目為:感官要求、pH 值、凈含量。
5.5 型式檢驗
為本標準第三章規定的全部項目。在下列情況下進行型式檢驗:
a) 工藝、設備有較大改變可能影響產品質量時;
b) 正常生產每年檢驗一次;
c) 停產 90 天以上恢復生產時;
d) 質量監督部門檢查時。
5.6 判定規則
產品符合標準規定為合格,合格產品附有產品合格證方可出廠銷售。當檢驗結果出現不合格項時,允許對不合格項加倍抽樣檢驗,如仍不合格,則判定該批產品為不合格。
6 標志、包裝、運輸、貯存、保質期
6.1 標志
產品標志應有以下內容:產品名稱、凈含量、產品標準代號、生產日期、保質期、廠名、廠址、使用說明。
6.2 包裝
氨基磺酸采用無毒塑料袋包裝,每袋 500g±5g、1000g±5g,且符合國家相關標準要求規定。包裝封口應嚴密無泄漏,也可按客戶要求包裝,包裝上文字圖示符號應符合 GB/T 191 的規定。
6.3 運輸
符合安全、保質、保量的要求,在運輸中應輕裝、輕放、不得倒置,防止包裝破損泄漏和污染,避免暴曬和雨淋。
6.4 貯存
產品應貯存在陰涼、干燥、通風透光、無鼠害、無污染的庫房中,儲存溫度 5℃~35℃。
6.5 保質期
符合以上貯存條件,產品保質期為 24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