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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乳化劑OP-10質量檢測

                          規格:80-99%
                          包裝:180kg/桶
                          最小購量:1t
                          CAS:9016-45-9
                          分子式:
                          分子量:

                          乳化劑(OP-10)
                          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乳化劑(OP-10)的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標志、標簽、說明書、包裝、運輸、貯存。
                          本標準適用于由壬基酚和環氧乙烷聚合而成的壬基酚聚氧乙烯醚及其相關助劑復合而成的乳化劑OP-10。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對于本文件的應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所注日期的版本適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文件。
                          GB/T 191-2008 包裝儲運圖示標志
                          GB/T 5559-1993 表面活性劑 紡織助劑 聚乙二醇型非離子表面活性劑濁點的測定
                          GB/T 6368-1993 表面活性劑 水溶液pH值的測定 電位法
                          GB/T 13173.2-2000 洗滌劑中總活性物含量的測定
                          3 要求
                          3.1 外觀
                          無色或淡黃色透明液體。
                          3.2 技術指標
                          技術指標見表1。
                          表1 技術指標
                          項 目         指 標
                          pH值(1%水溶液,25℃) 5.0~8.0
                          濁點(5g/1000ml 水),℃ 50~75
                          總有效活性物a,% ≥ 22.0
                          注:a 總有效活性物含量也可根據用戶要求制定
                          3.3 凈含量及允差
                          每桶:50.0kg±0.5kg。隨機抽取 10桶,平均允差大于或等于零。其他包裝按合同約定。
                          4 試驗方法
                          4.1 外觀
                          目測
                          4.2 pH 值的測定
                          按GB/T 6368-1993的規定測定。
                          4.3 濁點的測定
                          按GB/T 5559-1993的規定測定。
                          4.4 總有效活性物的測定
                          按GB/T 13173.2-2000的規定測定。
                          5 檢驗規則
                          5.1 產品須經本公司質檢部門逐批逐項檢驗合格,并附合格證方可出廠。
                          5.2 組批與抽樣
                          5.2.1 組批
                          以一次投料生產的產品為一批次,最大批量不超過5000kg。
                          5.2.2 抽樣
                          5.2.2.1 技術指標檢測
                          每批隨機抽取不少于5桶,抽樣總量不少于500g作檢驗樣品。
                          5.2.2.2 凈含量檢測
                          隨機抽取10桶。
                          5.3 判定規則
                          所檢項目全部合格,判該批產品合格。若出現不合格項,可自同批產品中兩倍量抽樣進行復檢,復檢仍有不合格項,則判該批產品不合格。
                          6 標志、標簽、說明書
                          6.1 標志
                          產品包裝上應有以下內容:
                          a) 產品名稱;
                          b) 公司名稱、地址、電話;
                          c) 凈含量;
                          d) 生產日期;
                          e) 保質期;
                          f) 產品執行標準編號;
                          g) “向上”等圖示標志,應符合GB/T 191—2008 規定。
                          6.2 標簽
                          產品合格證上應有以下內容:
                          a) 檢驗員代號;
                          b) 檢驗合格印章;
                          c) 檢驗日期。
                          6.3 說明書
                          6.3.1 使用說明書
                          使用說明書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內容:
                          a) 產品概述;
                          b) 一般理化特征;
                          c) 質量規格;
                          d) 主要成分/組成;
                          e) 用途與使用;
                          f) 儲運條件;
                          g) 其他信息。
                          6.3.2 安全技術說明書
                          安全技術說明書的結構和編寫應符合GB/T 16483—2008的要求。
                          安全技術說明書的結構應包括以下16部分:
                          a) 化學品及企業標識;
                          b) 危險性概述;
                          c) 成分/組成信息;
                          d) 急救措施;
                          e) 消防措施;
                          f) 泄漏應急處理;
                          g) 操作處置與儲存;
                          h) 接觸控制和個體防護;
                          i) 理化特性;
                          j) 穩定性和反應性;
                          k) 毒理學信息;
                          l) 生態學信息;
                          m) 廢棄處置;
                          n) 運輸信息;
                          o) 法規信息;
                          p) 其他信息。
                          7 包裝、運輸、貯存
                          7.1 包裝
                          產品用聚乙烯塑料桶包裝。其它包裝按合同約定。
                          7.2 運輸
                          在運輸過程中,避免拋摔、傾倒、暴曬,遠離熱源。
                          7.3 貯存
                          產品應貯存在通風、陰涼的倉庫內。堆放時應離墻 20 cm,堆碼高度不超過2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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