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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磷鎢酸質量檢測

                          規格:99%
                          包裝:25kg/桶
                          最小購量:1
                          CAS:12067-99-1
                          分子式:H3O40PW12.xH2O
                          分子量:2880.05

                          磷鎢酸

                          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指定級磷鎢酸的術語和定義、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及標志、包裝、運輸、貯存。
                          本標準適用于指定級磷鎢酸。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對于本文件的應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所注日期的版本適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文件。
                          GB/T 602 化學試劑 雜質測定用標準溶液的制備
                          GB/T 603 化學試劑 試驗方法中所用的制劑及制品的制備
                          GB/T 6682 分析實驗室用水規格和試驗方法
                          GB/T 9723 化學試劑 火焰原子吸收光譜法通則
                          GB/T 9728 化學試劑 硫酸鹽測定通用方法
                          GB/T 9729 化學試劑 氯化物測定通用方法
                          GB 15346 化學試劑 包裝及標志

                          3 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標準。
                          3.1 指定級
                          用戶(這里指GFS)所要求的技術(指標)級別。

                          4 要求
                          4.1 外觀
                          產品呈白色或淺黃色結晶。
                          4.2 性狀
                          產品溶于水、醇和醚。分子式:H3[P(W3O10)4].xH2O,M=2880.17(以無水鹽計)。
                          4.3 技術指標
                          產品的技術指標應符合表 1 規定。

                          5 試驗方法
                          表 1 技術指標
                          項目指定級(這里指 GFS) 含量  備注
                          磷鎢酸含量(以無水鹽計),w/% ≥94.0

                          氯化物(Cl),w/%≤0.01
                          硝酸鹽(NO3),w/%≤0.005
                          硫酸鹽(SO4),w/%≤0.02
                          銨(NH4),w/%≤0.01
                          鐵(Fe),w/%≤0.002
                          重金屬(以 Pb 計),w/%≤0.005
                          水不溶物 ,w/% ≤0.01
                          灼燒失重,w/% ≤6.0
                          5.1 總則
                          a) 除有規定外,試驗中所用標準溶液,制劑及制品,均按 GB/T 602、GB/T 603 的規定制備,實驗用水應符合 GB/T 6682 中三級水規格。
                          b) 樣品稱量均精確至 0.01g,所用溶液以“%”表示的均為質量分數。
                          5.2 含量(以無水鹽計)
                          計算式:含量=100%-失重%
                          5.3 氯化物測定
                          稱取 0.5g 樣品,溶于 25mL 水中,加 1mL 硝酸溶液(25%),1mL 硝酸銀溶液(17g/L)搖勻后,放置 10min,所呈濁度不得大于標準。(標準是取 0.05mg 氯化物標準溶液稀釋至 25mL 與同體積樣品溶液同時同樣處理。)
                          5.4 硝酸鹽測定
                          稱取 0.5g 樣品溶于 10mL 水中,加 1mL 氯化鈉溶液(100g/L), 1mL 靛藍二磺酸鈉溶液(0.001M),在搖動下于 10-15s 內加入 10mL 硫酸,溶液所呈蘭色不得小于標準。(標準是取 0.025mg 硝酸鹽標準溶液, 沖稀至 10mL,與同體積樣品溶液同時同樣處理。)
                          5.5 硫酸鹽測定
                          稱取 1g 樣品,溶于水并沖稀至 50mL.取 10mL,稀釋至 15mL,加 1mL10%鹽酸溶液,按 GB/T9728 的規定測定.溶液所呈濁度不得大于標準。(標準是取 0.04mg 硫酸鹽標準溶液稀釋至 15mL,與同體積樣品溶液同時同樣處理。)
                          5.6 銨鹽測定
                          稱取 0.5g 樣品,溶于水并沖稀至 25mL,加 2mL氫氧化鈉溶液(200g/L),1mL 納氏試劑,搖勻,所呈黃色不得深于標準。(標準是取 0.05mg NH4 標準溶液,沖稀至 25mL,與同體積樣品溶液同時同樣處理。)
                          5.7 鐵測定
                          稱取 0.5g 樣品,溶于水稀釋至 10mL,加 10mL 飽和檸檬酸鈉溶液,用 NaOH 溶液(100g/L)或 HCL 溶液(10%)調溶液 pH≈7,煮沸 5min,稀釋至 40mL,加 1mL 抗壞血酸溶液(20g/L),5mL pH4.5 乙酸-乙酸鈉緩沖溶液,1mL 鄰菲羅啉溶液(2g/L),稀釋至 50mL,10min 后,所呈顏色不得深于標準。(標準是取 0.01mg 鐵標準溶液與樣品同時同樣處理。)
                          5.8 重金屬測定
                          5.8.1 化學分析法
                          稱取 1g 樣品,溶于 20mL 水,加 10mL 氫氧化鈉溶液(100g/L),加 5mL 氨水,5mL 飽和 H2S 水,搖勻后所呈暗色不得深于標準。(標準是取 0.05mg 鉛標準溶液與樣品同時同樣出理。)
                          5.8.2 原子吸收分析法
                          a) 鉛測定:按 GB/T9723-1988 的規定。
                          其中: 儀器條件:光源:鉛空心陰極燈;波長:283.3nm;火焰:乙炔—空氣。
                          b) 測定方法:
                          稱取 10g 樣品加熱溶于水,并稀釋至 100mL,取 20 mL,共 4 份,按 GB/T9723-1988 中 6.2.2 的規定測定。
                          5.9 水不溶物測定
                          稱取 10g 樣品溶于 100mL 水,于水浴上加熱 15min 后,按 GB/T9738 的規定測定.濾渣重不得大于1.0mg.
                          5.10 灼燒失重測定
                          稱取 10g 樣品(精確至 0.0001g),于 320℃已恒重的坩堝中,置于馬弗爐內在 320℃灼燒至恒重,計算失重含量。
                          計算式:
                          灼燒失重=(m2-m3)/(m2-m1) ×100%.............................. (1)
                          式中:
                          m1——恒重的坩堝質量,g;
                          m2——(樣品+坩堝)質量,g;
                          m3——燒后(樣品+坩堝)質量,g。

                          6 檢驗規則
                          6.1 產品須經本廠質量檢驗部門檢驗合格后方可出廠。出廠的產品應符合本標準規定要求。每批產品應附有產品質量檢驗報告單。
                          6.2 產品按批考核,一般每日產單班產品組成一批,但每批不超過 5t。
                          6.3 試樣從每批產品的不同部位抽取,每次抽樣 2kg,并分為兩份,一份檢驗用,另一份密封保存,留作備樣,備樣保存期為 1 個月。
                          6.4 所抽取的試樣應標明產品名稱、品種、批號、生產日期及采樣者姓名。
                          6.5 供需方建立供需關系后,試樣由供方、需方在取貨地共同抽取,由供需方指定的檢測機構進行全項檢驗,出據檢驗報告單。
                          6.6 供需雙方對產品質量有爭議時,應在備樣保存期內提出復檢,復檢以供需雙方協商指定檢測機構檢測。

                          7 標志、包裝

                          7.1 標志
                          按 GB 15346 之規定。
                          7.2 包裝
                          包裝單位:25 ㎏/桶。內包裝形式:兩層聚乙烯塑料袋;外包裝形式:紙板桶。

                          8 運輸、貯存
                          8.1 運輸
                          產品運輸時應加蓋蓬布,避免日曬雨淋,裝卸時應防止包裝破損。
                          8.2 貯存
                          產品應貯存于通風良好、干燥的庫房內,應防風吹、雨淋、流失及其它外來雜質浸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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