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氫香葉醇質量標準
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四氫香葉醇的技術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標志、包裝、運輸、貯存及保質期。
本標準適用于公司生產的產品四氫香葉醇,在工業中用作化工、日化香料。
分子式:C10H22O。
相對分子量:158.28。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對于本文件的應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所注日期的版本適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文件。
GB/T 191 包裝儲運圖示標志
GB/T 6678 化工產品采樣總則
GB/T 6680 液體化工產品采樣通則
GB/T 11540 香料相對密度的測定
GB/T 14454.4 香料折光指數的測定
GB/T 14455.5 香料酸值或含酸量的測定
3 技術要求
3.1 外觀
無色透明液體。
3.2 指標
指標應符合表1 規定。
表1 指標
項目指標
含量,% ≥ 98.0
折光指數(20℃) 1.432~1.438
相對密度(25℃) 0.825~0.830
酸值,mgKOH/g ≤ 1.0
4 試驗方法
4.1 外觀
取樣品適量置于燒杯中,自然光線下目視測定。
4.2 含量
4.2.1 原理
在一定的氣相色譜條件下,用氣相色譜儀測定,試樣的主要成份與雜質都有相應的分離的色譜峰,以面積歸一法定量。
4.2.2 儀器
4.2.2.1 氣相色譜儀(配置毛細管分流系統和FID 檢測器)。
4.2.3 色譜條件
4.2.3.1 色譜柱:(50%苯基)-甲基聚硅氧烷毛細管柱,φ0.32mm×30m(或其他等效色譜柱)。
4.2.3.2 柱箱溫度150℃,氣化室溫度230℃,檢測室溫度240℃。
4.2.3.3 載氣:高純氮(99.999%),高純氫99.999%),壓縮空氣(經凈化)。
4.2.3.4 流量:載氣(N2)30mL/min,燃氣(H2)30mL/min,助燃氣(壓縮空氣)300mL/min,尾吹氣(N2)20mL/min,分流比60:1。
4.2.3.5 檢測:氫火焰離子化檢測器FID。
4.2.3.6 進樣量:0.1μL。
4.2.4 測試操作
按4.2.3規定的色譜條件操作儀器,待儀器穩定后,用干凈的微量進樣器抽取樣品0.1μL進樣,以色譜數據處理工作站記錄面積,以面積歸一法定量。
4.2.5 計算
含量按下式計算:
Ax
X=-----------------×100%
∑Ai
式中:
X — 樣品中單個組分的質量百分含量,%;
Ax — 與樣品中單個組分相對應的峰面積;
∑Ai — 樣品中各組份對應的峰面積。
4.3 折光指數
按GB/T 14454.4 規定的方法進行檢測。
4.4 相對密度
按GB/T 11540 規定的方法進行檢測。
4.5 酸值
按GB/T 14455.5 規定的方法進行檢測。
5 檢驗規則
5.1 組批
產品以同一批投料、同一條生產線生產、包裝完好的產品為一個批次,按批編號。
5.2 抽樣
抽樣按GB/T 6678中規定的抽樣方案及GB/T 6680中規定的抽樣方法進行。抽樣總量一般不少于100mL,分裝在兩只樣品瓶中,標明生產廠名稱、產品名稱、產品批號,一只作檢測用,另一只封存,以備查考,樣品應密封避光保存。
5.3 檢驗
本產品所有指標均為出廠檢驗項目。由公司質量檢驗部門進行出廠檢驗,檢驗合格后方可簽發合格證出廠。
5.4 判定規則
若檢驗結果均符合本標準要求時,判定該批產品合格。如果在檢驗中有一項或以上指標不符合本標準要求時,應加倍取樣復檢,復檢結果均符合本標準要求時,判定該批產品合格,若有一項或以上指標不符合本標準要求時,則判定該批產品為不合格。
5.5 仲裁
如供需雙方對產品質量發生異議時,可由雙方協商解決或由法定監督檢驗部門檢驗后進行仲裁。
6 標志、包裝、運輸、貯存、保質期
6.1 標志
產品外包裝上應注明:產品標準號、生產廠名和地址、電話、產品名稱、生產批號、生產日期、凈含量、保質期標志。標志應符合GB/T 191的規定。
6.2 包裝
本產品包裝規格按客戶需求而定。
6.3 運輸、貯存
本產品運輸過程中,應防止曝曬,貯存在陰涼干燥避風、隔絕火源的場所,保持密封,避免陽光直射。
6.4 保質期
在符合本標準規定條件下,自生產日期起,原包裝保質期為12個月。開封后應盡快使用。
四氫香葉醇質量檢測
非售品
CAS:106-21-8
分子式:C10H22O
分子量:158.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