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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異佛爾酮質量檢測

                          規格:99%
                          包裝:180kg/桶
                          最小購量:1
                          CAS:78-59-1
                          分子式:C9H14O
                          分子量:138.21

                          異佛爾酮

                          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異佛爾酮的技術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標志、包裝、運輸、貯存及保質期。
                          本標準適用于公司生產的產品異佛爾酮,在工業中用作化工、日化原料。
                          分子式:C9H14O。
                          相對分子量:138.2。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對于本文件的應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所注日期的版本適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文件。
                          GB/T 191 包裝儲運圖示標志
                          GB/T 6678 化工產品采樣總則
                          GB/T 6680 液體化工產品采樣通則
                          GB/T 9722 化學試劑 氣相色譜法通則

                          3 技術要求
                          3.1 外觀
                          無色或淡黃色油狀液體。
                          3.2 指標
                          指標應符合表 1 規定。
                          表 1 指標
                          項目            標 準
                          含量(α+β),% ≥ 97.0
                          水分,%       ≤ 0.5

                          4 試驗方法
                          4.1 外觀
                          取樣品適量置于燒杯中,自然光線下目視測定。
                          4.2 含量
                          按 GB/T 9722 規定的方法進行檢測。
                          4.2.1 測試原理
                          在一定的氣相色譜條件下,用氣相色譜儀測定,試樣的主要成份與雜質都有相應的分離的色譜峰,以面積歸一法定量。
                          4.2.2 儀器
                          4.2.2.1 氣相色譜儀(裝有毛細管分流系統),FID 檢測器。
                          4.2.2.2 數據處理系統:SEPU3000 色譜工作站或其它合適的色譜工作站。
                          4.2.2.3 微量注射器:1.0 μL 微量注射器。
                          4.2.3 色譜條件
                          4.2.3.1 色譜柱:SE-30 涂布或交聯石英毛細管柱,30 m×Φ0.32 mm。或性能相當的其它色譜柱。
                          4.2.3.2 柱箱溫度 140 ℃,氣化室溫度 260 ℃,檢測室溫度 250 ℃。
                          4.2.3.3 載氣:高純氮(99.999 %),高純氫(99.999 %),壓縮空氣(經凈化)。
                          4.2.3.4 流量:載氣(N2)30 mL/min,燃氣(H2)30 mL/min,助燃氣(壓縮空氣)300 mL/min,尾吹氣(N2)20 mL/min,分流比 100 :1。
                          4.2.3.5 檢測:氣火焰離子化檢測器 FID。
                          4.2.3.6 進樣量:0.1 μL。
                          4.2.3.7 靈敏度:9 衰減:0。
                          4.2.4 測試步驟
                          按4.2.3規定的色譜條件操作儀器,待儀器穩定后,用干凈的微量進樣器抽取樣品0.1μL進樣,以色譜數據處理工作站記錄面積,以面積歸一法定量。
                          4.2.5 結果計算
                          異佛爾酮含量以α-異佛爾酮和β-異佛爾酮的含量之和表示,以質量分數 W 計,數值以%表示,按式(1)計算:
                                   A1+A2
                            W=------------------×100………………………………………………(1)
                                        ∑Ai
                          式中:
                          A1——與α-異佛爾酮對應的峰面積,單位為平方厘米(cm2);
                          A2——與β-異佛爾酮對應的峰面積,單位為平方厘米(cm2);
                          Ai——樣品中各組份對應的峰面積,單位為平方厘米(cm2)。
                          4.2.6 允許誤差
                          兩次平行測定結果的絕對差值不大于 0.3%。
                          4.3 水分的測定
                          精密吸取 500 μL 試樣,在全自動水分滴定儀中進行。兩次平行測定結果的絕對差值不大于 0.05 %。

                          5 檢驗規則
                          5.1 產品以同一批投料、同一條生產線生產、包裝完好的產品為一個批次,按批編號。
                          5.2 抽樣
                          抽樣按GB/T 6678中規定的抽樣方案及GB/T 6680中規定的抽樣方法進行。抽樣總量一般不少于100mL,分裝在兩只樣品瓶中,標明生產廠名稱、產品名稱、產品批號,一只作檢測用,另一只封存,以備查考,樣品應密封避光保存。
                          5.3 檢驗
                          本產品所有指標均為出廠檢驗項目。由公司質量檢驗部門進行出廠檢驗,檢驗合格后方可簽發合格證出廠。
                          5.4 判定規則
                          若檢驗結果均符合本標準要求時,判定該批產品合格。如果在檢驗中有一項或以上指標不符合本標準要求時,應加倍取樣復檢,復檢結果均符合本標準要求時,判定該批產品合格,若有一項或以上指標不符合本標準要求時,則判定該批產品為不合格。
                          5.5 仲裁
                          如供需雙方對產品質量發生異議時,可由雙方協商解決或由法定監督檢驗部門檢驗后進行仲裁。

                          6 標志、包裝、運輸、貯存、保質期
                          6.1 標志
                          產品外包裝上應注明:產品標準號、生產廠名和地址、電話、產品名稱、生產批號、生產日期、凈含量、保質期標志。標志應符合GB/T 191的規定。
                          6.2 包裝
                          本產品包裝規格按客戶需求而定。
                          6.3 運輸、貯存
                          本產品運輸過程中,應防止曝曬,貯存在陰涼干燥避風、隔絕火源的場所,保持密封,避免陽光直射。
                          6.4 保質期
                          在符合本標準規定條件下,自生產日期起,原包裝保質期為12個月。開封后應盡快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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