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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胞苷質量檢測

                          規格:99%
                          包裝:25kg/桶
                          最小購量:1
                          CAS:65-46-3
                          分子式:C9H13N3O5
                          分子量:243.22

                          胞苷

                          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胞苷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以及標志、包裝、運輸和貯存。
                          本標準適用于化學合成法生產的胞苷。本產品的用途是作為核苷酸類的中間體,是合成阿糖胞苷、環胞苷、CDP、胞二磷膽堿的中間體。
                          分子式:C9H13N3O5
                          相對分子量:243.23(按2013年國際相對原子質量)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對于本文件的應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注日期的版本適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文件。
                          GB/T 191 包裝儲運圖示標志
                          GB/T 601 化學試劑 標準滴定溶液的制備
                          GB/T 603 化學試劑 試驗方法中所用制劑及制品的制備
                          GB/T 6388 運輸包裝收發貨標志
                          GB/T 6682 分析實驗室用水規格和試驗方法
                          GB/T 6678 化工產品采樣總則
                          GB/T 6679 固體化工產品采樣通則
                          JJF1070 定量包裝商品凈含量計量檢驗規則
                          《中國華人民共和國藥典》二部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令〔2005〕第 75 號 定量包裝商品計量監督管理辦法

                          3 要求
                          3.1 質量指標見表 1。
                          表1 質量指標
                          項 目         指 標
                          性狀 白色或類白色結晶狀粉末
                          干燥失重,% ≤ 0.5
                          熾灼殘渣,% ≤ 0.1
                          熔點,℃ 210~220
                          含量(HPLC),% ≥ 99.0
                          UV 含量 ,% ≥ 98.0
                          重金屬(以 Pb 計) ,mg/kg ≤ 10
                          鑒別 A250/A260=0.41~0.49 ;A280/A260=2.05~2.15
                          3.2 凈含量
                          應符合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令〔2005〕第75號 《定量包裝商品計量監督管理辦法》。

