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環己基二乙酸單酰胺
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1,1-環己基二乙酸單酰胺產品的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標志、標簽、包裝、運輸及貯存等內容。
本標準適用于本公司生產的的1,1-環己基二乙酸單酰胺。該產品主要用于抗癲癇醫藥的中間體。
結構式:
分 子 式:C10H17NO3
分 子 量: 199.24(按2005年國際相對原子質量)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對于本文件的應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所注日期的版本適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文件。
GB 190 危險貨物包裝標志
GB 12268 危險貨物品名表
GB/T 191 包裝儲運圖示標志
GB/T 601 化學試劑 標準滴定溶液的制備
GB/T 602 化學試劑 雜質測定用標準溶液的制備
GB/T 603 化學試劑 試驗方法中所用制劑及制品的制備
GB/T 2384 醫藥中間體 熔點的測定 通用方法
GB/T 6678 化工產品采樣總則
GB/T 6679 固體化工產品采樣通則
GB/T 6682 分析實驗室用水規格和試驗方法
GB/T 8170 數值修約規則與極限數值的表示和判定
HG/T 2170 化工產品使用說明書編寫規定
3 要求
3.1 指標
1,1-環己基二乙酸單酰胺的指標應符合表1要求。
表 1 1,1-環己基二乙酸單酰胺指標
項 目 指 標
一等品 合格品
外觀 白色結晶體性粉末 類白色結晶性粉末
熔點 145~148℃ 144~149℃
干燥失重 ≤1.0% ≤1.5%
熾灼殘渣 ≤ 0.2% ≤ 0.2%
重金屬 ≤20ppm ≤20ppm
含量(HPLC) ≥98.0% ≥97.0%
亞胺(HPLC) ≤1.0% ≤1.5%
CDA(HPLC) ≤1.0% ≤1.5%
單一最大未知雜質(HPLC) ≤0.05% ≤0.1%
總未知雜質(HPLC) ≤0.1% ≤0.2%
銨鹽(分光光度法) ≤500ppm ≤700ppm
4 試驗方法
4.1 一般規定
除非另有規定,僅使用確認為分析純的試劑和GB/T 6682中規定的三級水。試驗中所用標準滴定溶液、制劑及制品,在沒有注明其他要求時,均按GB/T 601、GB/T 602和GB/T 603的要求制備與標定。檢驗結果的判定按GB/T 8170中修約值比較法進行。
4.2 外觀
自然光下目測檢驗。
4.3 熔點的測定
按GB/T 2384的規定進行,樣品在110℃烘干4小時進行。具體方法如下:取供試品適量,研成細粉,置熔點測定毛細管中,輕擊管壁或借助長短適宜的潔凈玻璃管,垂直放在表面皿或其他適宜的硬質物體上,將毛細管自上口放入時自由落下,反復多次,使粉末緊密集結在毛細管的熔封端,裝入供試品的高度為3mm。打開YRT-3型數字熔點儀電源,設定起始溫度:135℃,選擇升溫速率:1.0℃/min。當起始溫度穩定后,可插入樣品毛細管,樣品應放置在接近鉑電阻溫度計的陶瓷或玻璃部分中間的位置,放好后按下測定鍵以使其處于測定狀態,當樣品熔化時利用初熔、終熔鍵記錄初熔、終熔值。重復三次,取其平均值,即得。
4.4 干燥失重的測定
4.4.1 分析步驟
取供試品,混合均勻,取約1.0g的重量,置于事先于110℃干燥至少6小時的扁型稱量瓶中,精密稱定,于110℃干燥至少4小時 ,從減失的重量和取樣量計算供試品的干燥失重。供試品干燥時,應平鋪在扁型的稱量瓶中,厚度不超過5mm 。放入烘箱或干燥箱進行干燥時,應將瓶蓋取下,置稱量瓶旁,或將瓶蓋半開進行干燥,取出時,須將稱量瓶蓋好,置烘箱內干燥的供試品,應在干燥后取出置于干燥器內放冷至室溫,然后稱定重量。
4.4.2 結果X1按照式(1)計算
M1-M3
X1(%)=---------------×100………………………………………(1)
M1-M2
式中:M1—烘干前空稱量瓶+樣品的重量(g);
M3—烘干后空稱量瓶+樣品的重量(g);
M2—空稱量瓶的重量(g)。
計算結果表示到小數點后兩位
4.4.3 允許差
干燥失重兩次平行結果之差不大于0.1%,取其算術平均值作為測定結果。
4.5 熾灼殘渣的測定
4.5.1 試劑和儀器
a)硫酸;
b)馬弗爐。
4.5.2 分析步驟
將空坩堝至于500~600℃的電阻爐內熾灼至少8小時,于電阻爐內冷卻至200℃左右,取出,置于干燥器內冷卻至+室溫,稱重。
精密稱取供試品約1.0g,置于坩堝中緩緩熾灼至完全炭化,放冷至室溫。加硫酸0.5~1ml時濕潤,低溫加熱至硫酸蒸汽除盡。在500~600℃熾灼4小時使完全炭化,于電阻爐內冷卻至200℃左右,取出,置于干燥器內冷卻至室溫,稱重。
4.5.3 熾灼殘渣X2按式(2)計算
M2-M0
