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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酞菁藍質量檢測

                          非售品
                          CAS:147-14-8
                          分子式:C32H16CuN8
                          分子量:576.07

                          酞菁藍BGS顏料質量標準
                          (C.I.P.B 15∶3)
                          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酞菁藍BGS顏料(C.I.P.B
                          15:3)的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和標志、包裝、運輸、貯存。
                          本標準適用于以以酸煮粗酞菁與干燥氯化鈣、二甲苯研制而成的藍色顏料。該產品主要用于制造孔雀藍色油墨,涂料工業制造醇酸磁漆、氨基烘漆、硝基漆和透明漆等的著色,也用于塑料制品、文教用品、橡膠制品、漆布和印花涂料的著色。
                          化學結構式:
                          實驗式:C32H16N8Cu。
                          相對分子質量:575.5(按1991年國際相對原子質量)。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對于本文件的應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注日期的版本適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文件備案。
                          GB/T 1710-2008 同類著色顏料耐光性比較
                          GB/T 1864-1989 顏料顏色的比較
                          GB/T 5211.2-2003 顏料水溶物測定 熱萃取法
                          GB/T 5211.3-1985 顏料在105 ℃的揮發物的測定
                          GB/T 5211.5-2008 顏料耐性測定法
                          GB/T 5211.15-1988 顏料吸油量的測定
                          GB/T 5211.19-1988 著色顏料相對著色力和沖淡色的測定 目視比較法
                          HG/T 3851-2006 顏料遮蓋力測定法
                          HG/T 3852-2006 顏料篩余物測定法
                          HG/T 3853-2006 顏料干粉耐熱性測定法
                          3 要求
                          3.1 外觀
                          深藍色粉末。
                          3.2 理化指標
                          酞菁藍BGS顏料的理化指標應符合表1的規定。
                          表1 理化指標
                          序號 指標名稱 要求
                          1 色光 與標準品,近似-微
                          2 著色力/分 為標準品的100±5
                          3 揮發物含量/% ≤1
                          4 吸油量/% 45~55
                          5 細度(通過孔徑180 μm篩余殘余物含量)/% ≤5
                          6 水溶物含量/% ≤1.5
                          7 遮蓋力(以干顏料計)/(g/m2) ≤20
                          8 耐熱性/℃ ≥200
                          9 耐光性/級 7~8
                          10 耐酸性/級 5
                          11 耐堿性/級 5
                          12 耐水性/級 5
                          13 耐溶劑性(30 %乙醇滲性)/級 5
                          4 試驗方法
                          4.1 外觀測定
                          外觀采用目測。
                          4.2 色光的測定
                          按GB/T 1864-1989中的規定進行。
                          4.3 著色力的測定
                          按GB/T 5211.19-1988中的規定進行。
                          4.4 揮發物含量的測定
                          按GB/T 5211.3-1985中的規定進行。
                          4.5 吸油量的測定
                          按GB/T 5211.15-1988中的規定進行。
                          4.6 篩余物含量的測定
                          按HG/T 3852-2006中的規定進行。
                          4.7 水溶物含量的測定
                          按GB/T 5211.2-2003中的規定進行。
                          4.8 遮蓋力的測定
                          按HG/T 3851-2006中的規定進行。
                          4.9 耐熱性的測定
                          按HG/T 3853-2006中的規定進行。
                          4.10 耐光性的測定
                          按GB/T 1710-2008中日曬牢度法進行。
                          4.11 耐酸性的測定
                          按GB/T 5211.5-2008中的規定進行。
                          4.12 耐堿性的測定
                          按GB/T 5211.5-2008中的規定進行。
                          4.13 耐水性的測定
                          按GB/T 5211.5-2008中的規定進行。
                          4.14 耐溶劑性的測定
                          按GB/T 5211.5-2008中的規定進行。
                          5 檢驗規則
                          5.1 組批
                          以一次拼混的均勻產品為一批。
                          5.2 檢驗分類
                          產品檢驗分出廠檢驗和型式檢驗。本標準表1中的1~6項為出廠檢驗項目,表1中的7~13項為型式檢驗項目。
                          5.3 出廠檢驗
                          5.3.1 產品出廠前,應由公司質量管理中心按本標準規定逐批進行檢驗。檢驗合格后,出具合格證書。
                          5.3.2 在每批產品中隨機選抽表2規定數量的桶進行取樣。
                          5.3.3 取樣產品包裝應完好。取樣前應清除桶蓋上的灰塵和雜物。取樣時應小心,勿使外界雜質落入產品中,然后用不銹鋼釬子取樣,背部向上,斜角插入至桶底,旋轉釬子180°后慢慢抽出,取出樣品。將所取樣品充分混合,以圓錐四分法分成不少于200 g的試樣,分別裝入兩個清潔、干燥的磨口棕色瓶中,貼上標簽,寫上生產廠名、產品名稱、生產日期、生產批號、取樣人、取樣時間及地點。一瓶由質量管理中心進行試驗,另一瓶密封保存備查。
                          表2 抽樣桶數
                          總桶數(N) 取樣桶數(n)
                          1~2 1
                          3~8 2
                          9~25 3
                          26~100 5
                          101~500 8
                          501~1000 12
                          5.3.4 檢驗結果如有一項不符合本標準要求,應在兩倍量的包裝中取樣復檢,復檢結果合格,仍判為檢驗合格,如有一項不合格,仍判為檢驗不合格。
                          5.4 型式檢驗
                          5.4.1 型式檢驗一般每年度進行一次,有下列情況之一時亦應進行:
                          —— 更改主要原輔材料或更改關鍵工藝、配方;
                          —— 停產半年以上后,恢復生產時;
                          —— 國家質量監督機構提出進行型式檢驗的要求時。
                          5.4.2 型式檢驗的樣品應從出廠檢驗合格的產品中取樣,取樣方法同5.3.3。
                          5.4.3 檢驗結果如有一項不符合本標準要求,應在兩倍量的包裝中取樣復檢,復檢結果合格,仍判為型式檢驗合格,如有一項不合格,仍判為型式檢驗不合格。應暫停生產、查清原因、采取措施、直至型式檢驗合格后,才可恢復生產。
                          5.5 仲裁
                          使用單位可以按本標準對所使用的產品進行驗收,當供需雙方對產品的質量發生異議時,由雙方協商解決,需仲裁時, 由仲裁機構按本標準中條款規定進行。
                          6 標志、包裝、運輸、貯存
                          6.1 產品外包裝上應注明產品名稱、企業名稱、地址、商標、生產日期、批號、毛重和凈重。產品合格證上應標明生產企業名稱及地址、產品名稱、商標、生產日期及產品執行標準。
                          6.2 產品采用紙桶或復合紙袋包裝,每桶(袋)凈含量為10 kg、18 kg、20 kg、25 kg、30 kg。
                          6.3 產品運輸應輕裝輕卸,防止碰破包裝。
                          6.4 產品須貯存在通風、干燥處,避免接近高溫,不可與易燃物存放在一起,遠離火源,保持清潔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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