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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N,N-二甲氨基丙烯酸乙酯質量檢測

                          規格:99%
                          包裝:180kg/桶
                          最小購量:1
                          CAS:924-99-2
                          分子式:C7H13NO2
                          分子量:143.18

                          N,N-二甲氨基丙烯酸乙酯質量標準
                          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N,N-二甲氨基丙烯酸乙酯的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標志、包裝、運輸、貯存以及有效期、安全。
                          化學名稱:N,N-二甲氨基丙烯酸乙酯(Ethyl N,N-dimethylaminoacrylate)
                          CAS號:924-99-2
                          結構式:
                                   
                                          

                          分子式:C7H13NO2
                          分子量:143.18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后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于本標準,然而,鼓勵根據本標準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標準。
                          GB 190 危險貨物包裝標志
                          GB/T 325.1 包裝容器鋼桶第1部分:通用技術要求
                          GB/T 601 化學試劑標準滴定溶液的制備
                          GB/T 602 化學試劑雜質測定用標準溶液的制備
                          GB/T 603 化學試劑試驗方法中所用制劑及制品的制備
                          GB/T 6680 液體化工產品采樣通則
                          GB/T 6682—2008 分析實驗室用水規格和試驗方法
                          ZBBZH/ZY/2—2010 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典二部(2010 年版)
                          3 要求
                          3.1 外觀
                          產品應環境溫度不同,性狀可表現為:
                          當環境>15 ℃時,產品應為淺黃色透明液體;
                          當環境≤15 ℃時,產品應為淺黃色結晶。
                          3.2 理化指標
                          產品理化指標應應符合表1要求。
                          含量(GC) %     ≥99.0
                          單個雜質(GC) % ≤0.5
                          水分,% %        ≤0.1
                          3.3 其它
                          產品應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有關強制性、推薦性標準以及本標準的要求。
                          4 試驗方法
                          4.1 總則
                          本標準試驗中所用的試劑和水,在沒有注明其它要求時,均使用分析純試劑和GB/T 6682—2008中三級水的要求。試驗中所需標準溶液、制劑及制品在沒注明其他特殊要求時,均按GB/T 601、GB/T 602、GB/T 603規定進行制備。
                          4.2 性狀
                          在本標準3.1規定的溫度下,采用目測進行檢驗。
                          4.3 理化指標
                          4.3.1 含量、單個雜質
                          4.3.1.1 試驗要求
                          試驗要求如下:
                          a) 色譜柱:SE-54 0.32mm×30m 0.5μm 或類似;
                          柱溫見表2;
                          項目初溫,℃ 保持時間,min 升溫速率,℃/min 終溫,℃ 保持時間,min
                          一階150 3 30 250 10
                          氣化室溫度:250 ℃;
                          檢測器溫度:250 ℃;
                          載氣流量:調節流量至主峰的保留時間為(4.0±0.5)min;
                          進樣量:取試樣(0.2~0.3)μl 進樣,控制主峰峰高在儀器滿量程的(30~50)%之間。
                          4.3.1.2 試驗方法
                          應采用氣相色譜(GC-FID)法,百分面積歸一法定量。
                          4.3.2 水分
                          應按ZBBZH/ZY/2—2010中附錄Ⅷ M《水分測定法》的第一法(費休氏法)的規定執行。
                          5 檢驗規則
                          5.1 出廠檢驗
                          5.1.1 產品應經本公司質量檢驗部門按照本標準的要求檢驗合格后,并附合格證方能出廠。
                          5.1.2 出廠檢驗項目應為本標準要求中的所有項目。
                          5.2 組批
                          以同一原料、同一規格、同一次交貨的產品為一批,每批最大不超過10 000 kg。
                          5.3 抽樣
                          應按GB/T 6680規定的適宜取樣器自上、中、下三處采取等量有代表性的樣品。產品抽樣總件數n≤3時,全部抽;總件數n為4~300時抽取n0.5+1件;總件數≥300時,抽取n0.25+1件。取樣量≥50 ml。將抽取的樣品混合均勻,迅速分成兩份,分裝于兩個棕色、清潔、干燥的玻璃瓶中,蓋緊瓶蓋,貼上標簽,注明生產廠名,產品名稱、批號、取樣日期、取樣者,一份送檢,一份封蠟后保存備查。
                          5.4 判定
                          5.4.1 所有項目均達到本標準要求時,則判該批產品為合格品。若檢驗結果有一項不符合本標準規定,允許再取雙倍樣品進行復驗,若仍有一項不合格,則判該批產品為不合格品。
                          5.4.2 當供需雙方對產品質量發生爭議時,應由雙方協商解決或委托法定質量檢驗部門按本標準規定進行檢驗。
                          6 標志、包裝、運輸、貯存及有效期
                          6.1 標志
                          6.1.1 產品外包裝上應有以下標識:產品名稱、廠名、廠址、聯系方式、凈重、生產日期或批號、危險品標志、安全注意事項、產品標準號。
                          6.1.2 危險品標志應符合GB 190 的要求。
                          6.2 包裝
                          產品用鋼桶包裝,鋼板桶應符合GB/T 325.1的要求,包裝規格宜為200 kg/桶。或按用戶要求包裝,但應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有關強制性標準的要求。
                          6.3 運輸
                          產品在運輸、裝卸過程中應輕裝、輕卸,防止受潮、雨淋及陽光暴曬,防止包裝損壞。不應與氧化劑、酸類、食品及食品添加劑混運。
                          6.4 貯存
                          產品應貯存于通風、干燥、陰涼的倉庫內,遠離火源、熱源,并防止陽光直射,保持產品密封。不應與氧化劑、酸類、食品及食品添加劑混貯。
                          6.5 有效期
                          在本標準6.4貯存條件下,產品自生產之日起有效期為6個月。
                          7 安全
                          產品在生產、采樣、試驗、裝卸、運輸、使用等各環節中,操作人員應注意安全,配戴好防護用品,做好個人的安全防護,應防止直接接觸人體或因碰撞而泄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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