X2(%)=------------------×100…………………………………………(2)
M1-M0
式中:M0—空坩堝的重量(g);
M1—空坩鍋+樣品質量(g);
M2—熾灼后坩堝質量(g)。
計算結果表示到小數點后兩位
4.5.4允許差
熾灼殘渣兩次平行結果之差不大于0.1%,取其算術平均值作為測定結果。
4.6 重金屬的檢測
4.6.1 試劑和溶液
a)硝酸;
b)鹽酸;
c)氨試液;
d)酚酞指示液;
e)醋酸鹽緩沖液(pH3.5);
f)硫代乙酰胺試液;
g)標準鉛溶液。
4.6.2 具體分析步驟
取熾灼殘渣項下遺留的殘渣,加硝酸0.5ml蒸干,至氧化氮蒸氣除盡后,放冷,加鹽酸2ml,置水浴上蒸干后加水15ml,滴加氨試液,至對酚酞指示液顯中性,再加醋酸鹽緩沖液(pH3.5)2ml,微熱溶解后,移置納式比色管中,加水稀釋至25ml;另取配制供試品溶液的試劑,置瓷皿中蒸干后,加加醋酸鹽緩沖液(pH3.5)2ml與水15ml微熱溶解后,移置納式比色管中,加標準鉛溶液一定量,再用水稀釋至25ml,再在兩個管中分別加硫代乙酰胺試液各2ml搖勻,放置2min,同置白紙上,自上向下透視,供試品管中溶液的顏色與對照品管中溶液的顏色比較,不得更深。
4.7 1,1-環己基二乙酸單酰胺純度及有機雜質含量的測定
4.7.1 方法原理
采用高效液相色譜法,用峰面積歸一化法求得1,1-環己基二乙酸單酰胺的純度及有機雜質含量。
4.7.2 儀器設備
a)液相色譜儀:LC-10AT HPLC 或適宜的HPLC儀器;
b)檢測器:多波長紫外分光檢測器或具有同等性能的分光檢測器;
c)色譜柱:長為250mm,內徑為4.6mm的不銹鋼柱,固定相為C18-ODS 5μ m;
d)數據處理:N2000色譜工作站;
e)微量注射器:20-50μ L的平頭注射器;
f)超聲波發生器。
4.7.3 試劑
a)乙腈;
b)磷酸二氫鉀;
c)水:經0.45μ m濾膜過濾。
4.7.4 色譜分析條件
a)流動相:乙腈+磷酸二氫鉀水溶液=25+75;
b)波長:210nm;
c)流量:1.0ml/min;
d)柱溫:室溫;
e)進樣量:20μ L。
可根據裝置不同,選擇最佳分析條件,流動相應搖勻后用超聲波發生器進行脫氣。
4.7.5 溶液的制備
稱取1,1-環己基二乙酸單酰胺約125mg于10ml容量瓶中,加流動相溶解并稀釋到刻度,混合均勻,搖勻后即可。
4.7.6 分析步驟
開啟色譜儀,待儀器各項操作條件穩定后,用微量注射器進樣品溶液20μ L,待最后一個組分流出完畢(見圖1)。用色譜工作站處理數據。
4.7.7 結果計算
1,1-環己基二乙酸單酰胺純度及有機雜質的含量以wi計,數值以%表示,按式(3)計算:
Ai
Wi=-------------×100……………………(3)
∑Ai
式中:Ai—各組分的峰面積數據;
計算結果表示到小數點后兩位。
4.7.8 允許差
1,1-環己基二乙酸單酰胺純度兩次平行測定結果之差應不大于0.2%,其他有機雜質兩次平行測定結果之差應不大于0.02%,取其算術平均值作為測定結果。
5 檢驗規則
5.1 組批和抽樣
以一次拼混均勻的產品為一批。
5.2 抽樣
按 GB/T 6678 和 GB/T 6679 規定取樣,所采樣品的包裝必須完好,采樣時勿使外界雜質落入產品中。采樣時用探管采取包括上、中、下三部分的樣品,所采樣品干品不得少于 500g,潮品總量不得少于 1000g。將采取的樣品充分混勻后,分裝于兩個清潔、干燥、密封良好的避光容器中,其上粘貼標簽。注明:產品名稱、批號、生產廠名稱、取樣日期、地點。一個供檢驗,一個保存備查。
5.3 檢驗
出廠產品由公司質檢部門按批進行檢驗,按本標準要求檢驗合格后,并附有產品合格證方可出廠。
出廠檢驗項目為表 1 中全部項目。
5.4 判定
如檢驗結果中有一項指標不符合本標準要求,應重新自兩倍量的試樣中取樣進行復驗。復驗結果仍有一項指標不符合本標準要求,則該批不能通過驗收。
6 安全、安全技術說明書
6.1 安全
1,1-環己基二乙酸單酰胺屬于非危險品,使用及搬運時,應穿戴勞動保護用品,嚴格注意安全。
6.2 安全技術說明書該產品出廠應提供詳細的安全技術說明書。安全技術說明書應包括如下內容:
a)提供該產品的危險性信息;
b)安全使用方法;;
c)運輸、貯存要求;
d)防護措施;
e)應急處理措施等。
6.3 產品使用說明書的編寫,按 HG/T 2170 的規定執行。
7 標志、包裝、運輸、貯存
7.1 標志
產品包裝上應有清晰、牢固、明顯的標志,標明產品名稱、商標、規格、數量、批號、生產廠家名稱、廠址、生產日期、執行標準編號等內容。也可將批號、生產日期打印在標簽上,并和產品質量檢驗合格的證明一起粘貼在包裝袋的外面。
7.2 包裝
產品用內襯塑料袋的編織袋包裝。每袋凈含量 25kg 或 50kg。
7.3 運輸
產品在運輸過程中應避免暴曬和雨淋,搬運時輕搬輕放。
7.4 貯存
產品應貯存在陰涼、通風、干燥的庫房中,遠離火源。
在以上貯運條件下,產品自生產之日起有效貯存期為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