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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苯甲酸芐酯質量檢測

                          規格:99%
                          包裝:180kg/桶
                          最小購量:1
                          CAS:120-51-4
                          分子式:C14H12O2
                          分子量:212.24

                          安息香
                          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安息香的結構式、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標志、包裝、運輸及貯存。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對于本文件的應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所注日期的版本適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文件。
                          GB/T 617 化學試劑 熔點范圍測定通用方法
                          GB/T 1725 色漆、清漆和塑料 不揮發物含量的測定
                          GB/T 3186 色漆、清漆和色漆與清漆用原材料 取樣
                          3 結構式

                              

                          4 要求
                          4.1 外觀
                          類白色。
                          4.2 固含量
                          ≥99.0。
                          4.3 熔程
                          132℃~137℃。
                          5 試驗方法
                          5.1 外觀
                          目測。
                          5.2 固含量:
                          接通MB35水分測定儀電源,預熱30分鐘。
                          設定烘干溫度:120℃。
                          設定烘干時間:20分鐘。
                          清盤,按去皮鍵,使顯示屏顯示0.000g;打開蓋子,將質量為5克左右的樣品均勻放在秤盤上,蓋
                          上蓋子,按下開始鍵。
                          測試結束,用100%減去儀器自動給出的水分含量,即得固含量M。
                          5.3 熔程
                          將適量干燥研細的樣品放入清潔干燥一端封口的毛細管中,取一高約800毫米的干燥玻璃管,垂立于瓷板或玻璃板上,將裝有試樣的毛細管投落5~6次,直到毛細管內樣品墩實至2~3毫米高。開啟電源開關,預熱20分鐘,此時,光標停留于“起始溫度”第一位數字;
                          通過鍵盤輸入起始溫度128℃。按“←┘”鍵表示確認,若不修改則直接按“←┘”鍵,此時光標跳至“升溫速率”第一位數字。同樣通過鍵盤輸入升溫速率,1℃/min,按“←┘”鍵表示確認,若不修改則直接按“←┘”鍵,此時光標又回到“起始溫度”第一位數字;
                          當爐溫達到預設溫度并穩定后,插入樣品毛細管,按“升溫”鍵,操作提示顯示“↑”,此時儀器開始測定;
                          當儀器出現故障或欲中止測定時可按“RESET”鍵重啟儀器;
                          測定結束,儀器顯示各樣品的初熔溫度、終熔溫度、熔化曲線及初、終熔溫度的平均值;若某條熔化曲線不理想,可按“清除”鍵,再按曲線序數對應數字鍵清除之(曲線序數從左至右依次為1、2、3),放棄清除操作則再按一次“清除”鍵,每清除一條曲線,熔點的平均值會重新計算;
                          6 檢驗規則
                          6.1 產品出廠
                          需經質檢部門檢驗合格并附有合格證后方能出廠。
                          6.2 取樣規定
                          每一出料槽為一批,每次烘干后隨機取一樣品,取樣標準以測試需要為準。
                          6.3 出廠檢驗
                          每批產品按本標準5 進行檢驗。
                          6.4 合格判定
                          產品出廠檢驗中,如有任何一項不合格時,允許在同批成品中加倍取樣,對不合格項進行復驗,若復驗合格則該批產品為合格,若復驗不合格則該批產品為不合格。
                          7 標志、包裝、運輸、貯存
                          7.1 標志
                          每件包裝上應有耐久性明顯的下列標志:產品名稱、規格、批號、生產日期、生產廠家全稱或注冊商標、廠址、有效期及產品技術標準號、防雨、防曬等標志。
                          7.2 包裝
                          每袋為25 公斤,內層聚乙烯薄膜,扎口,外層聚丙烯編織袋縫紉封口,雙層包裝,每袋附有產品合格證。
                          7.3 運輸
                          運輸應避免雨淋日曬。
                          7.4 貯存
                          產品應置于通風、干燥、隔熱的庫房內。
                          產品有效期為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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