                          4 試驗方法
                          分析中除另有說明外,均使用分析純試劑,所使用的水應符合GB/T 6682中三級規定。
                          在未注明其他規定時,所用標準溶液按GB/T 601規定制備,所用制劑和制品按GB/T 603規定制備。
                          4.1 性狀
                          目測、鼻嗅。
                          4.2 干燥失重
                          稱取供試品約1.0g,置與供試品相同條件下干燥至恒重的扁形稱量瓶中,精密稱定,除另有規定外,
                          在105℃干燥至恒重。按《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典》2015版第四部通則0800限量檢查法,0831干燥失重測
                          定法。
                          4.3 熾灼殘渣
                          稱取供試品約1.0g,置與供試品相同條件下灼燒至恒重的坩堝中,精密稱定,緩緩熾灼至完全炭化,放冷;除另有規定外,加硫酸0. 5 ~lml使濕潤,低溫加熱至硫酸蒸氣除盡后,在700℃~800℃干燥至恒重。按《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典》2015版第四部通則0800限量檢查法,0841熾灼殘渣檢查法。
                          4.4 熔點
                          按《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典》2015 版第四部通則 0600 物理常數測定法,0612 熔點測定法第一
                          法測定。
                          4.5 含量
                          高效液相色譜法
                          4.5.1 儀器
                          高效液相色譜儀(配紫外檢測器和柱恒溫系統);
                          色譜柱:用十八烷基硅烷鍵合硅膠為填充劑;
                          微量進樣器:250μ L;
                          分析天平:感量0.01mg。
                          4.5.2 試劑和溶劑
                          磷酸氫二鈉試劑,分析純;
                          磷酸二氫鈉試劑,分析純;
                          乙腈(HPLC級);
                          磷酸鹽緩沖液:稱取1.884g磷酸氫二鈉和0.726g磷酸二氫鈉加入1000ml蒸餾水溶解。
                          4.5.3 高效液相色譜操作條件
                          流動相:磷酸鹽緩沖液:乙腈=97+3。經濾膜過濾,并進行脫氣;
                          流量:1.0 ml/min;
                          柱溫:35 ℃;
                          檢測波長:260 nm;
                          進樣體積:20μ l;
                          保留時間:胞苷約4.8min。
                          上述操作參數是典型的,可根據不同儀器特點,對給定操作參數作適當調整,以期獲得最佳效果。
                          4.5.4 測定步驟
                          4.5.4.1 試樣溶液的配制
                          取本品適量,加水制成每1ml中含0.2mg樣品的溶液,吸取20μ l供試液注入高效液相色譜儀,用十八烷基硅烷鍵合硅膠為填充劑;檢測波長260nm,流速為1.0ml/min。
                          4.5.4.2 計算
                          按面積歸一法計算。
                          4.5.5 色譜圖
                          圖1 典型的胞苷試樣高效液相色譜圖
                          4.6 UV 含量
                          4.6.1 儀器
                          紫外/可見分光光度計、精密分析天平(感量0.00001g)。
                          4.6.2試劑和溶劑
                          0.01mol/l鹽酸溶液。
                          4.6.3分析步驟
                          稱取本品0.05 g置于100 ml容量瓶中,用蒸餾水溶解并稀釋定容至刻度。搖勻后用移液管吸取2 ml置于100 ml容量瓶中,用0.01 mol/l鹽酸溶液稀釋定容至刻度,使之成為每1ml含0.01 mg胞苷的溶液,用紫外分光光度計,并以稀釋液為空白,在280 nm處測定吸光度。
                          4.6.4 計算
                                                     A×243.23×5000×10^-3
                          紫外含量(UV)%=----------------------------------×100% …………………………(1)
                                                             13000×m
                          式(1)式中:
                          A-280nm的吸光度;
                           243.23-產品的摩爾質量,單位為克每摩爾(g/mol);
                          5000-試樣溶液的稀釋倍數;
                          13000-產品在波長280nm下的摩爾吸光度系數;
                          m-樣品質量。
                          4.7 重金屬`
                          取本品1.0g,加水23ml溶解后,加醋酸鹽緩沖液(pH3.5)2ml,依《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典》2015版第四部通則0800限量檢查法,0821重金屬檢查法第一法檢查,含重金屬不得過百萬分之十。
                          4.8 鑒別
                          4.8.1 試驗儀器
                          紫外分光光度計。
                          4.8.2 試劑
                          0.01mol/l 鹽酸溶液。
                          4.8.3 試驗步驟
                          稱取樣品0.05g,用水溶解并稀釋定容至50ml,搖勻后用移液管吸取溶液1ml,用0.01mol/l鹽酸溶液稀釋定容至100ml,搖勻,以稀釋液為空白,分別在250nm、260nm、280nm處測定其吸收值A250、A260、A280。
                          比值計算式 (2):
                           B1=A250/A260 …………………………(2)
                          式(2)中:B1—A250/A260 的比值;
                          A250—樣品在 250nm 處測定的吸收值;
                          A260—樣品在 260nm 處測定的吸收值。
                          比值計算式 (3):
                          B2=A280/A260 …………………………(3)
                          式(3)中:B2—A280/A260 的比值;
                          A280—樣品在 280nm 處測定的吸收值;
                          A260—樣品在 260nm 處測定的吸收值。

                          5 檢驗規則
                          5.1產品須經公司質檢部門按本標準檢驗合格后,并附有合格證方可出廠。
                          5.2生產過程中,以每次投料為一批;交貨過程中,以一次交貨數量為一批。
                          5.3按照GB/T 6678和GB/T 6679的規定采樣。
                          5.4檢驗項目為本標準要求的全部內容。
                          5.5檢驗結果中,如有一項指標不合格,允許在同批號中自兩倍量抽樣單元中抽樣,對不合格項目進行復檢,若復檢仍不合格,則判該批產品不合格。

                          6 標志、包裝、運輸、貯存、保質期
                          6.1 標志
                          產品標志除應符合 GB/T 191 和 GB/T 6388 的規定要求外,還應包括以下內容:
                          a)產品名稱及型號;
                          b)生產日期或批號;
                          c)凈含量;
                          d)產品標準號;
                          e)生產廠名;
                          f)生產廠址。
                          6.2 包裝
                          產品內包裝為聚乙烯薄膜,外包裝用紙板桶包裝。每件包裝應有產品合格證。
                          6.3 運輸
                          產品運輸過程中,應注意防潮、防曬,不得與有毒、有害物質同運。
                          6.4 貯存
                          產品應存放在干燥避光的倉庫內,單獨密閉保存。
                          6.5 保持期
                          在符合以上貯存條件下,產品自生產之日起有效期為 18 個月。超過有效期產品,經檢驗符合標準的仍可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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