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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雙癸基二甲基氯化銨質量檢測

                          規格:80%
                          包裝:180kg/桶
                          最小購量:1
                          CAS:7173-51-5
                          分子式:C22H48N·Cl
                          分子量:362.08

                          水產養殖用雙癸基二甲基氯化銨

                          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水產養殖用雙癸基二甲基氯化銨的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標志、包裝、運輸及貯存。
                          本標準適用于本公司以雙癸基二甲基氯化銨為主要原料生產的,用于改善養殖水體水質的產品。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對于本文件的應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所注日期的版本適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文件。
                          GB/T 191 包裝儲運圖示標志
                          GB/T 6678 化工產品采樣總則
                          GB/T 6679 固體化工產品采樣通則
                          GB/T 6680 液體化工產品采樣通則
                          JJF 1070 定量包裝商品凈含量計量檢驗規則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令[2005]第75號《定量包裝商品計量監督管理辦法》

                          3 要求
                          3.1 感官要求
                          本品為黃色液體。
                          3.2 理化要求
                          應符合表1的規定。
                          表 1 理化要求
                          項目                       指標
                          雙癸基二甲基氯化銨含量 , 質量分數 %≥7.5
                          3.3 凈含量
                          定量包裝產品應符合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令[2005]第75號《定量包裝商品計量監督管理辦法》。

                          4 試驗方法
                          4.1 外觀
                          將置于放在白色的瓷盤內進行目測觀察檢驗。
                          4.2 雙癸基二甲基氯化銨含量的測定
                          精密稱取產品0.5 g,置于燒杯中,用水35 mL分次洗入250 mL分液漏斗中,加0.1 mol/L氫氧化鈉溶液10 mL與氯仿25 mL,精密加入新制的5%碘化鉀溶液10 mL,振搖,靜置使分層,水層用氯仿提取3次,每次10 mL,棄去氯仿層,水層移入250 mL具塞錐形瓶中,用水約15 mL分3次淋洗分液漏斗,合并洗液與水液,加鹽酸40 mL,放冷,用碘酸鉀滴定液(0.05 mol/L)滴定至淡棕色,加氯仿5 mL,繼續滴定并劇烈振搖至氯仿層無色,并將滴定的結果用空白試驗校正。每1 mL碘酸鉀滴定液(0.05 mol/L)相當于35.10 mg的雙癸基二甲基氯化銨。
                          4.3 凈含量
                          按JJF 1070要求進行。

                          5 檢驗規則
                          5.1 組批
                          在規定限度內具有同一性質和質量,并在同一連續生產周期中生產出來的一定數量的產品為一批。
                          5.2 采樣
                          5.2.1 按 GB/T 6678、GB/T 6679 和 GB/T 6680 的規定確定采樣單元數。
                          5.2.2 采樣時應將采樣器垂直插入到袋(瓶)深的四分之三處采樣。每袋(瓶)所采樣品不少于 100 g, 將所采樣品混勻,用四分法縮分至約 500 g,分裝于兩個清潔、干燥的玻璃瓶中,密封。
                          5.2.3 在密封的樣品瓶上粘貼標簽,注明:生產廠名、產品名稱、類別、等級、批號、采樣日期和采
                          樣者姓名。一瓶供檢驗用,另一瓶保存 8 個月備查。
                          5.3 檢驗分類
                          分為出廠檢驗和型式檢驗。
                          5.4 出廠檢驗
                          5.4.1 出廠檢驗項目:感官要求、理化要求和凈含量。
                          5.4.2 每批產品應由質量檢驗部門進行出廠檢驗,只有檢驗合格,簽發合格證后方可出廠。
                          5.4.3 收貨單位可按本標準的各項規定,在到貨后一個月內進行檢驗和驗收。
                          5.4.4 收貨單位如發現產品質量不符合本標準規定的技術要求,應及時通知本公司,由供需雙方重新取樣復驗,或由質檢單位進行仲裁檢驗。
                          5.5 型式檢驗
                          型式檢驗項目為第3章所規定的全部指標。有下列情形之一時,應進行型式檢驗:
                          a) 新產品投產時;
                          b) 改變配方或生產工藝時;
                          c) 國家質量監督機構提出要求進行型式檢驗;
                          d) 正常生產的產品每半年或停產半年以上重新恢復生產時。
                          5.6 判定規則
                          檢驗結果如有一項不合格,應加倍抽樣復檢,復檢仍有一項不合格,則判定該批產品不合格。
                          5.7 仲裁
                          收貨單位如發現產品質量不符合本標準規定的技術要求,應及時通知本公司,由供需雙方重新取樣復驗,或由質檢單位進行仲裁檢驗。

                          6 標志、包裝、運輸、貯存
                          6.1 標志
                          6.1.1 產品的包裝上應有產品名稱、生產單位名稱及地址、執行標準號、生產日期、保質期、凈重。
                          6.1.2 儲運圖示的標志必須符合 GB/T l9l 的有關規定。
                          6.2 包裝
                          6.2.1 產品應用符合國家相關標準的鋁膜袋或塑料瓶包裝。
                          6.2.2 包裝應附產品說明書,產品說明書應包括以下內容:
                          a) 產品名稱;
                          b) 產品主要成分;
                          c) 性狀;
                          d) 產品特點;
                          e) 適用范圍;
                          f) 用法用量;
                          g) 注意事項;
                          h) 貯存條件;
                          i) 包裝規格。
                          6.3 運輸
                          6.3.1 裝運時嚴禁拋擲,要求輕拿輕放。
                          6.3.2 運輸過程中要防止雨、雪、日曬、高溫、受潮。
                          6.3.3 產品不得與有毒、有害等物品混裝、混運、混存。
                          6.4 貯存
                          產品應貯存在陰涼、通風、干燥的地方。
                          6.5 保質期
                          在符合本標準規定的貯存條件下,且保證完整、未經啟封的產品,在生產之日起,保質期為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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