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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4-苯基-2-惡唑烷酮質量檢測

                          規格:99%
                          包裝:25kg/桶
                          最小購量:1
                          CAS:99395-88-7
                          分子式:C9H9NO2
                          分子量:163.17

                          (S)-4-苯基-2-惡唑烷酮

                          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S)-4-苯基-2-惡唑烷酮的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標志、包裝、運輸和貯存。
                          本標準適用于由 L-苯甘氨酸為主要原料生產的(S)-4-苯基-2-惡唑烷酮。
                           分子式:C9H9NO2
                           分子量:163.17(按 2009 年國際原子量表)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對于本文件的應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注日期的版本適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文件。
                          GB/T 191 包裝儲運圖示標志
                          GB/T 601 化學試劑 標準滴定溶液的制備
                          GB/T 603 化學試劑 試驗方法中所用制劑及制品的制備
                          GB/T 6283—2008 化工產品中水分含量的測定 卡爾·費休法(通用方法)
                          GB/T 6388 運輸包裝收發貨標志
                          GB/T 6678 化工產品采樣總則
                          GB/T 6679 固體化工產品采樣通則
                          GB/T 6682 分析實驗室用水規格和試驗方法

                          3 要求
                          3.1 外觀
                          白色或類白色固體。
                          3.2 質量指標
                          (S)-4-苯基-2-惡唑烷酮的質量指標應符合表 1 規定。
                          項目                   要求
                          (S)-4-苯基-2-惡唑烷酮純度,% ≥99.0
                          雜質總量(以面積計),% ≤1.0
                          最大單個雜質(以面積計),% ≤0.5
                          (R)-4-苯基-2-惡唑烷酮純度(以面積計),% ≤0.5
                          水分,% ≤0.1

                          4 試驗方法
                          安全提示:使用本標準的人員應有實驗室工作的實踐經驗。本標準并未指出所有的安全問題。
                          使用者有責任采取適當的安全和健康措施,并保證符合國家有關法規的規定。
                          4.1 一般規定
                          本標準中所用試劑在未注明其他要求時,均使用分析純試劑。水應符合GB/T 6682中的三級水。所用標準溶液按GB/T 601規定制備,所用制劑及制品按GB/T 603規定制備。
                          4.2 外觀評定
                          目測。
                          4.3 (S)-4-苯基-2-惡唑烷酮純度、總雜質、最大單個雜質的測定(HPLC 法)
                          4.3.1 儀器及設備
                          4.3.1.1 高效液相色譜儀;紫外檢測器; ODS-3 250 mm *4.6mm;粒徑 5µm 。
                          4.3.1.2 萬分之一電子天平;
                          4.3.1.3 250mL 三角燒瓶;
                          4.3.1.4 1mL 進樣針。
                          4.3.2 試劑
                          4.3.2.1 庚烷磺酸鈉;
                          4.3.2.2 磷酸鈉;
                          4.3.2.3 三乙胺;
                          4.3.2.4 磷酸;
                          4.3.2.5 乙腈。
                          4.3.3 流動相制備
                           稱取庚烷磺酸鈉 9.025g+磷酸鈉 2.825g+三乙胺 10.25mL+水 112.5mL,溶解后用磷酸調 pH 值到2.5,加水稀釋到 125mL 得甲液。甲液+ 乙腈 450mL+水 1925mL 用磷酸調 pH 值到 2.8。
                          4.3.4 檢測條件
                          4.3.3.1 流速:1.2mL/min;
                          4.3.3.2 波長:UV 215nm;
                          4.3.3.3 進樣量:20μL。
                          4.3.3.4 樣品配制
                          稱取樣品 6mg~7mg,用 20mL 流動相溶解。
                          4.3.3.5 對照品配制
                          稱取對照品 6mg~7mg,用 20mL 流動相溶解。
                          4.3.5 測定
                          4.3.5.1 分析樣品
                           開機待儀器穩定后,用微量注射器吸取樣品、對照品溶液各兩針,插入進樣口進樣。同時使色
                          譜工作站開始記錄。
                          4.3.5.2 色譜圖
                          4.3.4.3 保留時間:主峰保留時間約 11 min 。
                          4.3.6 計算(面積歸一化法)
                                    Ai
                          Xi=-------------×100%
                                   ∑Ai
                          式中:
                          Xi —— 試樣中,單一雜質質量分數,數值以 % 表示;
                          Ai —— 試樣中,單一雜質峰面積值;
                          Σ —— 試樣中,各組分峰面積值之和。
                          4.4 手性對映體純度(HPLC 法)。
                          4.4.1 儀器
                          4.4.1.1 高效液相色譜儀;紫外檢測器;色譜柱 astec chirobiotic v 254×4.6mm,粒徑 5µm ;
                          4.4.1.2 萬分之一電子天平;
                          4.4.1.3 250mL 三角燒瓶;
                          4.4.1.4 1mL 進樣針。
                          4.4.2 試劑
                          4.4.2.1 正已烷
                          4.4.2.2 乙醇
                          4.4.2.3 流動相:正已烷:乙醇=55:45。
                          4.4.3 檢測條件
                          4.4.3.1 流速: 1mL/min ;
                          4.4.3.2 波長:UV 210nm ;
                          4.4.3.3 進樣量:20μL。
                          4.4.4 樣品配制
                          稱取樣品 6mg~7mg,用 20mL 流動相溶解。
                          4.4.5 測定
                          4.4.5.1 分析樣品
                          開機待儀器穩定后,用微量注射器吸取樣品溶液兩針,插入進樣口進樣。同時使色譜工作
                          4.4.5.3 保留時間 (S)-4-苯基-2-惡唑烷酮主峰保留時間約 8 min,(R)-4-苯基-2-惡唑烷酮保
                          留時間約 7 min。
                          4.4.5.4 計算(面積歸一化法)
                                   Ai
                          X=-------------×100%
                                  ∑Ai
                          式中:
                          Xi —— 試樣中,單一雜質質量分數,數值以 % 表示;
                          Ai —— 試樣中,單一雜質峰面積值;
                          ΣAi —— 試樣中,各組分峰面積值之和。
                          4.5 水分
                          按 GB/T 6283 規定的方法進行。

