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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黃體酮質量檢測

                          非售品
                          CAS:57-83-0
                          分子式:C21H30O2
                          分子量:

                          黃體酮質量標準
                          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黃體酮的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標志、標簽、包裝、運輸和貯藏。
                          本標準適用于以 4-AD 為原料,經過羥氰化、脫水、縮酮保護、氫化、加成水解、精制等步驟合成黃體酮。
                          化學名:稱孕甾-4-烯-3,20-二酮
                          分子式:C21H30O2
                          式量:314.47
                          結構式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對于本文件的應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注日期的版本適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文件。
                          GB/T 6678 化工產品采樣通則
                          中國藥典 2010 版
                          3 要求
                          本產品技術要求應符合表 1 規定
                          表 1 理化指標
                          項目             質量指標
                          性狀       白色或類白色結晶性粉末
                          含量(HPLC) 97.0%~103.0%
                          熔點          128℃~132℃
                          比旋度  +186°~+194°(1%乙醇溶液)
                          干燥失重  ≤0.5%
                          有關物質
                          單一雜質         ≤0.5%
                          總雜質           ≤0.8%
                          4 試驗方法
                          4.1 性狀
                          在自然光下目視,應符合規定。
                          4.2 熔點
                          4.2.1 所用儀器及試劑
                          分度值為 0.5℃分浸型已校正的溫度計(80℃~180℃);硅油;熔點裝置。
                          4.2.2 操作方法
                          取供試品適量,研成細粉,按干燥失重項下條件進行干燥。分取供試品適量,置毛細管中,將毛細管自上口放入垂直放在桌面上的玻璃管中使自由落下,反復數次,使粉末緊密集結在毛細管的熔封端。裝入供試品的高度為 3mm。另將溫度計放入盛裝硅油的燒杯中,使溫度計汞球部的底端與容器的底部距離 2.5cm 以上;加入傳溫液以使傳溫液受熱后的液面適在溫度計的分浸線處。將傳溫液加熱,俟溫度上升至約 118℃時,將裝有供試品的毛細管浸入傳溫液,貼附在溫度計上,位置須使毛細管的內容物部分適在溫度計汞球中部;繼續加熱,調節升溫速率為每分鐘上升(1.0~1.5℃),加熱時須不斷攪拌使傳溫液溫度保持均勻,記錄供試品在初熔至全熔時的溫度,重復測定 3 次,取其平均值,即得。
                          4.3 比旋度
                          4.3.1 所用試劑及器具:乙醇 R;50ml 容量瓶;旋光儀。
                          4.3.2 操作方法
                          取本品,精密稱定,加乙醇溶解并定量稀釋至 10mg/ml,25℃時,依法測定。
                          4.4 干燥失重
                          4.4.1  所用儀器:恒溫干燥箱;分析天平;具塞稱量瓶。
                          4.4.2 操作方法
                          稱取樣品約 1.0g,混合均勻(如為較大的結晶,應先迅速搗碎使成 2mm 以下的小粒),置于供試品同樣條件下干燥至恒重的扁形稱量瓶中,精密稱定,在 105℃烘箱中干燥 4h,從減失的重量和取樣量計算供試品的干燥失重。供試品干燥時,應平鋪在扁形稱量瓶中,厚度不可超過 5mm。放入烘箱進行干燥時,應將瓶蓋取下,置稱量瓶旁,或將瓶蓋半開進行干燥;取出時,須將稱量瓶蓋好。取出后置干燥器中放冷至室溫,然后稱定重量。
                          4.5 有關物質
                          4.5.1 色譜條件
                          流動相:甲醇:乙腈:水=27:32:41
                          溶 劑:甲醇
                          色譜柱:C8 4.6×250mm (5μm)
                          檢測波長:241nm
                          流 速:1.8ml/min(可適當調節)
                          進樣量:10μl
                          4.5.2 溶液配制
                          相關物質測試液:精密稱取 25mg 樣品至 25ml 容量瓶中,用甲醇溶解并稀釋至刻度。1%自身對照液:精密量取 1ml 相關物質測試液,用甲醇稀釋至 100ml。
                          4.5.3 操作方法
                          取 10μl 溶劑甲醇進樣,基線必須平穩,無干擾峰出現;
                          取 10μl 1%自身對照液注入液相色譜儀,調整儀器靈敏度,使主成分峰高度達記錄儀的滿量程的30%;再取 10μl 相關物質測試液進樣。記錄色譜圖至主成分峰保留時間的 2 倍。相關物質測試液色譜圖中如有雜質峰,單個雜質峰面積不得大于 1%自身對照液主峰面積的 0.5 倍(0.5%),各雜質峰面積總和不得大于 1%自身對照液主峰面積(1.0%)。相關物質測試液色譜圖中任何小于 1%自身對照液主峰面積 0.05 倍的峰可忽略不計。按外標法計算供試樣品的雜質量。
                          4.6 含量
                          4.6.1 色譜條件
                          同相關物質。
                          4.6.2 溶液配制
                          含量測試液:移取 2ml 相關物質測試液至 10ml 容量瓶中,用甲醇溶解并稀釋至刻度。標準品溶液:取黃體酮標準品 10mg,至 50ml 容量瓶中,用甲醇溶解并稀釋至刻度。
                          4.6.3 操作方法
                          取 10μl 溶劑甲醇進樣,基線必須平穩,無干擾峰出現;分別取 10μl 含量測試液和標準品溶液進樣;記錄色譜圖至主成分峰保留時間的 2 倍,按外標法計算供試樣品的含量。
                          5 檢驗規則
                          5.1 每批產品由本公司化驗室進行檢驗,符合本標準的要求并附合格證書后方可出廠。
                          5.2 同一工藝生產的混配的,包裝完好的產品為同一批號。
                          5.3 按 GB/T6678 規定進行取樣。
                          5.4 若檢驗結果中有一項指標不符合本標準的要求時,應重新擴大樣本量至原樣本量的兩倍取樣進行復檢,重新檢驗結果中若仍有一項指標不符合本標準的要求,則整批產品為不合格。
                          5.5 用戶有權按照本標準規定,檢驗所收到的產品是否符合本標準的要求。
                          5.6 當供需雙方對產品質量發生爭議時,可由雙方協商解決,或由法定質量監督檢驗機構進行仲裁。
                          6 標志、標簽、包裝、運輸和貯藏
                          6.1 產品包裝上應有標志標簽,內容包括:生產單位、地址、產品名稱、凈質量、執行標準、批號和有效期。
                          6.2 產品內包裝用雙層聚乙烯薄膜袋,扎實袋口,再置于紙板桶內,鉛封桶口。
                          6.3 產品在運輸中應避免強烈碰撞,防止受熱、受潮,不得與有害物質混裝。
                          6.4 產品應貯存于清潔、陰涼、干燥的塑料桶中并注明產品名稱、批號、凈質量及生產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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