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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羥乙基纖維素質量檢測

                          規格:
                          包裝:20kg/包
                          最小購量:1
                          CAS:9004-62-0
                          分子式:
                          分子量:

                          羥乙基纖維素

                          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建筑用羥乙基纖維素的產品分類、技術要求、實驗方法、檢驗規則、包裝、標識、貯存、運輸。
                          本標準適用于由精制棉、環氧乙烷制得的羥乙基纖維素。

                          2 引用標準
                          下列標準包含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凡是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后所有的修改(不包括勘誤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于本標準。鼓勵根據本標準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標準。
                          GB/T601 化學試劑 滴定分析(容量分析)用標準溶液的制備
                          GB/T602 化學試劑 雜質測定用標準溶液的制備
                          GB/T603 化學試劑 試驗方法中所用制劑及其制品的制備
                          GB/T6682 分析實驗室用水規格和試驗方法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第 75 號令《定量包裝商品計量監督管理辦法》

                          3 產品分類
                          羥乙基纖維素產品型號由產品注冊號和粘度組成
                          YT xxxxxxx
                          ┆ ┊
                          ┆  --------------粘度
                           ------------------------------產品注冊號

                          4 技術要求
                          4.1 外觀: 白色或微黃色粉末,無明顯粗顆粒、雜質
                          4.2 建材級羥乙基纖維素的技術指標符合表 1 的規定。
                          表 1 技術指標
                          測定項目 單位 技術指標
                          細度(80 目方孔篩) % ≥95
                          水分 % ≤ 5.0
                          粘度 mPa.s 標注值±20%
                          pH 值 6.5-8.5

                          5 試驗方法
                          本標準所用試劑和水,在沒有注明其它要求時,均指分析純和 GB/T6682 種規定的三級水。實驗中所需標準溶液、雜質標準溶液、制劑及制品在沒有注明其它規定時,均按 GB/T601、GB/T602、GB/T603 的規定制備。
                          5.1 分析儀器
                          分析天平
                          稱量瓶:直徑 60mm,高度 30mm
                          烘箱
                          5.1.2 試驗步驟
                          稱取試樣 2-4g(準確至 0.0002)于已烘至恒重的稱量瓶中,將稱量瓶敞口放入烘箱,調節溫度為 105±2℃,烘 2h,使試樣烘干至恒重。
                          5.1.3 結果計算
                                    m-m1
                          水分=---- -------×100
                                      m
                          式中:
                          m----樣品質量,g
                          m1-------干燥后樣品質量,g
                          5.1.4 結果處理
                          平行試驗允許差不超過 0.2%,取兩次試驗的平均值為最后結果。
                          5.2 pH 值的測定
                          5.2.1 分析儀器
                          PHS-3C 型精密 pH 計
                          分析天平
                          燒杯
                          5.2.2 操作方法
                          將配制好的 2%溶液,恒溫至 25±0.1℃,保溫 30min,用 PHS-3C 型酸度計測定。
                          5.2.3 結果處理
                          平行試驗結果差值不大于 0.3pH,取兩次試驗的平均值為最后結果
                          5.3 粘度的測定
                          5.3.1 分析儀器
                          NDJ-1 型粘度計或其它等效的旋轉粘度計
                          分析天平
                          燒杯:250ml
                          烘箱
                          5.3.2 試驗步驟
                          5.3.2.1 2%水溶液的配制
                          稱取試樣(5-6)g 放入烘箱,于 105℃干燥箱干燥 2 小時至恒重,然后移入玻璃干燥器中冷卻至常溫,同時精確量取 196ml 蒸餾水放入潔凈的 250ml 燒杯中,在慢速攪拌下加入恒重 4g(精確至 0.005g)樣品,待構成粘度無凝膠物后,高速攪拌 15min。取出攪拌器,靜置除盡氣泡,移入恒溫水浴中,于 25±0.5℃保持恒定 30min,然后取出燒杯,用 NDJ-1 型旋轉粘度計測定粘度,根據粘度計所示刻度值與相應倍率對照計算粘度。采用何種轉子轉速,應根據產品目測粘度的高低選用。在粘度測定時,如更換轉子或轉速,每更換一次,必須靜置 5min 后再測。
                          5.3.3 結果處理
                          平行試驗允許差不超過結果的 2%,取兩次試驗的平均值為最后結果。
                          5.4 凈含量的最大允許短缺量的測定
                          按《定量包裝商品計量監督管理辦法》的規定執行。

                          6 檢驗規則
                          6.1 產品須經公司質量檢驗部門檢驗合格并簽發入庫單后方可入庫出廠。
                          6.2 同一型號的羥乙基纖維素以不低于 2t 為一批進行檢驗。
                          6.3 每批產品檢驗按本標準所規定,需方特殊要求時,需協商解決。
                          6.4 檢驗時根據批量大小,按下表確定取樣單位數取樣,取樣時抽取距包裝襯袋深于 10cm的樣品,每桶(或袋)等量采取,樣品總量不少于 400g,混勻后置于潔凈干燥的磨口瓶中。批量 桶數(袋數) 取樣單位數
                          20以下                3
                          20-40                 4
                          41-80                 6
                          81-120                8
                          120以上              〉12
                          6.5 按本標準所檢測項目如有一項不合格,應加倍重新取樣,如仍不合格則該批產品為不
                          合格品。
                          6.6 當雙方對產品檢驗結果發生爭議時,雙方應協商解決,不能協商解決時,可申請雙方
                          同意的仲裁機構檢驗,仲裁結果為最后結論。

                          7 包裝、標識、貯存、運輸
                          7.1 包裝
                          羥乙基纖維素用紙板桶或聚丙烯編織袋(均內襯塑料袋)包裝,桶蓋要牢固,編織袋要密封。
                          7.2 標識
                          包裝袋應注明下列內容:
                          7.2.1 公司名稱、地址
                          7.2.2 產品名稱、商標
                          7.2.3 產品批號、生產日期
                          7.2.4 產品型號
                          7.2.5 每桶(或袋)產品的凈重
                          7.2.6 產品執行標準號
                          7.3 貯存
                          貯存時應注意防潮,避免日曬、雨淋,嚴防與酸堿接觸。
                          7.4 運輸
                          裝運時應輕裝輕放,在運輸過程中要加蓋篷布,避免粉塵污染,避免包裝袋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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