                          5 檢驗規則
                          5.1 產品需經廠質檢部門按本標準檢驗合格后方可出廠,并附有產品合格證書。
                          5.2 出廠檢驗時以二個生產班次為一檢驗批。
                          5.3 產品的采樣方法按 GB/T 6678 和 GB/T 6679 規定執行。將所抽的樣品分裝于 2 個清潔的自封口袋中,粘上標簽,注明產品名稱、取樣日期及生產日期,一袋供檢驗,一袋保存留樣。
                          5.4 本標準采用出廠檢驗,檢驗項目為本標準第 3 章規定的全部內容。
                          5.5 當檢驗結果中,有一項指標不符合要求時,應重新自兩倍數量的包裝單元中采樣,對不合格的項目進行復檢,復檢仍不合格,則判該批產品不合格。

                          6 標志
                          6.1 產品包裝上應涂有牢固的標志,其內容包括:生產廠名稱、地址、產品名稱、生產日期、批號、凈重、產品標準號等標志。
                          6.2 包裝儲運圖示標志應符合 GB/T 191 的規定。
                          6.3 運輸包裝收發貨標志應符合 GB/T 6388 的規定。

                          7 包裝、運輸、貯存
                          7.1 包裝
                          產品應裝于內包為雙層聚乙烯塑料袋,外包為底直徑 40cm,高 60cm 的紙板桶中并密封。
                          7.2 運輸
                          產品運輸應加蓋篷布,避免日曬、雨淋,防火、防撞擊 ,搬運時要輕裝、輕卸,不得破損。
                          7.3 貯存
                          產品貯存時應注意防潮、防火、防撞擊,存放在陰涼、干燥通風處。
                          7.4 保質期
                          產品在符合上述貯存、運輸條件下,自生產之日起保質期為 24 個月。超過保質期的產品應按本標準檢測合格后方可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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