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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胞嘧啶質量檢測

                          規格:99%
                          包裝:25kg/桶
                          最小購量:1
                          CAS:71-30-7
                          分子式:C4H5N3O
                          分子量:111.1

                          胞嘧啶

                          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胞嘧啶的技術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和標志、包裝、運輸、貯存等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由化學合成制備的胞嘧啶。
                          化學名稱:胞嘧啶(Cytosine)或 4-氨基-2-羰基嘧啶(4-Amino-2-hydroxypyrimidine)
                          分子式:C4H5N3O
                          相對分子量:111.10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后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于本標準,然而,鼓勵根據本標準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標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典 2015 年版四部通則 0831 干燥失重測定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典 2015 年版四部通則 0841 熾灼殘渣檢查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典 2015 年版四部通則 0821 重金屬檢查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典 2015 年版四部通則 0401 紫外-可見分光光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典 2015 年版四部通則 0512 高效液相色譜法
                          GB/T 6678-2003 化工產品采樣總則
                          GB/T 6679-2003 固體化工產品采樣通則
                          GMP 2010 藥品生產質量管理規范

                          3 技術要求
                          3.1 顏色與外觀
                          白色或類白色結晶性粉末。
                          3.2 理化性能
                          胞嘧啶的理化性能應符合表 1 的規定。
                          表 1 胞嘧啶的理化性能規定
                          項 目 指 標
                          顏色與外觀 白色或類白色結晶性粉末
                          干燥失重 ≤0.5%
                          熾灼殘渣 ≤0.1%
                          重金屬(以 Pb 計) ≤0.001%
                          含量 UV 法 98.0%~102.0%
                          純度 HPLC 法 ≥99.0%

                          4 檢驗方法
                          本標準所用試劑和水在沒有指明其它要求時,均使用分析純試劑和純化水。
                          4.1 顏色與外觀
                          在自然光線下用肉眼觀察,為白色或類白色結晶性粉末。
                          4.2 干燥失重
                          4.2.1 儀器和設備
                          電熱恒溫干燥箱、稱量瓶 Φ25mm、電子分析天平(感量 0.1mg)
                          4.2.2 操作步驟
                          在已恒重的稱量瓶中,稱入約 1g 試樣(精確至 0.0001g),搖動使試樣平鋪在稱量瓶內,置于烘箱中 105℃2hr 后取出,置于干燥器中放置,冷至室溫再稱量。(稱量瓶放入烘箱干燥時,應將瓶蓋取下或將蓋半開,取出時應將瓶蓋蓋好。)
                          4.2.3 結果按(1)式計算
                           干燥失重%=(m1—m2)/m×100% -------------------------(1)
                           式中:
                          m--------------樣品質量
                          m1-------------干燥前樣品和稱量瓶的質量 g
                          m2-------------干燥后樣品和稱量瓶的質量 g
                          4.2.4 允許偏差
                          平行測定三次結果的偏差值應小于 0.05%(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典 2015 年版四部通則 0831) 。
                          4.3 熾灼殘渣
                          4.3.1 儀器和設備
                          可調電爐、馬弗爐、瓷坩堝、電子分析天平(感量 0.1mg)
                          4.3.2 試劑和溶液
                          硫酸(AR 級)
                          4.3.3 操作步驟
                          取供試品 1.0g(精確至 0.0001g),置已熾灼至恒重的坩堝中,精密稱定,緩緩熾灼至完全炭化,放冷至室溫,除另有規定外,加硫酸 0.5~1ml 使潤濕,低溫加熱至硫酸蒸氣除盡后,在 600℃熾灼使完全灰化,移置干燥器內,放冷至室溫,精密稱定后,再在 600℃熾灼至恒重量,即得 (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典 2015 年版四部通則 0841)。
                          4.4 重金屬
                          4.4.1 儀器和設備
                          恒溫水浴鍋、馬弗爐、瓷坩堝、納氏比色管。
                          4.4.2 試劑和溶液
                          硫酸(AR)、硝酸(AR)、鹽酸(AR)
                          氨溶液:濃氨溶液 400ml,用水稀釋至 1000ml
                          醋酸鹽緩沖液(pH3.5):取醋酸銨 25g,加水 25ml 溶解后,加 7mol/L 鹽酸溶液 38 ml,用 2mol/L 的鹽酸溶液或 5mol/L 的氨溶液準確調節 PH 值至 3.5,用水稀釋至 100ml,即得。標準鉛溶液:稱取硝酸鉛 0.1599g,置于 1000ml 容量瓶中,加硝酸 5ml 與水 50ml 溶解后,用水稀釋至刻度并搖勻,作為貯備液。臨用前精密量取貯備液 10ml,置于 100ml 量瓶中,加水稀釋至刻度,搖勻即可(每 1ml 相當于 10μg 的 Pb,配置與貯存用的玻璃容器均不得含鉛)。
                          硫代乙酰胺試液: 取硫代乙酰胺 4g,加水溶解并稀釋成 100ml,置冰箱中保存,臨用前取混合液(由 1mol/L NaOH 溶液 15ml,水 5.0ml 及甘油 20ml 組成)5.0ml,加上述硫代乙酰胺溶液 1.0ml,置水浴上加熱 20 秒后冷卻,立即使用。酚酞指示液:酚酞 1g 溶于 100ml 乙醇即得。
                          4.4.3 操作步驟
                          取熾灼殘渣項下遺留的殘渣,加硝酸 0.5ml,蒸干,至氧化氮蒸氣除盡后,放冷,加鹽酸2ml,置水浴上蒸干后加水 15ml,滴加氨試液至對酚酞指示液顯中性,再加醋酸鹽緩沖液(pH3.5)2ml,微熱溶解后,移置納氏比色管中,加水稀釋成 25ml。
                          另取與樣品測定等量的硝酸、鹽酸試劑,依次置瓷皿中蒸干,加水 15ml,滴加氨試液至對酚酞指示液顯中性,再加醋酸鹽緩沖液(pH3.5)2ml,微熱溶解后,移置納氏比色管中,加標準鉛溶液 1ml 再用水稀釋成 25ml。
                          取新配制好的硫代乙酰胺溶液,趁熱分別加入各納氏比色管中 2ml,搖勻,放置 2 分鐘后,同置白紙上,自上向下透視,樣品管中顯出的顏色與加標準鉛管比較,不得更深。(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典 2015 年版四部通則 0821)。
                          4.5 含量(UV 法)
                          4.5.1 儀器和設備
                          UV-1800 型紫外可見分光光度計
                          4.5.2 試劑和溶液
                          0.1mol/L 的鹽酸溶液
                          4.5.3 測定
                          準確稱取已在 105℃干燥 4hr 的樣品 0.1g(精確至 0.0001g),用 0.1mol/L 鹽酸溶液溶解,并稀釋至 100ml,用移液管吸取 2ml,再用 0.1mol/L 鹽酸溶液定容至 200ml。用 0.1mol/L 鹽酸溶液作參比,在紫外分光光度計上測定 275±1nm 波長處的吸收值 A,取其算術平均值為測定結果。
                          4.5.4 結果按(2)式計算:
                          含量%=A275×F×M/(ε275×m)×100%--------------------(2)
                          式中: A275-----------樣品在 275nm 處的吸光度值(實測值)
                           M-------------分子量(110.10)
                           ε275------------摩爾吸收系數(10.4×103)
                           m-------------樣品稱量值(g)
                          4.6 純度(HPLC 法)
                          4.6.1 儀器
                          高效液相色譜儀:SHIMADZU(島津) LC-16(或其它型號)
                          色譜柱:月旭 TopsilTM
                          -C18 150mm×4.6mm (或同類型)
                          超聲波儀:AS3120A 天津產(或其它型號)
                          4.6.2 試劑
                          甲醇(色譜級)
                          流動相: 甲醇:水=3:97
                          4.6.3 操作步驟
                          4.6.3.1 樣品配備
                          按照 GMP 管理之規定取樣,準確稱取樣品約 0.02g 于 100ml 容量瓶中,并用流動相溶解并稀釋定容,0.45μm 濾膜過濾。
                          4.6.3.2 檢驗
                          按照常規操作方法啟動 HPLC 儀器,流速調至 1.0ml/min,紫外檢測波長選 254nm。待儀器穩定后(基線穩定在 0mv 處 30min 以上),取樣品 20μl 進樣,以主峰理論塔板數計不低于2000,結果計算采用面積歸一法。
                          4.6.3.3 注意事項
                          凡進入色譜柱的試劑、溶液、水及樣品都要經過超濾。

