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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羥甲基硫酸磷質量檢測

                          規格:75.0%
                          包裝:250kg/桶
                          最小購量:1
                          CAS:55566-30-8
                          分子式:[(CH
                          分子量:406.273

                          四羥基硫酸磷
                          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四羥基硫酸磷的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標志、包裝、運輸及貯存。
                          分子式[(HOCH2) 4P]2SO4 相對分子量:406.28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對于本文件的應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所注日期的版本適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文件。
                          GB/T 601 化學試劑 標準滴定溶液的制備
                          GB/T 602 化學試劑 雜質測定用標準溶液的制備
                          GB/T 603 化學試劑 試驗方法中所用制劑及制品的制備
                          GB/T 6682 分析實驗室用水規格和試驗方法
                          GB/T 6678 化工產品采樣總則
                          JJF 1070 定量包裝商品凈含量計量檢驗規則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令第 75 號(2005)《定量包裝商品計量監督管理辦法》
                          3 要求
                          3.1 外觀
                          灰色顆粒。
                          3.2 理化指標
                          四羥基硫酸磷≥30%。
                          3.3 凈含量允差
                          應符合《定量包裝商品計量監督管理辦法》的規定。
                          4 試驗方法
                          4.1 試劑
                          4.1.1 除非另有說明,在分析中僅使用分析用分析純試劑和 GB/T 6682 中規定的三級水或相應純度的水。
                          4.1.2 試驗中所需標準溶液、制劑及制品,在沒有規定時,均按 GB/T 601、GB/T 602、GB/T 603 規定制備。
                          4.2 四羥甲基硫酸磷含量的測定
                          4.2.1 試劑
                          4.2.1.1 碘標準滴定溶液,濃度為 0.1mol/l。
                          4.2.1.2 可溶性淀粉指示液,濃度為 5g/l。
                          4.2.1.3 硫代硫酸鈉標準滴定溶液,濃度為 0.1mol/l。
                          4.2.1.4 磷酸氫二鈉溶液,濃度為 0.5mol/l。
                          4.2.2 儀器
                          一般實驗儀器。
                          4.2.3 分析步驟
                          4.2.3.1 碘標準滴定溶液的標定
                          用濃度為 0.1mol/l 硫代硫酸鈉標準滴定溶液標定 0.1mol/l 碘標準滴定溶液,取 25ml 碘標準滴
                          定溶液加 2ml 可溶性淀粉指示液,用 0.1mol/l 硫代硫酸鈉標準滴定溶液滴定到顏色消失。同時作空白
                          試驗。計算公式見(1)
                                   (V-V0)×C
                          C(I2)=---------------......................(1)
                                      25
                          式中:
                          C(I2)--標準滴定溶液標定濃度,單位為摩爾每升(mol/l);
                          V--耗硫代硫酸鈉標準溶液體積,單位為毫升(ml);
                          V0--耗硫代硫酸鈉標準溶液體積,單位為毫升(ml);
                          C--代硫酸鈉標準溶液的物質的量濃度,單位為摩爾每升(mol/l)。
                          4.2.3.2 測定
                          稱樣品 0.3g~0.4g(精確至 0.0001g),置于 250ml 錐形瓶中,加離子水 25ml,加飽和磷酸二氫鈉溶液 35ml,在加入 2ml 淀粉指示劑,用 0.1mol/l 碘標準滴定溶液滴定到顯示藍色為終點。同時作空白試驗。
                          4.2.3.3 結果計算
                          四羥甲基硫酸磷含量 X1 計數值以%表示,按試(2)計算:
                                   10.16×(V-V0)×N
                          X1= -------------------------......................(2)
                                            G
                          式中:
                          X1—四羥甲基硫酸磷含量,%;
                          V1—滴定樣品消耗碘標準滴定溶液的用量,單位為毫升(ml);
                          V2—滴定空白消耗碘標準滴定溶液的用量,單位為毫升(ml);
                          N—碘標準滴定溶液的摩爾濃度,單位為摩爾每升(mol/l);
                          G—樣品重量的數值,單位為克(g)。
                          4.2.3.4 允許差
                          平行測定結果之差的絕對值不超過 0.5%。取平行測定結果的算術平均值為報告結果。
                          4.3 凈含量允差
                          按 JJF 1070 的規定進行。
                          5 檢驗規則
                          5.1 組批
                          以同一次投料生產的產品為一批。
                          5.2 抽樣
                          抽樣方法和抽樣數按 GB/T 6678 規定執行。
                          5.3 檢驗分類
                          產品檢驗分出廠檢驗和型式檢驗。
                          5.4 出廠檢驗
                          每批產品應經出廠檢驗合格后方可出廠。出廠檢驗項目為:四羥甲基硫酸磷的有效含量。
                          5.5 型式檢驗
                          5.5.1 在下列情況之一時應進行型式檢驗:
                          a) 產品鑒定時;
                          b) 正常生產時,每一年進行一次;
                          c) 停產半年以上恢復生產時;
                          d) 生產工藝、原材料和結構改變可能影響性能時;
                          e) 國家技術監督部門監督檢查時。
                          5.5.2 型式檢驗項目為本標準要求中規定的所有項目。
                          5.6 判定規則
                          檢驗結果如有一項指標不符合本標準要求,則應重新自兩倍量的袋中采樣進行復驗,復驗仍不合格,則判該產品為不合格產品。
                          6 標志、包裝、運輸及貯存
                          6.1 標志
                          包裝袋上應印有:廠名、廠址、生產日期、批號、凈含量、保質期、產品執行標準號等標記。
                          6.2 包裝
                          內包裝采用鋁塑復合袋或塑料袋,每袋 500g、1000g;外包裝采用紙箱,10kg/箱,或根據用戶需要制作。
                          6.3 運輸
                          產品運輸過程中應有遮蓋物,避免雨淋,受潮;并保持包裝完整、標志清晰,不得與有毒有害物質混運。
                          6.4 貯存
                          產品應貯存于通風干燥的庫房內。不得與有毒、有害物質混貯。在符合本標準包裝、運輸和貯存的條件下,產品從生產之日起保質期為兩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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