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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苯基三乙氧基硅烷質量檢測

                          規格:98%
                          包裝:200L/桶
                          最小購量:1
                          CAS:780-69-8
                          分子式:C12H20O3Si
                          分子量:240.37

                          苯基三乙氧基硅烷

                          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硅烷偶聯劑(苯基三乙氧基硅烷)的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以及標志、包裝、運輸、貯存和安全等。
                          本標準適用于經苯基三氯硅烷和工業乙醇反應所制得的硅烷偶聯劑(苯基三乙氧基硅烷)。
                          該產品可用作硅樹脂的交聯劑,也可用作苯基硅油的原料。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對于本文件的應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所注日期的版本適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文件。
                          GB 191 包裝儲運圖示標志
                          GB/T 4472 化工產品密度、相對密度測定通則
                          GB/T 6488 化工產品折光率測定法
                          GB/T 6682 分析實驗室用水規格和試驗方法
                          GB/T 8170 數值修約規則與極限數值的表示和判定

                          3 要求
                          苯基三乙氧基硅烷應符合表1所示的技術要求。
                          表1 ZH-1105技術要求
                          項目 指標
                          外觀 無色或淡黃色透明液體,無可見雜質
                          ZH-1105 的質量分數/%≥ 98.0
                          密度(25℃) /g/cm
                          3 0.0988~0.0998
                          折光率(n25D) 1.453~1.463
                          單項最大雜質/%/≤ 0.4

                          4 試驗方法
                          4.1 一般規定
                          試樣或化學試劑具有腐蝕性,操作時應注意人身防護。除非另有說明,在分析中僅使用確認為分析純的試劑和 GB/T 6682 中規定的Ⅱ級水。
                          4.2 外觀
                          外觀以目視測定,取大約100g樣品倒入清潔干燥無色透明的250ml燒杯中,置于室內自然光下觀察,應為無色透明液體,無可見雜質。
                          4.3 苯基三乙氧基硅烷的質量分數的測定
                          4.3.1 方法原理
                          樣品經氣化通過色譜柱,將試樣中的各組分分離,用火焰離子化檢測器檢測,色譜工作站或色譜數據處理機對色譜信號進行處理,以各組分的色譜峰面積歸一法計算出各組分的百分含量。
                          4.3.2 儀器
                          4.3.2.1 氣相色譜儀:配有FID 檢測器和色譜數據處理機,以聯苯為試樣,整機靈敏度檢出限≤3×10-12g/s。
                          4.3.2.2 色譜柱:SE-54 石英毛細管柱,規格 30m×0.25mm×0.33μm
                          4.3.3 色譜分析條件
                          溫度:柱溫:初溫 140℃,保持 1min,升溫速率 10℃/min,終溫 240℃,保持 5 min。
                           汽化室:260℃
                           檢測室:260℃
                           氣流:載氣(N2)250mL /min
                           空氣 400mL /min
                           氫氣 30mL/min
                           尾吹 30mL/min
                          分流比 40:1
                          進樣量:0.2μL
                          保留時間:ZH-1105 約 5min,乙醇約 1min
                          上述色譜系典型操作參數,分析者可根據儀器特點在保證分離度的前提下作適當調整,以獲得最佳效果。
                          4.3.4 測定步驟
                          按色譜分離條件啟動色譜儀,待儀器穩定后取試樣進行分析,典型色譜圖見附錄 A,分析結束后歸一法計算各組分的含量。
                          4.3.5 計算
                          ZH-1105 的質量分數 Xi 按式(1)計算
                                     Ai
                          Xi=----------------×100………………………(1)
                                    ∑Ai
                          式中:
                          Xi: ZH-1105 的質量分數;%
                          Ai:圖譜中 ZH-1105 的峰面積;
                          ∑Ai:圖譜中所有組分的峰面積之和。
                          4.3.6 允許差
                          取兩次平行測定的算術平均值為測定結果。兩次平行測定的結果之差不得大于 0.2%。
                          4.4 密度的測定
                          按 GB/T4472-1984 中 2.3.1 中規定的進行,測定溫度為 25℃。
                          4.5 折光率的測定
                          按 GB/T6488 中規定的進行,測定溫度為 25℃。

                          5 檢驗規則
                          5.1 以釜為單位,生產的一釜產品為一批。
                          5.2 采樣單元以每批 ZH-1105 包裝數的 5%抽樣,最低不少于二桶。允許在使用非重復性或一次性包裝出廠產品時,在產品包裝前采樣。采樣量不少于 200 克。
                          5.3 本產品由生產單位質量檢驗部門按本標準進行檢驗,產品檢驗分出廠檢驗和型式檢驗兩種:其中,外觀、含量和單項最大雜質為出廠檢驗項目,密度和折光率為型式檢驗項目,型式檢驗項目每三個月至少檢測一次。符合本標準要求并簽發質量合格證書的產品方可出廠。
                          5.4 檢驗結果若發現有指標不符合本標準要求時,應重新自同批產品中以雙倍單元數取樣進行檢驗,重新檢驗的結果,即使若有一項或一項以上指標不符合本標準要求時,則判定整批產品為不合格。
                          5.5 使用單位有權按照本標準規定對收到的產品一個月內進行檢驗,檢驗其指標是否符合本標準指標的要求。當供需雙方對產品質量發生爭議時,可由雙方協商解決或由法定質量檢測部門按本標準進行仲裁。
                          5.6 極限數值修約按 GB/T 8170 中修約值比較法進行。

                          6 標志、包裝、運輸、貯存和安全
                          6.1 產品包裝件上應有清晰牢固的標志,標志內容為廠名、廠址、產品名稱、批號、生產日期、標準號、GB191 中的標志"小心輕放"及"向上"標志。
                          6.2 產品應用干燥、清潔的 200L 的塑料桶或注塑桶包裝;也可以根據用戶要求包裝。
                          6.3 產品在濕氣和熱作用下會發生聚合反應,應密封貯存于干燥、通風良好的庫房內。
                          6.4 自生產之日起,在規定的貯存條件下,保質期為 2 年。超過保質期使用前可按本標準再進行檢驗,如質量符合要求仍可繼續使用。產品按非危險品運輸。
                          6.5 在運輸時應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鐵路、公路運輸的有關規定。
                          6.6 產品蒸汽或霧對眼睛粘膜、皮膚和上呼吸道有刺激作用,如不慎接觸,應立即用流水徹底清洗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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