                          5 檢驗規則
                          檢驗中所采用的標準溶液、試劑及有關試液操作方法除特殊說明外,均按 CP2015 年版之有關規定執行。
                          5.1 組批
                          以生產一次結晶物為一批,檢驗以批為單位。本產品由檢驗部門按本標準規定進行抽樣檢驗,經檢驗合格并附有合格證方可出廠。
                          使用單位有權按本標準規定對產品進行驗收(收到日起 15 天內)。
                          5.2 取樣
                          5.2.1 取樣單元確定
                          按照如下進行取樣,當包裝單元數 n≤3 時,每件取樣;當包裝單元數 n 為 4~300 時,取樣數為( +1)。取樣一式三份,每份約 30g,一份送化驗室,一份留樣,一份備查。每份樣品應貼好標簽,注明產品名稱、批號、生產日期及取樣日期。
                          5.2.2 取樣
                          用采樣器豎直插入采樣點約 30cm,依次從每個采樣點取出一定量的樣品,倒入潔凈的不銹鋼盆中,混合均勻。將所采試樣,用采樣器前端按交替鏟法采樣,每個樣品取三份,每份30~50g。分裝于三個清潔、干燥的留樣瓶或雙層包裝可封口的塑料袋中,粘貼標簽,注明產品名稱、批號、取樣日期。一份作分析檢驗,一份留樣,一份備查。
                          5.3 檢驗分類
                          檢驗分為出廠檢驗、仲裁檢驗兩類。
                          5.3.1 出廠檢驗
                          出廠檢驗按標準項目要求進行逐批逐項檢驗。
                          5.3.2 仲裁檢驗
                          對產品質量發生異議時,由雙方協商選定的法定仲裁監督檢驗機構按規定的方法進行檢驗。
                          5.3.3 檢驗結果判定
                          如檢驗結果中有一項不符合本標準要求時,應重新自兩倍的包裝容器中任取試樣進行復驗,復驗結果仍不合格則整批產品為不合格產品。

                          6 標志、包裝、運輸、貯存
                          6.1 標志
                          每個包裝件應印有牢固明顯的標志,內容包括生產廠名、商標、產品名稱、批號、生產日期、凈重等。
                          6.2 包裝
                          紙板桶內二層聚乙烯薄膜塑料袋包裝,每桶凈重 25kg±0.02kg 或根據用戶要求。
                          6.3 運輸
                          胞嘧啶在運輸時應防止日曬、高溫、潮濕以及碰撞等機械損傷,以免破壞。
                          6.4 貯存
                          避光、密封干燥保存。
                          貯存期限:自生產日起為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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