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奈哌齊中間體4-吡啶甲醛
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 4-吡啶甲醛的技術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標志、包裝、運輸、儲存等內容。
本標準適用于以 4-氰基吡啶為原料生產的 4-吡啶甲醛。
分子式:C6H5NO
相對分子量:107.11
CAS:872-85-5
警示:可燃液體,會引起皮膚刺激和過敏性反應,刺激眼睛及呼吸道。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對于本文件的應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所注日期的版本適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文件。
中國藥典 2015 年版第二部附錄 V E(氣相色譜法)
中國藥典 2015 年版第二部附錄 VⅢ M(水分測定法)
中國藥典 2015 年版第二部附錄 IX C(不溶性微粒檢查法)
GB/T 11538-2006 精油 毛細管柱氣相色譜分析 通用法
GB/T 6682 分析實驗室用水規格和試驗方法
GB 15258 化學品安全標簽編寫規定
GB 15346 化學試劑 包裝及標志
HG/T 3921 化學試劑 采樣及驗收規則
GB/T 601 化學試劑標準滴定溶液的制備
GB/ T 602 化學試劑 雜質測定用標準溶液的制備
GB/T 603 化學試劑試驗方法中所用制劑及制品的制備
3 技術要求
4-吡啶甲醛的質量要求應符合表 1 規定。
表 1 4-吡啶甲醛的質量要求
序號 項 目 指標 試驗方法
1 外觀 淺黃色至淺棕色透明液體 4.3
2 4-吡啶甲醛的含量 %wt ≥ 98.0 4.4
3 溶解性 20 g/L (20°C) 4.5
4 水分(庫侖法)%wt ≤ 1.0 4.6
4 試驗方法
4.1 警告
本試驗方法中使用的部分試劑具有毒性或腐蝕性.一些試驗過程可能導致危險情況.操作者應采取
適當的安全和健康措施。
4.2 一般規定
本章中除另有規定外,所有標準滴定溶液、標準溶液、制劑及制品,均按 GB/T 601、GB/T 602、
GB/T 603 的規定制備;實驗用水應符合 GB/T 6682 中三級水規格,樣品均按精確至 0.01 g 稱量。
4.3 外觀的測定
將試樣置于比色管中,在自然光下采用目測評定。
4.4 -吡啶甲醛的含量
參照中國藥典 2015 年版第二部附錄 V E
a)儀器和設備
1)色譜儀:按 GB/T11538-2006 規定。
2)柱:毛細管柱或填充柱。
3)檢測器:氫火焰離子化檢測器。
b)測定方法
面積歸一化法:按 GB/T11538-2006 測定。
c)重復性及結果表示
按 GB/T11538-2006 規定進行。
d)4-吡啶甲醛氣相色譜圖(面積歸一化法)
操作條件
柱:毛細管柱,長 30m,內徑 0.32mm,膜厚 0.25um。
固定相:(5%苯基)甲基聚硅氧烷。
色譜爐溫度:120 ℃恒溫。
進樣口溫度:220 ℃。
檢測器溫度:220 ℃。
檢測器:氫火焰離子化檢測器。
載氣:氮氣。
載氣柱流速:2mL/min。
進樣量:約 0.2uL。
4.5 溶解性
參照中國藥典 2015 年版第二部附錄 IX C 和 GB/T 6682 規定進行。
4.6 水分測定
卡氏庫侖法測定水分是一種電化學方法。其原理是儀器的電解池中的卡氏試劑達到平衡時注入含水的樣品,水參與碘、二氧化硫的氧化還原反應,在吡啶和甲醇存在的情況下,生成氫碘酸吡啶和甲基硫酸吡啶,消耗了的碘在陽極電解產生,從而使氧化還原反應不斷進行,直至水分全部耗盡為止,依據法拉第電解定律,電解產生碘是同電解時耗用的電量成正比例關系的,其反應如下:
H2O+I2+SO2+3C5H5N→2C5H5N·HI+C5H5N·SO3
C5H5N·SO3+CH3OH→C5H5N·HSO4CH3
在電解過程中,電極反應如下:
陽極:2I--2e→I2
陰極:I2+2e→2I-
2H++2e→H2↑
從以上反應中可以看出,即 1 摩爾的碘氧化 1 摩爾的二氧化硫,需要 1 摩爾的水。所以是 1 摩爾碘與 1 摩爾水的當量反應,即電解碘的電量相當于電解水的電量,電解 1 摩爾碘需要 2×96493 庫侖電量,電解 1 毫摩爾水需要電量為 96493 毫庫侖電量。
樣品中水分含量按(1)式計算:
Q
W=-----------
10.722
式中:
W---樣品中的水分含量,μg;
Q---電解電量,mC;
18---水的分子量;
W
水分%=----------×100
m
式中:m----加入的樣品量
5.檢驗規則
參照 HG/T 3921
5.1 檢驗分類
產品檢驗分出廠檢驗和型式檢驗兩類。
5.2 出廠檢驗
5.2.1 產品須經廠質檢部門逐批檢驗合格并簽發產品合格證后方準出廠。
5.2.2 出廠檢驗項目
出廠檢驗項目為:外觀及表 1 中所有項目。
5.3 型式檢驗
5.3.1 有下列情況之一時應進行型式檢驗:
a) 產品原材料、生產工藝有重大改變時;
b) 停產六個月以上重新恢復生產時;
c)正常生產每年一次;
d) 國家質量監督部門提出檢驗要求時。
5.3.2 型式檢驗項目為本標準要求中的全部內容。
5.4 取樣方法
按 HG/T 3921 的規定進行采樣及驗收
5.5 生產廠檢驗:
應由生產廠質量監督檢驗部門進行檢驗,生產廠應保證所有出廠的該產品符合本標準的技術要求,并附有一定格式的質量合格證。(低溫避光保存,保存期限 6 個月)。
5.6 判定規則
產品經檢驗,若有一項指標不合格,則應從該批產品中重新加倍取樣對該不合格項進行復檢,若復檢仍不合格,則判該批產品不合格。
6.標志、包裝、運輸、儲存
參照 GB 15258 ,GB 15346
6.1 標志
標簽標志應注明:
a)品名(中、英文);
b)生產企業名稱、地址;
c)執行標準號;
d)生產日期;
e)保質期;
f)凈含量(根據包裝要求給出標準誤差范圍);
g)其他標志。
6.2 包裝
產品包裝采用襯四氟鐵皮桶(或按客戶要求)包裝,充氬氣密封保存。
6.3 運輸
產品在運輸過程中應輕裝、輕卸,防止日曬、雨淋。運輸工具應清潔,不得與有毒、有害及有腐蝕性的物品混裝、混運。
6.4 儲存
產品應儲存在潔凈、陰涼、通風、干燥的庫房中,對空氣和濕度敏感,2-8℃充氬保存。不得與有毒、有害及有腐蝕性的物品混貯。
產品保質期:一年,若超出本保質期,經復檢合格后仍可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